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海事法院
公 告
(2023)粤72民初1024号
中山市釜浩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
原告广州市丽航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山市釜浩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海上货运代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9月8日作出(2023)粤72民初1024号民事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一十一条第四项、第五百七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海上货运代理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中山市釜浩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向原告广州市丽航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支付报关代理费及代垫费用共计5000元及其利息(自2023年6月6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付清之日止)。以上给付金钱义务,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中山市釜浩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负担。经原告同意,由被告将其负担的受理费50元径付原告,本院不另清退。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因你司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现依法向你司公告送达(2023)粤72民初1024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九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