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 州 海 事 法 院
公 告
(2024)粤72民初813号之一
惠东县稔山镇亚婆角盛荣建材门店:
本院审理的原告深圳市深汕港口运营有限公司与被告惠东县稔山镇亚婆角盛荣建材门店港口作业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9月18日作出(2024)粤72民初813号民事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八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惠东县稔山镇亚婆角盛荣建材门店向原告深圳市深汕港口运营有限公司支付港口作业费385,196.24元及违约金(按每日万分之五的标准,以52,246.08元为基数自2022年5月21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以56,766.88元为基数自2022年5月24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以55,636.88元为基数自2022年5月25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以54,503.20元为基数自2022年5月26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以54,506.88元为基数自2022年5月27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以111,536.32元为基数自2022年6月11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二、被告惠东县稔山镇亚婆角盛荣建材门店向原告深圳市深汕港口运营有限公司支付堆存费274,714.08元及违约金(以33,193.35元为基数,自2024年5月8日起算按每日万分之五的标准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三、被告惠东县稔山镇亚婆角盛荣建材门店赔偿原告深圳市深汕港口运营有限公司律师费45,000元;
四、原告深圳市深汕港口运营有限公司就上述第一、二、三判项确定的债权,对原告深圳市深汕港口运营有限公司占有的1679.56吨石料享有留置权。
以上给付金钱义务,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履行完毕。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252.41元,由被告惠东县稔山镇亚婆角盛荣建材门店负担。原告深圳市深汕港口运营有限公司已预交案件受理费11,252.41元,由本院向其清退。被告惠东县稔山镇亚婆角盛荣建材门店应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本院交纳其应负担的案件受理费11,252.41元。
你方因其他方式无法送达,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十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