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在沿海港口城市设立海事法院的决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设立海事法院几个问题的决定》,广州海事法院于1984年6月1日正式成立。
作为我国最早设立审理海事海商案件专门法院之一,广州海事法院司法管辖区域以广东广西交界的英罗湾河道中心线为界,河道中心线及其延伸海域以东至广东省与福建省交界处的延伸海域和珠江口至广州港的一段水域,其中包括南海部分海域、东沙、南澳岛等岛屿,广东所属港口、通海可航水域。辖区海岸线4114.4公里,海域41.9万多平方公里,内河设标里程总计约4千公里。[查看更多]
为了真正落实法官的裁判权,提高法官办案的独立性,我院调整了审判委员会的工作职能。审判委员会的职能从讨论和决定具体案件转变为制订有关规定、总结审判经验、研究审判工作中存在的重大疑难问题和指导...[查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