广州海事法院法庭纪律和法庭规则
一、全体人员在庭审活动中应当服从审判长或独任审判员的指挥,尊重司法礼仪,遵守法庭纪律,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1、鼓掌、喧哗;
2、吸烟、进食;
3、拨打或接听电话;
4、对庭审活动进行录音、录像、拍照或使用移动通信工具等传播庭审活动;
5、其他危害法庭安全或妨害法庭秩序的行为。
检察人员、诉讼参与人发言或提问,应当经审判长或独任审判员许可。
旁听人员不得进入审判活动区,不得随意站立、走动,不得发言和提问。
媒体记者经许可实施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行为,应当在指定的时间及区域进行,不得影响或干扰庭审活动。
二、审判人员进入法庭以及审判长或独任审判员宣告判决、裁定、决定时,全体人员应当起立。
三、进入法庭的人员应当出示有效身份证件,并接受人身及携带物品的安全检查。
四、除经人民法院许可,需要在法庭上出示的证据外,下列物品不得携带进入法庭:
1、枪支、弹药、管制刀具以及其他具有杀伤力的器具;
2、易燃易爆物、疑似爆炸物;
3、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强气味性物质以及传染病病原体;
4、液体及胶状、粉末状物品;
5、标语、条幅、传单;
6、其他可能危害法庭安全或妨害法庭秩序的物品。
五、下列人员不得旁听:
1、证人、鉴定人以及准备出庭提出意见的有专门知识的人;
2、未获得人民法院批准的未成年人;
3、拒绝接受安全检查的人;
4、醉酒的人、精神病人或其他精神状态异常的人;
5、其他有可能危害法庭安全或妨害法庭秩序的人。
依法有可能封存犯罪记录的公开庭审活动,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组织人员旁听。
依法不公开的庭审活动,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任何人不得旁听。
六、行为人实施下列行为之一,危及法庭安全或扰乱法庭秩序的,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1、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或者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以及传染病病原体进入法庭;
2、哄闹、冲击法庭;
3、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司法工作人员或诉讼参与人;
4、毁坏法庭设施,抢夺、损毁诉讼文书、证据;
5、其他危害法庭安全或扰乱法庭秩序的行为。
七、审判长或独任审判员对违反法庭纪律的人员应当予以警告;对不听警告的,予以训诫;对训诫无效的,责令其退出法庭;对拒不退出法庭的,指令司法警察将其强行带出法庭。
八、司法警察依照审判长或独任审判员的指令维持法庭秩序。出现危及法庭内人员人身安全或者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等紧急情况时,司法警察可以直接采取必要的处置措施。
人民法院依法对违反法庭纪律的人采取的扣押物品、强行带出法庭以及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由司法警察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