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粤72民初234号

2022-0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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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海事法院

法庭笔录

时间:2022年4月14日09时00分

地点:湛江法庭

案号:(2022)粤72民初234号

案由: 海上人身损害责任纠纷

承办人:文静

书记员:李柏漫

    当事人到庭情况:

原告:冼胜。(下称“原”)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小敏、陈霖,广东民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湛江市粤水渔业有限公司(下称“被”)

法定代表人:杨亚兴。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龙,广东行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书记员:现在宣布法庭纪律。(略)

全体起立,请法官及合议庭成员入庭。(法官入庭)

书:请坐下。

审:(敲击法槌)现在开庭。今天,广州海事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公开审理原告冼胜与被告湛江市粤水渔业有限公司海上人身损害责任纠纷一案

:现在核对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身份。请原告向法庭陈述自己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籍贯住所地。请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向法庭陈述自己的身份及代理权限。

原告:冼胜,男1963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电白县博贺镇解放街二路103号。委托诉讼代理人薛小敏、陈霖,广东民赐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是特别授权。今天薛小敏、陈霖到庭。

审:请被告向法庭陈述自己的住所地法定代表人身份。请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向法庭陈述自己的身份及代理权限。

被代:湛江市粤水渔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湛江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乐怡路1号。法定代表人杨亚兴。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龙,广东行诚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是一般代理。今天杨龙到庭。

审:原告对出庭人员有无异议?

原代:没有。

审:被告对出庭人员有无异议?

被代:没有。

审:经核对,各方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均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参加本案诉讼活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本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文静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陈振檠、审判员邓非非组成合议庭,法官助理张蓉,书记员李柏漫担任记录。

审: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本院已在送达给各方当事人的受理案件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中告知。各方当事人对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是否清楚,对合议庭成员、法官助理及书记员是否申请回避?

原代清楚,不申请回避。

被代: 清楚,不申请回避。

审:我们合议庭有一位法官在广州,邓非非法官在广州参加庭审各方是否有异议?

原代:没有。

被代:没有。

审:现在进行法庭调查。法庭调查是通过双方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陈述、举证、质证,查明案件事实,重点是当事人争议的事实以及本庭认为应当调查的事实。请原告向法庭陈述诉讼请求以及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

原告:详见书面起诉状。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赔偿人身损失共计1041285.20 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 5万元;3.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20年 7 月14日,原告入职被告,职务为二级轮机长。2020年10月17日,原告冼胜在跟随被告“粤霞渔 90111”渔船在南沙海域进行生产作业过程中,头晕不适症状加重。10月20日,原告因病因不明且船上医疗条件差,向被告陈振龙经理请求尽快联系最近的医院就诊。10月21日,原告才被同船员送到美济礁,且岛上医院只安排两名医生在码头简单地为原告测量血压、给了降压药。10月21日晚 12 点多,原告开始口吐白沫。但直到10月25日早上,被告才将原告送到陆地南部战区海军第一医院(以下简称四二二医院)。2020年10月25日至2021年2月5日,原告在四二二医院接受治疗,诊断为:急性脑梗塞、四肢瘫痪、双侧肺部吸入性肺炎、高血压病等,期间产生医疗费149904.92 元(原告自付51847.93 元)。2021年2月5日至 2021年3月26日,原告转院至广东医科大学附属第二医院治疗,诊断为:肺炎、脑梗死后遗症等,期间产生医疗费98675.82 元(原告自付 28934.79 元)。2021年3月26日至 2021年6月8日,原告转院至茂名市中医院治疗,中医诊断为:缺血性中风,西医诊断为:脑干梗死、脑梗死后遗症等,期间产生医疗费 71409.22元(原告自付10685.66元)。因治疗费高昂,原告家人无奈之下于 2021年6月8日办理出院,原告至今仍卧床在家四肢瘫痪。2021年8月26日,广东中鼎司法鉴定中心接受原告家属委托,对原告的伤残程度、后续治疗费、护理依赖程度进行鉴定,鉴定结果为:一级伤残、后续治疗费为两年内(每月1500 元)、完全护理依赖。

原告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被告作为船东具有定期为船员进行健康检查、在船上配备必要医疗用品及在船员患病受伤时及时送医的义务,但本案中,被告在原告入职或在职期间均未曾安排任何健康检查,船上并没有配备相应的医疗用品。原告已经出现持续头晕且症状加重,被告仍安排其继续操作机械,放任病情发展,原告无法得到及时且适当的照顾,直到2020年10月25日,病情危急的原告才被送到具备相应医疗条件的四二二医院,最终导致病情恶化至脑梗中风、四肢瘫痪、一级残疾。被告作为原告雇主船东对原告病情恶化存在重大过错,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等相关法律法规,被告至少应当按照 60%比例对原告人身损害结果承担赔偿责任。请求法院支持原告请求。 

审:现在由被告答辩。

被代:详见书面答辩状。原告损失是自发突发疾病,被告已经合理救治,不存在过错,应驳回原告诉求。

审:原告是否选择侵权责任纠纷提起诉由?

