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海事法院
公 告
(2023)粤72民初2105号之一
深圳市明宝达物流有限公司、廖桂明、刘剑辉:
原告深圳东晟物流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明宝达物流有限公司、廖桂明、刘剑辉多式联运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于2024年4月25日作出的(2023)粤72民初2105号民事判决书,缺席判决如下:
被告刘剑辉向原告深圳东晟物流有限公司支付运费18,121元以及从2021年6月1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的利息损失;
驳回深圳东晟物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以上给付金钱义务,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3.04元,由被告刘剑辉负担。原告深圳东晟物流有限公司已向本院缴纳的案件受理费126.52元,由本院予以清退。被告刘剑辉应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将其应负担的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3.04元,向本院交纳。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四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