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员酗酒坠海需要赔偿吗? ---海事庭调解一宗涉港人身伤亡责任赔偿案件

2022-1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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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4月12日,广州海事法院受理一宗船员因在船工作期间酗酒致坠海死亡的人身损害责任赔偿案件。

死者秦某,河南新野人,“悦平268”轮的轮机长,该轮隶属东莞一家航运企业。2021年3月26日,“悦平268”轮在香港葵冲码头靠港期间,发现秦某坠海身亡。经香港卫生署法医病理学服务处尸检发现,秦某血液中酒精含量超高,并认定秦某死亡的直接原因是“溺水和头部损伤”,虽然死者不可能血液酒精浓度直接导致死亡,但死者可能在死前受到酒精的镇静作用,出现诸如精神错乱、步态不稳,平衡受损等障碍。秦某死亡之后,其近亲属向东莞市劳动部门请求工伤认定,东莞劳动部门审查后认为秦某死亡前属醉酒状态,属于不得认定或者视同工伤的情形,决定不予认定或者视同工伤。之后,秦某直系亲属即四原告向本院提起海上人身损害责任赔偿,请求船东赔偿93万余元(船东已先赔偿30多万元)。

2022年5月26日,本院开庭审理本案。庭审中,被告拒绝调解,理由是秦某因酗酒死亡,拒绝做进一步的赔偿,并在庭审之后催促法院在现有证据基础上尽快裁判。合议庭认为本案的关键争议是死者的死亡原因。由于死亡地点在香港,相应的尸检报告、检验报告均由香港政府所属机构作出。香港海事处就本案事故出具了海事事故调查报告。死亡调查报告在上述调查的基础上需要由事故发生地的香港死因裁判法庭作出。四原告于2022年9月9日向本院提交了死亡调查报告。在收到报告之后,承办法官建议原、被告考虑死者和船东平均分摊责任的基础上进行和解的方案,法官助理刘亮由此组织双方进行了多轮调解。最终双方接受本院提出的建议,在责任均分的基础上承担秦某死亡的赔偿责任。

本案的调解得益于死亡调查报告这一份关键证据的出现,也得益于法官助理刘亮锲而不舍的努力。2022年国庆前夕,四原告收到了被告支付的和解款项,随后四原告向本案承办法官及法官助理各赠送了一面锦旗,以表示感谢法院工作人员在本案调解中作出的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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