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海事法院2022年度十大典型案件

2023-03-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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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第3次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现将我院2022年度十大典型案件公布如下:

1.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省分公司与沃巴海运有限公司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案

案号:(2020)粤72民初675号

合议庭成员:程生祥(承办人)、谢辉程、徐春龙

本案是一宗转基因大豆进口发生霉变引起的货损纠纷。在我国一、二审法院对管辖权问题均已确定的情况下,被告仍向英国高等法院申请禁诉令,原告向我院申请海事强制令,请求责令被告向英国高等法院申请撤回禁诉令。我院按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对等原则,综合考量必要性、国际礼让等因素,作出了中国海事审判领域对外国法院的首个反禁诉令,有利于提高国际司法效率,维护请求人的合法利益,捍卫中国司法权威与尊严,也为类似案件的处理提供了借鉴。强制令生效并执行,被告撤回禁诉令,案件调解结案。

2. A.P.穆勒新加坡私人有限公司与深圳市中盛和实业有限公司等海上财产损害责任纠纷案

案号:(2019)粤72民初1525号

合议庭成员:罗春(承办人)、申晗、谭学文

本案原告以被告托运的危险货物在海上运输中发生火灾事故造成船舶损失1亿美元为由请求各被告赔偿。我院在审理过程中,根据我国海商法和危化物运输国际规则的规定,深入释法说理,认为原告未能证明火灾为货物所致,且托运人履行了正确申报和妥善包装的义务,依法驳回了原告诉讼请求,原、被告各方均服判息诉。本案事故被新加坡交通主管部门定为当年的特大海事事故,受到国际航运界高度关注,我院通过互联网直播,将庭审作为生动的法治教育课,增进国外航运界对我国海事司法的了解,弘扬海事司法正能量,彰显我国海事司法的权威和国际影响力。一审生效。 

3. 王某与汕尾市城区海洋综合执法大队等强制拆除非法养殖设施行政诉讼及行政赔偿案

案号:(2022)粤72行初84号

合议庭成员:陈铭强(承办人)、张科雄、闫慧

本案系我院受理的以县级海洋综合执法大队为被告的行政诉讼及赔偿案件。我院审理认为海洋综合执法部门不具有强制拆除职权,实施的强拆行为违法,行政相对人事后领取行政补偿金的行为,不能使违法行为合法化。但行政行为违法并不必然产生行政赔偿责任,原告违法用海不存在行政赔偿的事实根据,对于养殖物损失也未能完成举证责任,判决确认被告强拆行为违法,驳回原告的行政赔偿诉求。本案对规范海洋行政执法行为、提高海洋环境保护效能具有典型示范意义。一审生效。

4. 广西昱洋船务有限公司等与张某等船舶碰撞损害责任纠纷案,

案号:(2020)粤72民初1123号

合议庭成员:陈振檠、邓非非(承办人)、罗心

本案为互有过失碰撞中积极赔付的一方就其超过其过失程度比例连带支付的人身伤亡赔偿向他船追偿的案件。我院审理认为,原告的追偿请求权属于限制性债权,但被告在本船船员向其索赔人身损失案中不提出责任限制抗辩,不能在本案要求作相应扣减。本案明确了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的适用以责任人提出海事赔偿责任限制抗辩为前提,同时对碰撞事故后积极赔付受害人的行为给予了正面评价,积极弘扬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一审生效。

5. 韩某与深圳市水湾远洋渔业有限公司船员劳务合同纠纷案

案号:(2021)粤72民初11号

合议庭成员:罗春、林依伊、谭学文(承办人)

本案船员在莫桑比克捕鱼作业中感染疟疾死亡,其继承人认为用人单位未依合同为死者购买商业保险应赔偿相应的损失。我院经审理认为,工伤保险待遇与意外险等商业保险可以兼得,用人单位未依约为劳动者购买商业保险构成违约,判令其按照保险金额承担赔偿责任,有力维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及本应享有的福利待遇,为船员走出去提供了良好司法保障。二审维持。

6. 陈某与广州市镐韵化工有限公司多式联运合同纠纷案

案号:(2021)粤72民初1397号

审判员:徐春龙(独任)

原告委托被告将货物经海陆联运至刚果,因货物申报不符被中转港海关查扣并拍卖。本案准确理解海商法规定的网状责任制,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确定区段货损纠纷适用的准据法,认定当事人在选择中国法作为多式联运合同整体适用法律后,还有权合意选择区段货损发生时有关多式联运经营人赔偿责任和责任限额的准据法。对于合法、高效审理涉一带一路国际多式联运纠纷具有指引意义。二审维持。

7. 乐爱金财产保险(中国)有限公司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案

案号:(2020)粤72民初408号

合议庭成员:常维平、钟宇峰、程亮(承办人)

本案原告为涉案货物承保海上运输险,被告则为广州某码头公司在港区保管的货物承保财产一切险。涉案货物在码头堆存期间受损,原告向货主赔付后要求被告分摊50%的赔偿金。我院经审理认为,重复保险纠纷应适用保险法,财产保险事故享有保险金赔偿请求权的是被保险人,只有被保险人同一才有可能就重复保险获得超额保险赔偿,原、被告各自保险的被保险人不同、保险利益不同,据此驳回原告的分摊请求。本案处理有助于厘清重复保险的法律适用争议,细化重复保险的构成要件,统一同类案件裁判尺度。二审维持。

8. 正和公司等与运通公司船舶碰撞损害责任纠纷案 

案号:(2022)粤72民初458号

合议庭成员:宋瑞秋、谢辉程、钟宇峰(承办人)

本案碰撞事故发生在澳门特别行政区航道水域,我院在审理过程中准确适用《避碰规则》相关规定,结合澳门海事局的调查材料,对两船的碰撞态势和避碰措施进行分析,准确划分了责任比例,当事人均未上诉。本案审理为维护海上运输秩序,特别是粤港澳大湾区建设营造了安全良好的航运法治环境。一审生效。

9.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分公司等与广西昱洋船务有限公司等船舶碰撞损害责任纠纷案 

案号:(2020)粤72民初1127号

合议庭成员:陈振檠、邓非非(承办人)、苏晓玲

本案原告承保的货物因船舶碰撞而灭失,原告依运输合同向承运人在他院提起诉讼胜诉并执行后就未获实际清偿的损失向我院对两碰撞方提起侵权之诉。我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不属于重复起诉,亦不属于请求权竞合,两被告与承运人基于不同法律关系向原告人承担的赔偿责任属于不真正连带责任,判决两被告承担相应赔偿。本案处理有助于厘清相关法律适用争议,统一同类案件裁判尺度。一审生效。

10. 广州龙相志贸易有限公司等与陈某多式联运合同纠纷案

案号:(2022)粤72民初861号

审判员:邓锦彪(独任)

本案被告接受原告委托运输一批旧衣物至菲律宾并负责清关派送。我院经审理认定,被告未完成运输和交付义务,应承担违约责任,但原告未能举证证明货物数量和价值,且明知目的国禁止商业进口旧衣物而瞒报货物品名、扰乱正常贸易秩序,故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本案积极贯彻我国有关对外战略政策,有利于对国内允许出口但禁止进口且目的国禁止进口货物的对外贸易提供可预期的法律风险指引。一审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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