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院一篇案例刊登于《中国法院2023年度案例》

2023-1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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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海事法院海商庭林依伊法官撰写的一篇案例刊登于《中国法院2023年度案例》。

案情介绍:基文与中交四航局第二工程有限公司、青岛山钢航运有限公司及第三人颜云召、青岛晟景航运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案[一审案号:(2018)粤72民初926号,二审案号:(2019)粤民终1079号,再审案号:(2020)最高法民再362号。]为因船舶扣押引起的执行异议之诉案。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之间的一般债权,与案涉船舶并无物权关系,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二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九条的规定中“善意第三人”的范畴,申请执行人要求执行案外人实际所有的船舶,缺乏法律依据。

由于目前我国国内航运市场中,船舶挂靠现象大量存在,严重降低船舶监管的有效性,对船舶的安全营运产生不良影响,也滋生船舶营运的不正当竞争,不利于航运市场的健康有序发展。船舶挂靠规避监管的目的明显,应属于我国《民法典》第八条规定的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或为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行为。船舶挂靠通过签订船舶挂靠协议以营造合法“外观”获得合法经营资格,进而规避税收、贷款、安全管理等法律法规的目的较为明显,因此船舶挂靠有通谋虚伪表示行为嫌疑。由于挂靠船舶的权利外观与实际情况不一致,交易双方的成本以及风险大幅提升,也在司法实践中产生了大量纠纷。

本案的审理再次明确了船舶挂靠在合同和侵权案件中的处理原则,针对合同纠纷,应当坚持合同相对性的基本原则,根据合同的签订主体和合同的履行等基本事实准确认定合同当事人;针对侵权纠纷原则上挂靠船舶的实际所有人和被挂靠企业应当承担连带责任。本案判决对航运市场经营参与者合规合法经营,提高风险防范意识具有较强的指引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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