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我院在向被执行人珠海某船舶制造公司送达执行结案通知书的同时,向其出具了《主动履行证明书》。该案系我院首例适用生效裁判文书主动履行确认机制的案件。
原告蔡某国与被告珠海某船舶制造公司船舶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珠海法庭张乐法官主持下,双方达成调解,由被告向原告支付和解款项32.5万元。达成调解后,被告表示其受疫情影响,资金困难,除被我院财产保全冻结的账号外,没有其他资金可支付原告。为了让原告尽快拿到和解款项,双方均同意将本案移送执行。
执行局收到此案后,承办法官常维平高度重视,积极向张乐法官询问案情,表示要密切配合审判庭的工作,尽可能地维护当事人的利益,迅速化解纠纷。执行局合议庭认为,本案不同于那些被执行人逃避履行债务的执行案件,本案被执行人愿意主动履行和解协议,但因为公司资金账号被司法冻结无法自主履行,且受疫情影响没有多余资金用于履行债务,其主动请求通过执行程序划拨款项给原告,可依法免除执行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工作中进一步强化善意文明执行理念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充分发挥司法职能作用 助力中小微企业发展的指导意见》相关规定,人民法院在保障胜诉当事人及时兑现胜诉权益的同时,可以通过出具相关证明材料进行信用修复,帮助已主动履行义务的被执行人消除信用方面的不良影响。本案被执行人珠海某船舶制造公司属于主动履行生效裁判文书,故合议庭决定向其出具《主动履行证明书》。
执行局合议庭将以上意见向分管领导王玉飞副院长汇报后,王玉飞副院长高度肯定珠海法庭和执行局的创新举措,要求在今后的工作中要始终把人民放在心中最高位置,在审判执行中吃透法律精神,拿出切实为群众化解纠纷的真招实招。
此案的办理,反映了珠海法庭和执行局干警践行司法为民、积极主动作为的司法理念。对人民群众的合理司法需求,我们予以积极回应、主动作为、创新化解。通过善意文明执行,助力企业主动履行义务,用自己日常工作来落实“我为人民群众办实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