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粤72民初356号

2022-0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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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

案号:(2022)粤72民初356号

: 海上、通海水域货运代理合同纠纷

时间:2022年4月26日9时0分

地点:汕头庭2号庭

审判员:钟宇峰

法官助理:刘亚洲

书记员:蔡晓琪

*******************************************************

到庭当事人基本情况:

告:汕头市泓景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汕头市龙湖区丰泽庄西区逸仕大厦7楼702房。

法定代表人:蒲兰贞,该公司业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戴木耀,广东赛博律师事务所律师,职业证号:14405199510150352。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丹丹,广东赛博律师事务所律师,职业证号:14405201211034840。

被告:龚双凤,女,1973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义乌市上溪镇沈宅村全华。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寅斌,广东泛尔律师事务所律师,职业证号:14405201210071600。 

(书记员起立)

书记员:现在宣布法庭纪律。

现在请审判员入庭,全体起立。

(待审判员入席站定后)

书记员:请坐下。

(待审判员坐下后,面向审判员)报告法官,庭审准备就绪。

审:(敲法槌)现在开庭。今天,广州海事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的规定,公开审理原告汕头市泓景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龚双凤海上、通海水域货运代理合同纠纷一案下面核对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身份和到庭情况。

请原告向法庭陈述原告住所地、是否到庭?以及委托代理人身份和代理权限是什么?

戴:原告汕头市泓景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戴木耀、方丹丹到庭,广东赛博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包括参加庭审活动,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调解、和解,签收法律文书。

审:请被告陈述被告住所地、是否到庭?以及委托代理人身份和代理权限是什么?

张:被告龚双凤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寅斌到庭,广东泛尔      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包括参加庭审活动,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调解、和解,签收法律文书。

审:原告对到庭被告诉讼代理人的身份和代理权限有无异议?

戴:没有异议。

审:被告对到庭原告诉讼代理人的身份和代理权限有无异议?

张:没有异议。

审:各方当事人的身份、诉讼代理人的身份和代理权限均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参加本案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本案依法由审判员钟宇峰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理,刘亚洲担任法官助理,书记员晓琪担任法庭记录。原被告各方有无异议?

戴:没有异议。

张:没有异议。

审: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本院已在送达给各方当事人的受理案件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中告知,原告对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是否清楚,是否申请审判人员及书记员回避?

戴:清楚,不申请回避。

审:被告对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是否清楚,是否申请审判人员及书记员回避?

张:清楚,不申请回避。

审:各方当事人对审判人员和书记员均不申请回避,下面开始法庭调查。法庭调查是通过各方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陈述、举证、质证,查明案件事实,重点是当事人争议的事实以及本庭认为应当调查的事实。

请原告向法庭陈述诉讼请求以及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

戴: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海上货运代理费用人民币92400元及该款自2021年10月26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1.5倍计);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自2021年10月26日起计至实际提货之日止的的货物滞留目的港的仓租等费用人民币37957.67元(上述暂计至2022年2月22日,此后产生的费用另行按实结算);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变更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海上货运代理费用人民币42400元及该款自2021年10月26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1.5倍计);2.判令被告承担原告的律师费用10000元;3. 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审:42400元是从原92400元中剔除?2021年10月26日是什么时间?2022年3月28日是什么时间?利息标准?

戴:是的,同一个项目。2021年10月26日是货物到目的港的日期,2022年3月28日是涉案的整箱货物全部变卖的货款的日期。利息是1.5倍LPR,参照买卖合同逾期的付款标准。

事实与理由(略)与起诉状意见一致。补充:自2022年2月8日后被告不再和原告联系,当时原告既不知道被告具体的身份信息,也不知道如何与其联系。船东通知限期120天必须提货,滞期费最后高达7874欧元,2022年3月28日,有客户询问购买该批货物,由于该批货物的保质期只剩4个月,滞期费用高,客户只同意以5万元购买,原告在百般无奈下,只能卖货止损。我方认为该款项应优先用于支付本案的货运代理费,所以作出变更诉讼请求的理由,原告为了追讨代理费委托律师提起讼,支付了10000元,也应当由被告承担。

审:对于原告变更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是否清楚,是否可以发表答辩意见?

