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海事法院
公 告
(2024)粤72民初484号之二
广州迅宏物流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原告广州市海诚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迅宏物流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多式联运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方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于2024年4月30日作出的(2024)粤72民初484号民事判决,判决如下:被告广州迅宏物流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向原告广州市海诚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支付运费228 312.81元及利息(以228 312.81元为基数,自2023年12月8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上给付金钱义务,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724元,由被告广州迅宏物流服务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广州市海诚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已向本院缴纳4724元,本院向其清退。被告广州迅宏物流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4724元。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四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