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粤72民初92号之二判决书送达公告

2024-04-19
浏览量 :678
分享到
  • 微信好友
  • QQ好友
  • QQ空间
  • 腾讯微博
  • 新浪微博
  • 人人网

广州海事法院

2024)粤72民初92号之二

佛山市速倍得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原告李思琪与被告中山凯联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凯联公司)及第三人佛山市速倍得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速倍得公司)追加、变更被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司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司公告送达本院于20244月16日作出的(2024)粤72民初92号民事判决,判决如下

不得追加被申请人李思琪为(2023)粤72执15号案的被执行人。

案件受理费8050元,由被告中山凯联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十九

 


广州海事法院 大连海事法院 天津海事法院 青岛海事法院 上海海事法院 武汉海事法院 宁波海事法院 厦门海事法院 海口海事法院 北海海事法院 南京海事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