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市分公司与金梦航运有限公司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案

2022-0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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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市分公司与金梦航运有限公司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案

——液体货物发生货损时承运人责任期间的认定

 

【基本案情】

2017122日,东莞市同舟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同舟公司)购买一批丙酮,交由被告金梦航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梦公司)进行承运,从泰国运往中国。在装货港时,是通过槽罐车进行岸罐与船舱进行装运操作的。装货港的检验机构对装货港码头的岸罐货物进行检验,并出具合格质量证书,金梦公司也出具相应的清洁提单。在货物到达目的港后,发现丙酮受到污染,质量发生变化,同舟公司遭受巨额损失。在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人保)向同舟公司赔付后,向金梦公司进行索赔。

【裁判结果】

广州海事法院一审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承运人对集装箱装运的货物的责任期间,是指从装货港接收货物时起至卸货港交付货物时止,货物处于承运人掌管下的全部期间,在承运人的责任期间,货物发生灭失或者损坏,除本节另有规定外,承运人应当负赔偿责任”。承运人对于散装液体货物运输的责任期间,应自装货港船舶输油管线与岸罐输油管线连接的法兰盘末端时起至卸货港船舶输油管线与岸罐输油管线连接的法兰盘末端时止,货物处于承运人掌管之下的全部期间。本案中,丙酮是从岸罐输出后经专用槽罐车运到码头再输入船舱,槽罐车输油管线应视为岸罐输油管线的延伸,故本案金梦公司的责任期间应自槽罐车输油管线与船舶输油管线连接的法兰盘末端时起。而原告提交的质量证书是在岸罐中样品进行的检验,未能提交原告未提交与船舶输油管线连接的该槽罐车输油管线法兰盘末端的货物样品,无法证明其交付运输时本案货物的实际品质状态。故一审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认可一审关于船舶输油管线连接的该槽罐车输油管线法兰盘末端为承运人的责任期间起始点的认定。

【典型意义】

在散装液体货物运输中,承运人的责任期间尤为重要,责任期间起始点更是重中之重,特别是通过槽罐车进行装运时。本案以槽罐车输油管线应视为岸罐输油管线的延伸,并认定承运人责任期间的起始点应为槽罐车输油管线与船舶输油管线连接的法兰盘末端。在原告未能证明货物在通过该槽罐车输油管线与船舶输油管线连接的法兰盘末端时是合格货物,就无法获得支持。本案判决对此类纠纷具有一定的指引作用。

【作者】常维平

 

 


附: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市分公司与金梦航运有限公司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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