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告
(2018)粤72民初10号
李连卫:
原告北车船舶与海洋工程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李连卫返还原物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18)粤72民初10号民事判决书。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李连卫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北车船舶与海洋工程发展有限公司返还记录2016年7月16日至10月25日和2016年10月26日至2017年2月1日的2本“泰鑫1”轮航海日志;
二、驳回原告北车船舶与海洋工程发展有限公司其他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0元,被告李连卫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一八年八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