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事司法服务保障国际航运枢纽建设——“第六届广州海法论坛”综述

2023-09-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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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事司法服务保障国际航运枢纽建设

——“第六届广州海法论坛”综述

 

2023830日,第六届广州海法论坛在广州举办。本次论坛是广州市法学会联合广东省法学会、中国法学学术交流中心主办的“粤港澳大湾区法治论坛”4个平行专业论坛之一,由广州海事法院承办。第六届广州海法论坛以“海事司法服务保障国际航运枢纽建设”为主题。广州海事法院、广东省法学会、广州市法学会、广州南沙开发区管委会、中国法学学术交流中心、中山大学、中华全国律师协会海事海商专业委员会、广州市律师协会海事海商与航空专业委员会等相关单位领导出席论坛,粤港澳大湾区内法学专家、实务部门精英、知名港航企业代表等共约100名嘉宾参加论坛。在四个平行分论坛中,第六届广州海法论坛唯一进行互联网直播,截至发稿为止,线上观看人数和点击量达31.2万人次。

本次论坛在广州海事法院研究室主任倪学伟主持下拉开序幕。论坛伊始,广州海事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肖志雄正式发布了《广州海事法院2022年度海事审判情况》《广州海事法院涉海砂案件审判情况(2020-2022)》白皮书。这是该法院连续第七次以中文、英文、葡萄牙文三语种发布白皮书,也是第十三次以中文、英文双语发布白皮书。该法院深入贯彻《粤港澳大湾区发展规划纲要》,积极推进与港澳的规则衔接和机制对接,审理了一批创新性、示范性和引领性的典型案件,为此,肖志雄同时发布了《广州海事法院服务保障粤港澳大湾区建设十大典型案例》

在嘉宾发言环节,中山大学法学院教授郭萍、中华全国律师协会海事海商专业委员会主任杨运福、广州海事法院珠海法庭庭长徐春龙、广州航海学院海商法研究中心主任张敏、广州市律师协会海事海商与航空专业委员会主任黄晖、北京市康达(广州)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陈雷鸣等,分别就《邮轮产业及旅客运输法律问题思考》《船舶碰撞油污案件的法律规制》《多式联运区段货损的法律适用》《涉外海事法律人才培养如何与大湾区法治协同发展》《海事司法与临时仲裁——关于证据保全及调取制度初探》《海上保险合同的若干法律与实务问题研究》等议题进行了分享,各自从不同角度畅谈了全方位提升海事司法服务保障粤港澳大湾区建设及广州国际航运枢纽建设的路径和期望。在互动交流环节,与会人员围绕粤港澳大湾区海商事争议解决的规则对接与机制衔接问题进行了互动研讨。

一、立足粤港澳大湾区,为“一带一路”倡议和海洋强国战略提供优质海事司法服务保障

广州海事法院研究室主任倪学伟作为本次海法论坛主持人,在上午的主论坛做了“立足粤港澳大湾区,为‘一带一路’倡议和海洋强国战略提供优质海事司法服务保障”主题发言。倪学伟重点围绕广州海事法院审理涉外、涉港澳台案件情况,讲好中国海事司法故事、以高质量调研成果助推审判工作高质量发展三个角度,介绍了广州海事法院立足粤港澳大湾区,为“一带一路”倡议和海洋强国战略提供优质海事司法服务保障的工作成绩。

二、郭萍:邮轮产业及旅客运输法律问题思考

中山大学法学院/涉外法治研究院博士生导师,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四庭国际海事法律研究基地(中山大学)执行主任,南方海洋科学与工程广东省实验室(珠海)特聘研究员郭萍教授做了有关“邮轮产业及旅客运输法律问题思考”的主题发言。

首先,郭萍教授在重点介绍我国邮轮产业、邮轮经济从无到有所取得的成绩及当前发展态势基础上,分别从市场准入制度、邮轮制造业、邮轮服务业、邮轮运输业、邮轮税费收取、涉邮轮旅游消费经营、邮轮人才培养与管理等角度,分别指出中国邮轮产业、邮轮经济发展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其次,郭萍教授从我国当前有关邮轮产业的政策及立法角度,重点分析了我国目前相关立法已不能满足调整邮轮产业、邮轮经济发展的客观需要,显现出一定滞后性。再次,郭萍教授结合我国有关邮轮旅客人身伤亡司法实践现状,对邮轮旅游涉及的复杂法律关系、法律适用、旅客人身损害赔偿立法现状、问题及《海商法》修改动态等予以阐述。最后,郭萍教授呼吁进一步加快完善邮轮产业、邮轮经济领域立法。

郭萍教授认为,邮轮产业作为朝阳产业,发展前景让人充满期待。应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完善邮轮产业、邮轮经济领域立法,更好发挥法治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保障作用,为奋力加快建设交通强国、海运强国提供坚实法治保障。任何制度的设计既要以现实为基础,又要面向未来,符合行业发展规律、上位法要求、人民群众期待和司法实践需求。同时应兼顾我国社会经济发展水平、航运发展水平、保险业承受能力、立法价值取向等。注重邮轮产业经营者和旅客权益保护的利益平衡。邮轮相关制度的更替与完善应当与时俱进,并更好地体现公平正义的法律价值理念。

三、杨运福:船舶碰撞油污案件的法律规制

广东恒福律师事务所管委会主席和管理合伙人、中华全国律师协会海商海事专业委员会主任、广东省律师协会保险法律专业委员会主任杨运福律师做了有关“船舶碰撞油污案件的法律规制”主题发言。

