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水湾远洋渔业有限公司与澳航新加坡私人有限公司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案

2021-1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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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水湾远洋渔业有限公司与澳航新加坡私人有限公司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

20187月,深圳市水湾远洋渔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渔业公司)向澳航新加坡私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澳航公司)订舱,需将一批冷冻鱼货分三个特定温度的冷冻集装箱从萨摩亚独立国的阿皮亚港(APIA)运至中国。其中一个冷冻集装箱的鱼货在阿皮亚港堆场时出现问题,没有与另外两个集装箱一起上船。813日,渔业公司与澳航公司在当地进行开箱检验时,发现该冷冻集装箱未能达到预定温度,导致鱼货解冻出现质量问题。后澳新公司将鱼货进行转箱冷冻储存。渔业公司认为鱼货受损不能按原计划运输,经与澳航公司协商,将受损鱼货运至深圳。112日,受损鱼货到达深圳盐田港时,被深圳海关发现涉案鱼货已变质须进行销毁。因此,渔业公司起诉请求澳航公司赔偿鱼货损失及相关费用。

【裁判结果】

广州海事法院认为,涉案鱼货受损发生在起运港的堆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澳航公司作为承运人对发生在其责任期间内的货损承担赔偿责任。而且鱼货受损是因澳航公司没有依约将冷冻集装箱的温度设置在特定温度,导致鱼货解冻受损,其未尽到承运人的管货义务,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关于澳新公司主张其享有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的权利,渔业公司认为其存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情形,不应享有该权利。对此本院认为鱼货是分三个冷冻集装箱进行运输,其余两箱鱼货并未出现类似情况,而且鱼货发现问题后,澳新公司有积极为渔业公司将涉案鱼货采取转箱冻存的措施,可见并不存在故意或明知可能造成损失而轻率地作为或者不作为的情形。故澳新公司可以享有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五十六条规定,以货物毛重为计算单位,结合相关特别提款权对美元的比率,计算出涉案鱼货灭失的海事赔偿责任限额。另外,澳新公司在受损鱼货运输过程中,收取了集装箱超期使用费和超期仓租,但超期的原因是澳新公司管货不严所致,所以无权收取该两项费用,应予全额退还给渔业公司。

2020227日,广州海事法院作出(2019)粤72民初1777号民事判决:澳航公司赔偿渔业公司货物损失74333.85美元及相关利息;澳航公司退还渔业公司集装箱超期使用费11188元、超期仓租6840元及相关利息;驳回渔业公司其他诉讼请求一审判决作出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一审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义】

国内货主于境外委托承运人向国内进口货物,存有一定的运输风险,相关权益的保护较为弱势。本案货损的事实发生在境外,国内货主对货损经过的举证较为困难。本案通过细化分析每个运输环节,仔细比对双方证据,结合双方当事人阐述的事实,综合认定了境外承运人应对货物受损承担赔偿责任,较好地维护了国内货主于境外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境外承运人主张其享有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的权利,通过合理分析,其主张亦依法获得了认可,从而平等地保护了境外承运人的合法权益。双方当事人均服判息诉。本案的裁决,体现出较好地平衡了国内货主与境外承运人双方各自的合法权益,增强了中外当事人促进我国进出口贸易和交流的信心,同时也为我国推进“一带一路”建设提供了有力的司法保障。

编写人钟宇峰


附: 深圳市水湾远洋渔业有限公司与澳航新加坡私人有限公司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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