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 州 海 事 法 院
公 告
(2024)粤72民初95号之一
深圳市友鑫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原告深圳进化论全球供应链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友鑫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多式联运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4月19日作出(2024)粤72民初95号民事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第六百八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深圳市友鑫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向原告深圳进化论全球供应链有限公司支付运费269,453.10元;
二、被告深圳市友鑫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向原告深圳进化论全球供应链有限公司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以269,453.10元为基数,自2023年10月7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四倍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三、被告深圳市友鑫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向原告深圳进化论全球供应链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11,000元;
四、驳回原告深圳进化论全球供应链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以上给付金钱义务,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履行完毕。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042.06元,由原告深圳进化论全球供应链有限公司负担428.87元,被告深圳市友鑫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负担5613.13元。原告深圳进化论全球供应链有限公司已预交案件受理费6042.06元,可向本院申请清退5613.13元。被告深圳市友鑫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本院交纳其应负担的案件受理费5613.13元。
你司因其他方式无法送达,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四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