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海事法院
公 告
(2024)粤72民初278号之二
广州楚顺科技有限公司:
原告东莞瑞恒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楚顺科技有限公司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4月17日作出(2024)粤72民初27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广州楚顺科技有限公司向原告东莞瑞恒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支付海运费65,618元及违约金(以65,618元为基数,自2023年6月7日起按每日万分之一计算至付清之日止)。以上给付金钱义务,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59元、保全申请费684元,由被告广州楚顺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因你司下落不明,不能用其他方式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司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四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