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郑州中原区人民法院率先试行先例判决制

2002-08-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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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制日报2002年8月25日消息 (记者张惠君)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采取遵循以往判例的做法,本着“例以辅律,非以破律”的宗旨,近日在全国率先试行先例判决制度。   近日,中原区人民法院在审理被告人和振兴盗窃一案时,承办法官发现,该案与(2002)中刑初字第198号判决的庄彦博盗窃一案比较,被告人采取的犯罪手段、盗窃的金额以及悔罪表现等情节十分雷同,遂比照第198号判决定罪量刑,亦依法判处和振兴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中原区法院院长李广湖告诉记者,法律相对于社会现实的滞后性和法律条文本身的概括性和抽象性给法官以较大的自由裁量权,而自由裁量权的不规范和法官整体素质的亟待提高,致使目前案件的审判效率较低,质量也不尽如人意,以至同一类型、案情近似的案件,即使由同一法院不同的法官审理,也可能出现相去甚远的裁判结果,有损于法治的统一和法律的尊严,不利于适用法律所要达到的维护公平、正义目的的实现。   中原区法院认为,在没有相关司法解释出台之前,先例判决能在一定范围内统一对某个概念的认识,并通过一系列的案例,使其他法官从案例中更好地理解法律术语,更好地适用法律,从而达到在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上的统一,最终实现裁判结果的基本一致。   法学界人士认为,中原区法院推行的先例判决制度,属于审判制度改革的重大探索,其在限制法官的自由裁量权,保证法官正确适用法律,减少改判和降低发还率,以及保持同类案件判决的基本一致、节约司法资源等方面,均能起到很好的作用。同时,在法院改革的进程中,先例判决制度亦能当好“配角”,并给我国法律体系和司法实践带来生机,在追求司法公正和效率的进程中起到重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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