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 州 海 事 法 院
公 告
(2024)粤72民初23号之一
深圳市丰锦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原告前海纽酷(深圳)国际物流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丰锦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海上货运代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4月28日作出(2024)粤72民初23号民事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深圳市丰锦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向原告前海纽酷(深圳)国际物流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支付代理费用44,093.90元和8471.33美元;
二、被告深圳市丰锦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赔偿原告前海纽酷(深圳)国际物流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利息损失(以104,907.88元为基数,自2023年9月1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
以上给付金钱义务,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履行完毕。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403.96元、保全申请1045.99元,由被告深圳市丰锦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前海纽酷(深圳)国际物流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已预交案件受理费2403.96元、保全申请1045.99元,可向本院申请清退。被告深圳市丰锦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本院交纳其应负担的案件受理费2403.96元、保全申请1045.99元。
你司因其他方式无法送达,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四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