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法院将设专门机构 为外商投资营造宽松环境

2002-08-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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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网广西频道8月29日电(黄革 黄星航)在广西投资经商的外商和港澳台商人将有更良好、宽松的法制环境。   记者获悉,广西壮族自治区正着力营造良好的外商投资法制环境,依法保护在广西经商办企业的外国商人和港、澳、台同胞的合法权益。以适应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后,新的外商投资领域不断增加、利用外资规模不断扩大的状况。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院长覃日飞大法官今天对记者说,为创造良好的外商投资法制环境,广西法院系统将设立专门的涉外、涉港澳台案件的办案机构;建立专门的办案制度;以政治思想好、业务水平高、职业道德高尚、熟悉涉外法律的审判队伍,为外商和港澳台商人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   据介绍,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还出台了《关于依法保护外商和港澳台同胞合法权益的规定》,把我国对加入世贸组织的庄严承诺,体现在具体的案件的审判之中。   据广西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统计,今年1-7月,广西引进外资项目140个,合同利用外资额3.43亿美元,同比增长5.2%;实际利用外资额2.5亿美元,同比增长11.3%。这一良好的增长态势离不开外商投资法制环境的日益改善。   广西目前还推出农业综合开发、基础设施建设、国有企业改造、优势资源开发、临海工业、城镇化、服务业等领域的一批大项目对外招商,更多地引进资金、技术、人才和管理经验。   “作为一家在广西投资的韩国企业,我们公司经常与包括法院在内的政府部门打交道,我们公司在桂林成立有8年了,我感觉现在的法制氛围是最宽松的,”桂林大宇客车有限公司总会计师南相镐对新华社记者说。   覃日飞说,从世界各国利用外资的实践看,使用吸收外资的优惠政策,并不与遵循世贸组织规则相矛盾。对于涉及外商投资企业的纠纷,法院将从案件的立案、审判和执行环节等各环节上,为外商和港澳台商人提供宽松的法制环境。   对于外商、港澳台商人提起诉讼,确因经济困难不能按时足额交纳诉讼费的,经其申请后,人民法院可以视情节允许其缓缴或减缴;对于外商及其企业作为当事人的案件审理,要更加严格审限,提高办案效率;对于外商其及企业作为被执行人的,如其企业当时虽然经营困难,还债无力,但从长远看,产品有市场,有发展潜力的,应当依法采取灵活的执行措施和方法,使其企业重获新生,得到发展。对于外商及其企业的来信、来访和申诉,要做到来信有回信,来访有接待,申诉有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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