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诉广东旭日海运有限公司、广州神州海运有限公司、广东东方华晨投资有限公司、程立新、程冰馨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2017-1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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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          

   

(2017)粤72民初269号之一    

广州神州海运有限公司、广东东方华晨投资有限公司、程立新、程冰馨

本院受理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广东旭日海运有限公司、广州神州海运有限公司、广东东方华晨投资有限公司、程立新、程冰馨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无法直接或间接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粤72民初269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广东旭日海运有限公司向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偿还贷款本金21,333,348元及利息、罚息和复利(利息、罚息和复利从2016年11月20日起计算至2017年2月28日共为430,049.88元;从2017年3月1日起,利息以借款本金21,333,348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上浮10%即5.23%的利率计算,罚息以借款本金21,333,348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上浮10%水平上加收的30%即1.56%的利率计算,复利罚息以不包括逾期罚息的未支付利息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上浮10%水平上加收的30%即1.56%的利率,均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上述期限内遇中国人民银行调整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利息、罚息和复利的利率按月作相应调整);二、如被告广东旭日海运有限公司不履行本判决第一项债务时,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有权就上述项债权在“粤神州7”轮折价或者拍卖、变卖价款中按抵押权顺位优先受偿;三、被告广州神州海运有限公司、广东东方华晨投资有限公司、程立新和程冰馨对本判决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广东旭日海运有限公司追偿;四、驳回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以上金钱给付义务,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50,618元和保全申请费5000元,均由被告广东旭日海运有限公司、广州神州海运有限公司、广东东方华晨投资有限公司、程立新、程冰馨负担。前述诉讼费用均已由原告向本院预交,五被告径付原告,本院不另行清退。原告可在行使本案船舶抵押权时从船舶变卖、拍卖价款中优先受偿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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