原代:是的。

 

审:本案焦点:1、被告是否有过错,2、原告损失如何计算。下面围绕本案争议焦点涉及的事实问题开调查。由原告对其主张向法庭提交证据并说明证明的事项,由被告进行质证。

原代一共提交了10份证据。证明内容与我方提交的证据清单一致。有原件的庭前也已供法庭核对。1.渔业船员证书,2.原告与被告工作人员的微信聊天记录,拟证明原告从2020年7月14日起接受被告安排出海并担任轮机长职务。2020年10月20日原告持续头晕几日未好转,请求被告工作人员陈振龙安排就医;3.原告与其妻子布肖的微信聊天记录、布肖的身份证、结婚证,拟证明2020年10月上旬原告已出现头晕情况,在船工作期间船上未配备基本药品和医疗设备,送医也不及时妥当;4.许文武的证人证言,拟证明被告未及时处理好原告病情;5.中国人民解放军医疗住院收费票据、诊断证明书、住院病案、入院记录、病程记录、出院小结,拟证明2020年10月25日至2021年2月5日在四二二医院住院治疗情况及支出医疗费;6.广东省医疗收费票据、诊断证明书、住院病案、入院记录、病程记录、出院小结,拟证明2021年2月5日至3月26日原告在广东医科大学附属第二医院(以下简称附属二院)住院治疗情况及支出医疗费;7.广东省医疗收费票据、诊断证明书、住院病案、入院记录、病程记录、出院小结,拟证明2021年3月26日至6月8日在茂名市中医院住院治疗情况及支出医疗费;8.鉴定意见书、鉴定费支付凭证,拟证明广东中鼎司法鉴定中心对原告的伤残程度、后续治疗费、依赖护理程度进行了鉴定出具了鉴定意见。补充证据9-10.

被代:对证据1三性没有意见,但是对证明目的有意见。该组证据可证实原告本人直到2020.10.20中午1222时,才提出要求到医院治疗,也不能证明被告存在不及时救治的过错。

原代:原告在17日到20日之间已经持续头晕,被告也知悉相关症状情况,但是都没有主动安排医疗条件进行适当的观察和治疗,是等到原告自己觉得实在没有办法才提出就医请求。

审:原告,在本次发病前原告是否知道自己身体状况?是否发病过?是否头晕过?

原代:之前没有这种严重症状,上船之前还算比较健康,但是上船前没有检查血压问题,自己也没有做过体检。之前身体没有太大的异样。可能自己也不清楚自己身体状况。

审:是否吃降压药等药物?

原代:没有吃过降压药,也没有存在其他症状。

审:17日不适之后是否提出不安排工作?

原代:冼胜有向船长说明头晕症状。是否提出不清楚,配偶聊天记录中没有体现,也没有停止工作。

被代:我们船比较特殊,我们不是捕捞作业的船,在南沙群岛只是为了帮助国家守护岛屿,不做生产作业的。船到达指定地点后就是停泊在那里,原告本人在船也是没有什么工作。在17日也没有提出要求停止工作。

审:对证据2质证。

被代:对证据2三性没有意见,但是对证明的目的和内容有异议。该证据第15页原告当时在出现头晕状况后其家属已经明确告知原告如果严重就和船长说,让船长打电话回经理那里开船返航,因此原告完全有要求返航的权利。2、从整个微信聊天记录内容看,原告头晕症状在17日晚上吃完晚饭后已经消失,17日晚睡眠正常,到了18日只是有一点点头晕,19日起床时症状没有恶化,吃完降压药后头晕加重,到了下午四时头晕症状明显减轻,到了晚上八点头晕症状基本消失。同时通过微信记录得知,船上配有基本的降压止痛药,在证据第15页原告的妻子还告知原告拿药油涂头,也证实了原告是经常有头晕的症状也自备相关药品。

