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海事法院
公 告
(2024)粤72民初1192号之二
李琴、刘家全、刘和平:
原告深圳市亚马逊之桥电商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李琴、刘家全、刘和平、第三人深圳市爱能特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原告请求:1、撤销(2024)粤72执异24号执行裁定书;2、请求判决追加李琴、刘家全、刘和平为(2023)粤72执343号案件被执行人;3、请求判决李琴在未出资500万范围内对(2022)粤72民初816号民事判决书中确定的深圳市爱能特科技有限公司所应承担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4、请求判决刘家全、刘和平在未出资300万范围内对(2022)粤72民初816号民事判决书中确定的深圳市爱能特科技有限公司所应承担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5、本案诉讼费、保全费、差旅费由李琴、刘家全、刘和平承担。
因你们下落不明,不能用其他方式送达,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和开庭前。本院定于2024年8月6日上午9时在本院诉讼服务中心三楼第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六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