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杭州8月27日电(傅丕毅易际敏) 日前,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中的4位证人在玉环县人民法院各领到了45元的出庭作证费用。这是这个法院根据新近制定的《民事诉讼证人出庭作证费用补偿和负担的暂行规定》首次向证人支付包括误工费、交通费等在内的出庭作证费。 司法部门有关人士认为:“虽然我国法律明文规定‘证人有出庭作证的义务’,但是受‘息事宁人’和‘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传统习惯的影响,以及出庭作证成本的考虑,在司法实践中,证人往往不肯出庭指证,法院有时甚至连书面的‘证人证言’都很难取到。” 玉环县人民法院院长李维平说:“我们在审理一起妻子诉丈夫的离婚案时,原告称被告有虐待行为,并申请让其邻居多人出庭作证,法院准许后电话通知证人到庭,但相关证人都以不知情为由予以婉拒,因为他们认为多一事不如少一事,况且还很有可能惹来一身麻烦;其次,出庭作证需要花费一定的费用,证人们都认为自己掏腰包做这种‘吃力不讨好’事情不值。所以证人通常不愿出庭作证,这对法院全面真实顺利取证大为不利,而且在客观上影响了法院的正常审判工作。” 一起家庭纠纷案的证人李某在出庭作证后这样说:“倘若不是碍于邻里的情面,我宁可让知道的内情烂在肚子里,也不会傻到自己掏腰包跑到法院去作证。” 有关法律专家认为,出庭作证费用由证人自行承担的做法,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证人出庭作证的积极性,并使得法院的取证工作更为复杂。为了保证审判工作的顺利进行和节约诉讼成本,玉环县人民法院于日前出台了《民事诉讼证人出庭作证费用补偿和负担的暂行规定》,具体内容主要有七项:一、当事人申请证人出庭作证的,应向法院预交证人出庭作证的误工费和差旅费;二、证人出庭作证的误工费按每日35元计,交通费县内的每天(或每次)为5元至10元,县外的以普通交通工具交通费按实计算;三、法院在案件审结时,对证人作证费用一并处理;四、如果当事人向法院申请证人出庭作证,但是拒绝预交证人出庭作证费用的,法院对该当事人的申请不予准许;五、证人出庭作证费用负担原则上是根据证人所作的证言能否为法院采信而定,如果为法院所采信,则该费用为对方当事人负担;如不能采信,则由申请证人出庭的当事人负担;六、证人如果放弃领取出庭作证费用,则该预交的费用退回给原预交的当事人;七、证人作伪证的,追缴其已领取的出庭作证费用,并按妨碍诉讼进行处罚。 李维平院长说:“我们制定《暂行规定》的依据是今年4月1日开始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这一《若干规定》第54条第三款规定:证人因出庭作证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提供证人的一方当事人先行支付,由败诉一方当事人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