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州海事法院
公 告
(2022)粤72民初569号
广州东送能源集团乌干达有限责任公司〔GUANGZHOU DONGSONG ENERGY GROUP(U)CO., LIMITED〕:
原告中国外运华南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东送能源集团乌干达有限责任公司、广州国能电力集团有限公司海上货运代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23日作出(2022)粤72民初569号民事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广州东送能源集团乌干达有限责任公司、广州国能电力集团有限公司向原告中国外运华南有限公司连带返还投标保证金10万元,并连带支付利息(以10万元为本金,自2019年7月18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中国外运华南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以上给付金钱义务,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履行完毕。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07元、保全申请费1072元,由被告广州东送能源集团乌干达有限责任公司、广州国能电力集团有限公司连带负担。经原告中国外运华南有限公司同意,由被告广州东送能源集团乌干达有限责任公司、广州国能电力集团有限公司将其负担的案件受理费2507元、保全申请费1072元径付原告,本院不另清退。
如不服本判决,原告中国外运华南有限公司、被告广州国能电力集团有限公司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被告广州东送能源集团乌干达有限责任公司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因你司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现依法向你司公告送达(2022)粤72民初569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八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