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 州 海 事 法 院
公 告
(2024)粤72民初2012号之一
欧亚快铁(深圳)国际物流有限公司:
原告深圳市畅海国际物流有限公司诉被告欧亚快铁(深圳)国际物流有限公司海上货运代理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司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司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原告诉请法院依法判令:1、判令被告向原告清偿债务48,0000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以480,000元为基数,按照一年期LPR的标准,自2024年2月7日开始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暂计至2024年7月31日利息为人民币8096元);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以上暂合计人民币488,096元。
你司应在本公告送达之日15日内提出答辩状;逾期提交的,不影响本案审理。本院指定本案的举证期限至2024年12月2日,你司应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交证据,逾期提交的,将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本院定于2024年12月2日14时30分在深圳市盐田区深盐路海港大厦附楼二楼广州海事法院深圳法庭二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你司应准时出庭参加诉讼;否则,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十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