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 州 海 事 法 院
司 法 建 议 书
广海法建(2012) 1号
湛江市公安局麻章分局: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谢妃芬、金广荣、陈雪能、金凤明、金小燕、金小英、金凤美与被执行人叶介鹏、叶介仁、叶介付逾期不履行判决一案工作中,依法扣押了被执行人叶介鹏所属的“粤湛60028”渔船。扣押期间,叶介鹏将该渔船非法卖给黄廷莺。2005年6月3日,本院再次依法扣押停泊于广东省廉江市营仔镇码头的“粤湛60028”渔船,并责令黄廷莺负责看管该渔船。经查,黄廷莺擅自将“粤湛60028”渔船驶离扣押地点,予以藏匿,并两次阻挠执法人员扣押该船,还将该渔船非法转卖他人,导致本院执行受阻,并直接侵害了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由于黄廷莺的行为涉嫌刑事犯罪,为此特建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三)、(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司法建议工作的意见》的规定,对黄廷莺审查决定是否追究刑事责任。
以上建议请研究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在60天内函复本院。
二〇一二年五月十日
联系人:邓锦彪 联系电话:020-84103958
抄送:湛江市麻章区人民检察院
附:我院(2004)广海法执字第210号案件相关材料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