原代:关于第一点原告配偶出于对原告关心,对原告的提示也并不能免除被告作为船东雇主按照船员条例应该负有的医护义务。关于救治过程我们提出一些意见。在17日晚上前,详见原告证据第15页,10.17下午5时14分原告吃完饭还是头晕,以及第16页,原告答复说现在不红不肿只是头晕看东西不方便,已经出现视觉发黑症状。10.17晚上20时47分,原告配偶问是否有药原告答复没有。第17页,原告配偶问是否有通血管药,且问经理能否带药给原告。原告答复因为没有出船所以经理无法带药。到了18日,原告也不是答辩人所述的一点点头晕,症状并未恶化,详见第17页,10月18日上午9时23分原告还是感觉和平常一样晕,直到第18页,10月18日下午3时睡醒也是晕,18日晚上7时41分,也还是感到头晕,在这个过程中被告也没有主动为原告建立相关健康档案测体温血压,没有任何相关记录。到了19日,原告症状是有恶化,见第18页,10月19日上午7时12分原告答复比昨天还晕。尤其在吃了所谓降压药后头更晕。可以从第19页第二段看出,睡到11点起来特别晕,不敢睁开眼睛。在第19页的第五段原告今天没有涂油,睁开眼睛看东西不清。且在当天下午3时44分,原告表示整艘船都没有测量血压器。10月20日也并不是答辩人所述的早上起床没有头晕症状,在第19页,10月20日上午6时47分,原告已经感觉到眼睛有东西遮住,且刚下船机舱抽油,还是有点晕只不过不像昨天那么晕。10月20日上午9时19分,详见第20页,原告向配偶说头又好晕走路脚浮,眼睛看东西眼花。直到中午看东西视线都是黑黑的。且在10月20日中午12时32分,原告表示天天这样没有药天天熬,两边眼睛看东西都有问题,才有了后面的原告说叫经理快点联系医院。在整个过程中,可看出与答辩人所述的病情发展细节有很大出入。也可看出答辩人在整个病发过程没有适当介入和了解。

被代:1、关于17日晚上原告症状已经消失的证据在原告证据第16页,2020.10.17晚上8时47分的聊天记录。当时原告妻子问原告头还晕吗,原告回答没有,吃完饭没有痛,也不怎么晕。18日的第17页2020.10.18上午9时23分,原告说到不是好晕有点点。19页2020.10.19晚上8时01分,原告回答不晕只是看东西有影子。第20页,2020.10.20的9时34分,原告回答早上起床不晕只是现在有点晕。

审:原告在船上是否自备药品?

原代:只带了药油。

审:被告船上准备了什么药品?

被代:船上有基本的降压药和止痛药和感冒药。

审:根据船员条例,船东应提供必要的医疗用品,原告对必要的理解?

原代:起码要有基本的血压测量仪,还有相应的急救箱的准备,还应备有防中风和通血管的药。我们有相关参照公司的内部规定。庭后提交必要医疗用品的配备标准的参考。希望被告明确列出配备药物的清单。因为雇主应该比我们更清楚药物清单。

审:是否有相关规定对于药品配备?

被代:没有。渔业公司回复是没有相关的指导性规定。具体名称需问当事人。

审:必要的医疗用品按照渔业公司理解是否有规章制度规定,还是按照自己理解配?

被代:没有相关规定,但是船公司自己是否有需询问当事人,庭后回复法庭。

审:高血压中风在船员中是否是常见的疾病?原告是否了解过?

原代:我们认为是属于高发的。从我方证据第47页,诊断医嘱中所述内容,高血压毛出血常发于50-70岁,冬季易发,通常在情绪激动时发病。及被告在答辩意见中第2页倒数第6行提到由于海上存在风浪原因,海上生产作业出现头晕等是常有的事情。高血压也是头晕症状的诱因,再结合出海的一些生活经验,认为高血压还是属于常见的应重点预防的船员疾病。本身原告岁数就是57岁左右,属于高血压高发人群。

被代:1、原告所述医嘱中高血压常发于50-70岁,只是发病人中这个年龄段人较多,并不直接等同于高血压属于常见疾病。2、如原告述海上存在风浪原因,船员出现头晕确实是常有事情,被告无法预知,原告身体出现了严重状况。原告是自身健康责任的第一人,只有他自己了解自己的身体状况。

审:船员中高血压疾病是否高?

被代:回去了解。

审:你们公司是否采取在医疗用品配备上考虑针对性配备药品?

