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 州 海 事 法 院
公 告
(2024)粤72民初96号之二
深圳跨境优品科技有限公司、高超:
原告易跨境(深圳)国际物流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跨境优品科技有限公司、高超多式联运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于2024年4月16日作出的(2024)粤72民初96号民事判决,判决如下:
一、被告深圳跨境优品科技有限公司、高超向原告易跨境(深圳)国际物流有限公司连带支付费用259,456元及其利息(利息以259,456元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2年11月1日起计算至付清之日止);
二、被告高超向原告易跨境(深圳)国际物流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5000元;
三、驳回原告易跨境(深圳)国际物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以上给付金钱义务,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履行完毕。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因原告降低诉讼请求变更为6129.37元,由被告深圳跨境优品科技有限公司、高超负担。原告易跨境(深圳)国际物流有限公司已预交案件受理费7029.37元,由本院向其清退。被告深圳跨境优品科技有限公司、高超应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将其应负担的案件受理费6129.37元向本院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四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