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海事法院
公告
(2024)粤72民初1633号
深圳市货通南洋国际物流有限公司、袁景悦:
原告广州万豪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货通南洋国际物流有限公司、袁景悦海上货运代理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缺席判决如下:被告深圳市货通南洋国际物流有限公司、袁景悦连带向原告广州万豪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支付50,678.79元及利息(以50,678.79元为基数,自2024年5月16日起按年利率10%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上给付金钱义务,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计542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33.26元,均由被告深圳市货通南洋国际物流有限公司、袁景悦共同负担。原告广州万豪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已预交本案受理费542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33.26元,可向本院申请清退。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九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