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海事法院
公 告
(2024)粤72民诉前调1355号
广州海翔国际物流有限公司:
原告广东新福气模有限公司诉你方海上、通海水域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原告诉讼请求:一、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丢失的货物1778美元(按照2024年8月12日美元对人民币汇率1:7.174,折合人民币12755.37元)。二、请求判令被告退回原告10912元运费。三、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利息(以运费和货物价值的总和为计算基数,共计23667.37元,自货物确认丢失之日即2024年7月1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四、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和开庭前。本院定于2024年12月4日下午14时30分在本院诉讼服务中心二楼三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十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