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海事法院
公告
(2024)粤72民初358号
李建荣:
原告广州市嘉元物流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李建荣多式联运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缺席判决如下:被告李建荣向原告广州市嘉元物流服务有限公司支付拖欠运费43,420元及利息(以43,420元为基数,自2018年8月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以上给付金钱义务,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因原告减少诉讼请求计为885.50元,由被告李建荣负担。原告广州市嘉元物流服务有限公司已预交案件受理费1904元,可向本院申请清退。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四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