杨运福律师结合全国各地、各级法院有关船舶碰撞油污损害索赔案件的审判案例,重点对比分析了各地、各级法院对于船舶碰撞油污损害索赔案件在油污责任主体和责任承担方式认定、责任限制、法律适用等角度的不同裁判尺度和观点,分别对国际公约和国内法中有关油污责任的相关条款进行了逐一解读,指出了相关法律、法规条款规定不一及不清晰,是导致司法实践中该系列问题存在重大争议且裁判观点及尺度不一的根本原因所在。杨运福律师还对《海商法》第252条提出了相应修改建议,建议修改为:“非漏油船因过错造成漏油船油污损害,应承担赔偿责任;漏油船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非漏油船按照其过错比例承担赔偿责任;漏油船和非漏油船对受害人的赔偿责任以合理的油污损害损失为限;漏油船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后,就非漏油船应承担的赔偿责任,有权向非漏油船追偿;受害人有权向漏油船和非漏油船请求赔偿。”

四、徐春龙:多式联运区段货损的法律适用

广州海事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珠海法庭庭长、四级高级法官徐春龙做了“多式联运区段货损的法律适用”主题发言。

徐春龙法官结合具体案例解读分析了《海商法》第105条“货物的灭失或者损坏发生在多式联运的某运输区段的,多式联运经营人的赔偿责任和责任限额,适用调整该区段运输方式的有关法律规定”在具体适用过程中所引起的争议,即《海商法》第105条是国内法律适用规则还是冲突规范,是否具有强制适用性,该条规定的赔偿责任是否包含诉讼时效。

徐春龙法官认为,我国《海商法》规定网状责任制的目的在于避免多式联运经营人遭受“责任差”损失,助力多式联运有序发展。但此种“责任差”保护属于多式联运经营人的自我处分范畴,《海商法》第105条不属于我国的强制性规定,也不涉及我国的社会公共利益,不具有强制适用性。在涉及定域损失的法律适用时,多式联运经营人有权通过与货主达成选法协议的方式,选择放弃网状责任制的保护。在多式联运定域损失的法律适用层面,可参照国际私法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原则,将当事人意思自治贯穿于多式联运纠纷准据法选择、区段法律选择的全过程,同时充分发挥最密切联系原则的辅助性法律适用机制的功能。

五、张敏:涉外海事法律人才培养如何与大湾区法治协同发展

广州航海学院海商法研究中心主任、海运学院副院长张敏教授做了有关“涉外海事法律人才培养如何与大湾区法治协同发展”的主题发言。

张敏教授指出,广东是海洋强省,广州在海事法律服务领域的优势突出,广州拥有国内最早成立的海事法院、仲裁机构,广州海商、海事法律服务实力全国上佳。但广州市海事仲裁国际影响力小,在国际市场的辐射作用较小,在全球海事海商争议解决领域的话语权和权威性不足,存在海事纠纷解决方面“大诉讼、小仲裁”短板。其根本原因在于广州具有国际视野的顶尖级别海事法律服务人才匮乏,难以匹配国际海事争议解决中心制度和环境建设及培育的需求。张敏教授结合广州航海学院涉外法律人才培养机制和现状,就如何发挥广东现有优势加快海事法律人才培养,并对涉外法律人才培养的理念和路径进行了积极探索和建言。

六、黄晖:海事司法与临时仲裁——关于证据保全及调取制度初探

广东恒运律师事务所主任、广州市律师协会海事海商与航空专业委员会主任、中共广州市委全面依法治市委员会咨询专家、全国律协海商海事专委会秘书长黄晖律师做了有关“海事司法与临时仲裁——关于证据保全及调取制度初探”主题发言。

黄晖律师结合具体案例,对临时仲裁制度的现状及未来发展进行了介绍,指明相应制度的推进难点在于临时仲裁制度在中国域内的认可及证据跨境调取问题。黄晖律师重点分析论述了仲裁前证据保全制度在中国大陆的立法与司法实践,指出其相应立法空白;对保全后的证据调取制度进行了研究和分析,提出相应的可行性建议。

黄晖律师认为,广州国际航运枢纽建设需要软硬件的同步发力,海事司法如何更好地在软实力和制度层面发挥服务保障作用值得深入思考。临时仲裁具有程序灵活、规则变通,当事人最大程度的意思自治、仲裁庭更大的自主权,能更低成本地解决争议。我国内地已经开始了临时仲裁的探索和尝试,应努力推进海事司法与海事仲裁的有效衔接,更好服务保障海洋经济的高质量发展。

七、陈雷鸣:海上保险合同的若干法律与实务问题研究

北京市康达(广州)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广东省法学会航运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陈雷鸣律师做了有关“海上保险合同的若干法律与实务问题研究”主题发言。

陈雷鸣律师对海上保险一切险和列明风险的内涵和边界进行了对比分析,重点分析论述了保险免责条款的提示和说明义务在保险实践中的重大意义。陈雷鸣律师还对保险责任免责条款、免赔额、免赔率、比例赔付或者给付等免除或者减轻保险人责任的条款范围进行了分析论述,结合最高人民法院的两个案例对保险事务中常见的几类法律争议进行了归纳和总结。陈雷鸣律师特别强调,海洋货物运输保险中的一切险,是承保除外责任以外的一切风险,而不仅仅是承保列明的风险;另外,对于保险人的提示和说明义务,除了关注“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以外,还应关注该条款是否属于“格式条款”。

陈雷鸣律师认为,海上保险是现代保险的鼻祖,海上保险的各项制度,对其他保险具有导向意义。而最高人民法院的两个案例,明确海上保险中“一切险”和“列明风险”的区分原则和免责条款范围的认定标准,为海上保险业界提供了规范指引,给海上保险业发展带来正面影响,充分彰显了我国海事司法保障海上保险业、航运业发展的显著作用。

 

 

                                       2023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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