被代:船上已经有降压药,至于脑中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附件二所列明的渔业船员健康标准,影响肢体活动的神经系统疾病是不能申请渔业船员证书的。原告既然持有渔业船员证书,对于被告来说就不可能预料到原告可能出现脑部疾病的相关事实。

审:你们对招工对象健康标准有什么要求,招录原告是否有入职体检?

被代:招工对象需要持有合法船员证,在持有合法船员证情况下,按照相关规定其一般就符合随船出海的健康条件。被告在原告入职时有体检,但目前没有书面记录。被告每年11-12月份左右会统一组织单位员工体检。

审:组织体检单位是否有规章制度规定,或者有哪个医疗中心有协议?

被代:庭后回去问对船员定期体检的证据。

审:入职体检是否到医疗机构体检?

被代:应该是医疗机构。我当时问了当事人说没有书面记录。我回去详细问是否有付款记录或体检记录。

审:对证据3质证。

被代:对三性没有意见。但是对证明事实说明,该证言证实了原告在申请回湛江后,是因为突然遇台风天气,被告只能就近在南沙附近寻找医院为其治疗,但是因为疫情原因,上岛治疗需要部队审批,且岛上医院设备有限,被告已经尽到最大的救治义务。2、每天船的启动机器并不是一个提火,只需要按按钮。

原代:被告提到的由于疫情原因导致的就医延误应提供相应证据。

审:原告在4月12日向法庭申请三位证人出庭,时间急没有发出书面通知,已经电话联系,三位证人都没有出庭作证。对证据4-6质证。

被代:对证据4-6以我方答辩意见第3点为准。

原代:部分是有医嘱的,部分也有相应的发票。医嘱中没有显示出要外购药物,庭后补充提交有医嘱要外购药品的证据。

审:被告垫付2万元的医疗费原告是否确认?

原代:确认。

审:医疗辅助器具证据原告是否有?

原代:有一部分是原告请家属网络购买的,庭后补充提交。

审:护理费原告说明医嘱是否说明要有两人护理?

原代:目前医嘱没有。但是已经植物状态的1级伤残通常是2人护理的。庭后补充相关规定或通常认为。

审:关于就医交通费,原告证据是否体现?

原代:交通费都是现金,没有证据,主张参照广东省交通事故的计算标准。

审:住宿费是否有证据?

原代:没有发票,庭后提交,住宿费是配偶住宿的。如果没有提交证据也是参照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因为配偶本身是住在茂名。

审:误工费原告按照什么标准计算?

原代:在补充证据第8页陈振龙转账记录。

审:之前工作了3个月如何发工资?

原代:总共发了两次工资,证据8中都有体现,工资结算不是按月,是按照出海结算一次,原告入职没有多久就出事了,总共出了两次海。

审:证据7质证。

被代:该证据没有意见。

审:证据8质证。

被代:对三性没有意见,但是对证明事实有意见。陈振龙支付的该笔款项是支付2020.9.11-10.25的费用。并不是单月的。

审:发了多少工资被告是否有记录?7月份到9月10日被告发了多少工资。

被代:原告没有入职12个月,不能按照证据那样算。

审:原告7月前从事什么工作?

原代:出海和做保安。

审:是否有7月份前的收入情况?

原代:没有。

审:7月份前没有证据是否按照行业标准计算?

原代:是的。

审:证据9质证。

被代:真实性合法性法院依法认定,该组证据第4页列举了院前脑中风的识别原告症状只有头晕,并没有出现呕吐,即使被告单位熟知医学常识,也不可能对原告的症状做出准确的判断。事实上被告作为一家渔业公司也不可能对这种突发性的需要经过仪器检查才能确诊的疾病进行预判。按照原告证明内容,急性脑梗塞最佳救治时间为6个小时,事发当时被告船只远在南沙群岛,返回大陆需要四天,无论如何处理最终结果都是一样。也间接证实了原告损伤结果与被告没有直接因果关系。

原代:被告作为一家专业的渔业公司应在出海前对该批次出海人员简单体检。且对该出海人员年龄段出现的常发疾病进行疾病急救的培训(包括可能出现的预发症状、药物配备及相应的求救渠道),在本案中原告求救渠道只有两种,一个是向经理,一个是向塔台联系。船上没有配备向塔台联系的会说普通话的人员,所以只能向经理求救。

