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海事法院
公 告
(2024)粤72民初92号之二
佛山市速倍得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原告李思琪与被告中山凯联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凯联公司)及第三人佛山市速倍得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速倍得公司)追加、变更被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司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司公告送达本院于2024年4月16日作出的(2024)粤72民初92号民事判决,判决如下:
不得追加被申请人李思琪为(2023)粤72执15号案的被执行人。
案件受理费8050元,由被告中山凯联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四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