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真正落实法官的裁判权,提高法官办案的独立性,我院调整了审判委员会的工作职能。审判委员会的职能从讨论和决定具体案件转变为制订有关规定、总结审判经验、研究审判工作中存在的重大疑难问题和指导审判实践。我院审判委员会侧重对审判活动的指导以及审判经验的总结,不干预合议庭及独任法官对具体案件的处理。对个别疑难案件的讨论也不形成决定性意见,给审判人员充分的独立性与自主权。
在指导审判实践与总结审判经验的同时,我院对审判委员会的职能又有新的发展,在选拔审判员工作中赋予审判委员会对助理审判员进行业务考评的专业职能。新任审判员必须通过由审判委员会委员组成的考核小组的考核,才能报请人大机关批准任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