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海事法院
公 告
(2023)粤72民初1846号
广州楚顺科技有限公司:
原告东莞瑞恒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楚顺科技有限公司海上货运代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0月8日作出(2023)粤72民初1846号民事裁定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东莞瑞恒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因你司下落不明,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现依法向你司公告送达(2023)粤72民初1846号民事裁定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十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