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海事法院
公 告
(2024)粤72民初1197号之一
福建省向洋国际物流有限公司、方天水:
原告广州凯琦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省向洋国际物流有限公司、方天水多式联运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8月5日作出(2024)粤72民初1197号民事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第八百一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三条第三款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福建省向洋国际物流有限公司向原告广州市凯琦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支付运费和产品附加费共计14,653.20元及利息(以14,653.20元为基数,自2023年10月28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市场贷款报价利率计算至付清之日止);二、被告福建省向洋国际物流有限公司向原告广州市凯琦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支付出库费450元;三、被告方天水对本判决第一、二项判项确定的被告福建省向洋国际物流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以上给付金钱义务,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3元,由被告福建省向洋国际物流有限公司、方天水连带负担。本院另向原告广州市凯琦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清退1元。
因你们下落不明,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4)粤72民初1197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八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