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海事法院
向案外人发放案款的公告
(2024) 案款外发公告2号
申请执行人谭焯芬与被执行人黎相明、黎相珠、廉江盛创渔业有限公司、赖晓丽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执行案为(2021)粤72执恢51号,现申请执行人谭焯芬申请由其代理律师刘志浩领取935186.70元案款。
本院拟向案外人刘志浩发放案款,为保护债权人权益,落实人民法院向案外人发放案款公示制度要求,现予公示。公示期为三天。公示期间案件当事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主张权利的,应提交书面意见并附证据材料,由本院审查处理。公示期满且无异议,本院将按照执行案款管理规定办理发放手续。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一月二十四日
联系人:蔡锡鸿,联系电话:020-80929289;
本院地址:广州市海珠区南洲路86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