被代:原告证据2第21页,事发时船上有懂普通话人员,原告也是通过该员工与信息台进行了联系。2、根据渔业船员管理办法,原告本身在申请船员证书时就已经进行了基本安全培训包括急救等内容,没有任何法律规定,原告上船前被告还要再次培训。

原代:我方证据第35页证言部分,被告所指的会普通话的员工是许文武,事实上许文武是在另一艘船上粤电渔20666船。许文武不是一直与原告同船(原告船号为“粤霞渔 90111”渔船),是21日原告通过亲友联系到许文武,许文武才来到原告船舶向塔台联系求救。

审:原告证据10、被告证据1和法院调取证据质证。

被代:对证据10三性没有意见。

原代:真实性合法性无异议,关联性部分有异议,主要是事实经过,在第一段的第三行,询问原告身体状况和照顾原告是没有的。在下一行吃了船上配备的布洛芬,布洛芬不是船上配备的,是其他船员自己带来的。在10月18日,陈振龙致电了解原告身体状况和吃了船上降压药,家属反映陈振龙没有打电话,药物也是其他船员带来的。在10月20日,第四段,原告身体状况有所好转,事实上并未好转。第五段10月20日中午,公司立即指示许文武联系,并非公司指示,是原告自己联系上许文武。另一页当晚九点多,并非是许文武首先发现原告情况越来越严重。是家属在当晚21日晚上七点多,家属通过微信原因发现原告口齿不清,家属比同船船员更早发现原告恶化。家属联系到另船船员,两船泊近他船船员上到船上看到原告情况,发现原告情况明显严重大声呼叫同船船员和船长才发现,并向公司汇报。当晚12时原告口吐白沫不属实,原告是当晚10时就开始吐白沫。最后一段第3行,10月22日中午才送到永暑礁,事实上是22日中午才开始送,22日晚上才送达永暑礁的医院。保留其他质证意见庭后补充。

审:因邓法官要做核酸暂时离开五分钟,各方是否同意?

原代:同意。

被代:同意。

审:被告举证。

被代:提交了如下10份证据:1.冼胜发病被救治经过。2.央广网发布的台风预警。3.中国天气网海南站发布的台风三级预警。4.中国天气我那个发布的台风信息。5.海南省气象局发布的台风三级预警信息。6.中央气象台台风区域路径图。证据2-6是网上下载的。7.返航所需时间测算图。8.渔政指挥系统下载的航行数据及航图轨迹图。9.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10.预交金凭证。

原代:对证据2-8当庭提交,对真实性需要庭后核实,庭后提交书面意见。

审:原告证据2也提到当时有台风我们庭后也核实下。证据7质证。

原代:测算依据没有原件,包括证据8的指挥系统也没有原件。

被代:是专门的政府的渔政指挥系统。

审:被告问当事人提供账户登录核实原件。证据7如何测算?

被代:每天走35.6公里计算。都是系统导出的,我们当时靠近马来西亚。

原代:我们希望被告提供该证据与渔船的关联性。

被代:第9页有提供位置,去了美济礁和永暑礁。我们只是证明离大陆很远。

原代:20日到21日航行轨迹是否是当事人该船的轨迹?

被代:是的,第11页和第13页是航行轨迹。

原代:粤湛渔的船号与本案“粤霞渔 90111”渔船是什么关系?

审:人力资源局的证据显示船是改过船名的。被告提交船名更改证书。

原代:我们对被告证据2-8需要庭后提交质证意见。

审:对证据9质证。

原代:我们认为真实性合法性没有意见,关联性有意见。我们认为被告对原告的损失存在重大过错且该过错与损失有因果关系。

审:决定书原告是否提起行政复议或起诉?

原代:暂时没有。补充说明当时申请工伤认定,与工伤科负责人沟通,他们认为目前湛江市对这类由于疾病引起的工伤认定,通常建议当事人以侵权事由向法院主张权利。

审:工伤认定决定书是什么时候收到的?

