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文涛与深圳名仕游艇管理有限公司船员劳务合同纠纷案

2021-1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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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文涛与深圳名仕游艇管理有限公司船员劳务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

2018919日,被告深圳名仕游艇管理有限公司与原告吴文涛签订劳动合同,合同约定:双方选择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合同期限自2018919日起至2020919日止;原告任职船长,工作地点为深圳;原告每天工作八小时,每周工作四十小时;原告每月绩效薪酬为6500元,被告每月10日以前支付原告上月薪酬;被告未按本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提供劳动条件的,原告可以提前三日通知被告解除本合同等。合同签订当日,原告入职被告处,担任船长职务。自20196月起,被告以资金周转困难为由拖欠原告自20193月以来的工资一直未支付,且被告自20191月起未为原告代缴社保。2019223日,原告向被告邮寄被迫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通知被告于2020224日起正式解除劳动合同关系。该通知书被邮寄至被告登记注册地址,并于2020226日被退件原告为提起本案诉讼,与广东茂亨律师事务所(后更名为广东鸿湾律师事务所)签订委托代理合同,合同约定律师费为8000元。原告已实际支付上述律师费。原告起诉请求解除劳动合同,被告向原告支付欠付工资、经济补偿金、报销费用等共计97245.61元,以及被告赔偿原告律师代理费8000元。

【裁判结果】

广州海事法院一审认为原、被告之间成立劳动合同关系,原告按照被告的安排完成了工作,被告拖欠工资及欠缴社保严重违法违约,原告有权请求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并请求支付欠付工资等劳动报酬。根据《深圳经济特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条例》第五十八条关于“劳动争议仲裁和诉讼案件,劳动者胜诉的,劳动者支付的律师代理费用可以由用人单位承担,但最高不超过五千元;超过五千元的部分,由劳动者承担”的规定,对原告主张的5000元律师代理费予以支持,超过部分不予支持。广州海事法院于20201029日作出(2020)粤72民初304号民事判决:本案劳动合同自2020229日解除,被告向原告支付工资76281.61元、经济补偿金9750元、律师代理费5000元及各项费用11214元。一审判决作出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一审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义】

《民法总则》第十条和《民法典》第十条均规定,处理民事纠纷,应当依照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习惯,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上述规定中的法律是指依照《立法法》享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制定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经济特区的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符合《立法法》规定事项的地方性法规,也属于民法的法源之一。本案中,《深圳经济特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条例》系深圳市人大常委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属于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的重要依据之一。本案裁判依法支持船员的律师代理费请求,降低了船员的维权成本,加大了对用人单位违法失信行为的惩戒力度,充分弘扬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实现了维护船员合法权益、规范企业用工秩序和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有机统一。该案裁判援引了深圳经济特区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充分尊重和支持了深圳在保障劳动者权益上的先行先试举措,并将之纳入船员劳务纠纷中大胆适用,为深圳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建设提供了有力司法保障。

【编写人】谭学文  李春雨

 

 

 


附: 吴文涛与深圳名仕游艇管理有限公司船员劳务合同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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