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广州海事法院海事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的规定,解决向外国公司送达难的问题,并顺利调解案件,展现了东方经验在解决商事纠纷的魅力。
2022年4月28日,本院受理了两宗案件,原告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航运保险运营中心,被告为卡特彼勒公司(CATERPILLAR INC.)、卡特彼勒(中国)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卡特中国公司)、广州文冲船厂有限责任公司。该案的主要争议是卡特彼勒公司生产的船用发动机出现故障,保险人赔偿之后向船舶制造者以及船用发动机制造者、销售者进行追偿的产品质量责任纠纷。
案件在送达伊始即面临困境。卡特彼勒公司(CATERPILLAR INC.)为美国公司,且送达地址不明确,普通的邮寄送达不能解决问题。如果外交送达,根据审判实践,即使能成功送达最少也要预留180天的时间。为破解送达难题,本院查明卡特中国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为卡特彼勒公司,并且查明卡特中国公司的股权状况及公司经营范围,依法认定卡特中国公司为卡特彼勒公司的业务代办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关于海事诉讼法律文书的送达,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还可以采用向受送达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设立的代表机构、分支机构或者业务代办人送达。本院依法向卡特中国公司送达法律文书即视为向卡特彼勒公司送达文书文书。卡特彼勒公司与卡特中国公司均反对向卡特中国公司送达司法文书即视为向卡特彼勒公司送达司法文书。卡特中国公司为此提交了书面意见,并就管辖权、以及卡特彼勒公司作为被告提出异议。广东省高院就管辖权异议作出裁定,认为上述两案本院具有管辖权,继续由我院审理。
2023年2月21日,本院召及各方当事人进行庭前会议,原告、卡特中国公司、文冲船厂的诉讼代理人参加了诉讼,卡特彼勒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参加庭前会议。在庭前会议过程中,本院组织进行了证据交换,并就各方提交的证据进行了质证,各方充分发表了质证意见。庭前会议结束之后,卡特中国公司的代理律师表示,通过庭前会议,由衷感受到了广州海事法院法官的专业素质和水平,并表示庭后将与卡特彼勒公司联系,将庭前会议的情况和法官的调解建议转告给卡特彼勒公司。之后,卡特中国公司代理律师反馈,卡特彼勒公司愿意调解。在谢辉程法官组织下,原告与卡特彼勒公司经过多轮协商,最终达成和解协议,由卡特彼勒公司向原告支付一定的和解款项以解决全部纠纷,卡特中国公司和文冲船厂不承担责任。2023年5月8日,当事人各方签署和解协议,并签署了法院送达的民事调解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