原代:落款当天11月18日收到。目前当事人意愿不再对该认定复议,因为工伤科已经释明了。

被代:庭后询问当事人。

审:对证据10质证。

原代:三性没有异议。

审:原告庭前提交律师调查令申请向湛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调查取证,现对调取的证据质证。1.冼胜发病被救的经过。(和被告证据10和原告证据1一致)2.预交金凭据。(与被告证据10一致)3.关于《工商认定举证通知书》复函。4.工伤认定举证通知书。5.调查笔录(陈振龙、熊伟、布肖、石李运)

原代:对证据3复函真实性合法性没意见。关联性有意见,我们是针对内容发表意见。我们认为被告没有及时送医也没有尽到合理的救治义务,被告对原告的疾病的恶化是有重大过错的。

被代:对证据3三性没有意见。

审:对调取证据4质证。

原代:三性没有意见。

被代:没有意见。

审:证据第6-8页质证。

原代:三性无异议。

被代:没有意见。

审:证据第9页质证。

原代:三性无异议。

被代:没有意见。

审:证据第10-12页质证。

原代:三性无异议。

被代:没有意见。

审:证据第13-15页质证。

原代:三性无异议。

被代:这个需要庭后核实。

审:这里写到船舶更名事实原告是否有异议?

原代:没有。

审:事实部分是否有陈述或发问?

原代:没有。

被代:没有。

审:法庭调查结束。下面进行法庭辩论法庭辩论。围绕以下争议焦点进行:被告过错,过错和原告损伤因果关系和原告数额。原被告对争议焦点是否有补充和变更?

原代:没有。

被代:没有。

审:首先由原告发表辩论意见。

原代:被告对原告的病发经过是不及时掌握的,从原告与配偶的微信记录看出,原告并不是从10月17日才开始头晕,在这个时间前就已经有症状。及从上述庭审调查中综合显示被告并没有安排人员对原告病情进行及时记录掌握和采取相应的医护措施。没有办法在原告的头晕和眼睛发黑症状时进行血压测量。且对药物使用进行相应指导和说明。从庭审中看出船上药物不足。及被告在送医过程中,也辗转了几家医院,都是到了医院后才发现医疗设备不足没有药物。才又改变转送其他医院。我们认为如果被告能够及时对原告病情掌握并及时应对,不会一直拖延到10月25日才送到内陆的具有相应治疗条件的医院。原告认为被告存在重大过错,严重耽误了治疗的黄金时间。导致原告目前的人身损害。其他的坚持庭审意见。

审:现在由被告发表辩论意见。

被代: 1、现有的法院依法调取的社保局的调查笔录以及社保局做出的相应决定书,都证实了原告疾病与外伤无关,与其从事的工作无直接关系 ,完全是自身突发疾病引起。对于原告发病被告没有任何过错。2、原告是常年从事出海作业的船员,持有2级轮机长证书,具有丰富的出海作业经验。其对海上作业可能引起的疾病及可能导致的后果应该具有充分的预见性。原告虽然在17日出现头晕,但是其本人没有提出严重到需要就医的程度,其家属多次叮嘱原告如果病情严重就要求立马返航,鉴于海上作业风浪原因,出现头晕等不适症状是常见的现象,被告在客观上不可能在船员出现头晕症状时不征求船员意见就立马返航。原告在10月20日提出就医申请后,通过法院依法向社保局调取了原告发病救治经过,及原告自己提供的证人许文武的证言可知,病发当时南海海域有台风,被告无法立即将原告送回湛江救治,但是已经联系了附近的岛屿上的医院对原告进行救治。岛屿上医疗条件是否满足原告治疗需求是被告无法预见的。根据原告主张的事实,突发脑梗塞最佳救治时间是6个小时,事发当时的西门礁距离美济礁航行了10多个小时,从美济礁用军舰送往永暑礁治疗也花了10多个小时。从原告所需的最佳救治时间和岛屿之间的距离以及回大陆所需时间看,无论被告如何处置,原告结果可能都是一样。因此从客观上分析,原告损害结果与被告的救治行为之间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3、从原告与其家属的微信聊天记录可知,事发当时船上已经配备了基本的降压药和止痛药,没有证据证实这些药物是船员自备的。且现在国家及行业也没有就渔船上具体需要配备的药品做出具体的指导意见。原告疾病是突发脑梗塞,也不在常见疾病范围内,也不是服药就能够避免的。

审:法庭辩论终结。现在由当事人最后陈述。首先由原告陈述。

原代:坚持庭审意见,请法院支持原告全部请求。

审:现在由被告陈述。

被代:请求法院驳回原告对被告诉讼请求。

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条、第九十六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根据自愿合法原则,在查清事实,分清是非的基础上进行调解。各方当事人是否愿意调解?

原代:同意。

被代:同意。

审:庭上要求双方当事人补充提交的材料,请7日内提交,各方是否是否书面质证?

原代:申请书面质证。

被代:申请书面质证。

审:现在休庭。(敲击法槌)

书记员宣布:请法官退庭,全体起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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