张:清楚,可以发表。

审:请被告对原告的起诉提出答辩意见。

张:1.被告认为原告的主体不适格,理由是被告与原告公司之间没有签订书面合同,而被告只是与微信名为泓景国际货运代理的微信进行沟通联系,原告并没有提供证据证明与被告所沟通的微信号与原告公司之间有关系。2.被告确实存在委托货运代理的行为,被告所委托的物品是2103件植脂末食品,该批货物的价值高达人民币20万元,委托货运之后,目前该批货物下落不明,是否到港,货运至目的地是否被出售等信息被告都是被动的收到信息,无从核实。根据民法典第823条规定,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赔偿责任。3.被告委托货运时并无约定具体的时间,也无约定货物到达目的地后的提货期限,所以被告认为自身不存在违约行为。根据原告的陈述货物已被自行处置,原告对该批货物不享有所有权,无处置的权利且该批货物最终出售的金额无从核实,也是原告单方的陈述,而且5万元远低于该批货物的市场价格,另外,原告该批货物剩4个月保质期,完全有充分的时间让客户进行提货,而且原告所陈述的出售价格其中是包括滞期费,其中由买受人承担,实际上通过出售被告货物并实现滞期费是将滞期费直接嫁接在被告身上,但是双方有约定具体的时间、未及时提货也不是被告的责任,被告对此不承担过错。而且滞港费的计费也无从计算,在被告不知情的情况下,让被告变相承担滞期费出售货物压低价格,被告损失20多万的货值而目莫名承担4万多的货运代理费,既不合法也不合理。4.原告主张律师费的问题,双方没有约定律师费由败诉方承担,而且委托律师并不是必然产生的行为,所以第2项诉讼请求不应得到支持。

审:本案主张的法律关系?

戴:海上货运代理合同关系。

审:你认为被告委托你方的事项是哪些?收取费用包括哪些?

戴:从潮州的工厂托车,报关到目的港,指定收货人提货,门到港。出口是由我方报关,到港后他们自行清关。代理运费包括门到起运港的拖车费以及出口报关还有海运费为92000元,压时费100元,压夜费 300元,两个压时费和压夜费是被告提供的工厂没有按时备货而产生。

审:你方所委托的相关方是否如原告陈述的这些业务吗?

张:是的。

审:现归纳本案争议焦点:1.原、被告间是否成立海上货运代理合同的法律关系。2.原告主张的费用是否有依据、是否合理。双方对上述争议焦点是否有补充?

戴:没有。

张:没有。

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原告对自己的诉讼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被告对原告的诉讼主张反驳和抗辩的,也应当提供证据或说明理由。

审:请原告举证。

方:原告提交了8组证据,证据1.微信聊天记录1;证据2.2.微信聊天记录2;证据3.邮件信息;证据4.托运单;证据5.船运公司货物流程跟踪界面;证据6.邮件;证据7.委托代理合同;证据8.广东增值税普通发票。

审:请被告对原告的证据发表质证意见。

张:证据1、2一并质证,合法性、关联性无异议。聊天的真实性无异议,证明内容有异议。聊天过程中被告委托货运之后的相关信息情况只是纯粹被告知无从核实, 所以对原告是否完成货运行为目前货物的状态如何,也是未能核实。证据3、4、5一并质证,邮件信息以及主体真实性无法确认,托运单也是原告单方出具的材料真实性无法确认,船运公司货物流程跟踪界面真实性无法确认,原告提供的证据部分是英文件,没有中文翻译文本。证据6邮件的内容以及邮件相关方的主体真实性无法确认,证明内容有异议。该份证据无法证明本案货物已被出售。证据7、8真实性、合法性无异议,关联性有异议。委托律师是当事人的权利,可委托可不委托,该笔费用不是必要产生的费用,双方也无约定,并不应承担。

审:请被告举证。

张:没有。

审:休庭5分钟。

审:现在恢复庭审。根据原、被告的质证意见,有可能是多式联运法律关系,由法庭认定,原、被告是否清楚?

戴:清楚。

张:清楚。

审:合同关系订立请原告举证。

   戴:8月9日被告通过我方公司业务开始询价,微信号是kitty811388,微信号是泓景公司,注册是用蒲兰贞,与公司业务蒲兰贞联系,双方从2021年8月19日在微信,证据1的15、16页确认,报价是92000元,很久前有合作过,2021年9月24日,原告发送账单给被告,告知费用是92400元,证据2的第4、24、25页,

被告在证据2第4页中说说好的是92400元,多的我不应该付。2021年9月24日时间点是货已发出去。对账单显示的也是原告公司的名称。

    审:被告有何意见?

    张:现在原告确认微信是原告法定代理人的微信,那我现在对与原告建立合同关系没有异议。

    审:关于这票业务92400元作为代理费用有无异议?

    张:根据微信聊天内容,我方只确认双方代理费用为92000元,压时费和压夜费400元是不确认的。

    审:压时费和压夜费原告举证。

    戴:只有聊天记录中有提出,具体履行的依据没有相关的证据。

    审:货物运输及处理的情况?

    戴:货物的运输是在证据4,我方委托伟航集运深圳有限公司,它再向MSC公司订舱,柜号是TCNU6998191,我方提供证据5显示该货物在2021年10月26日到港,可通过航空公司业面查询,有告知被告,我方证据2的第6页,到港后微信中群聊催她提柜,证据2的第7-9页,2021年10月27日,2021年11月5日在群聊中叫她提货,2021年11月17日通知她提柜,证据1第38-39页。通过微信收到船通知滞期费每天都在增加,然后被告一直都没有,证据3的第9-15页,船公司把滞期费发给我们,每次收到滞期费,都会通过微信转发给被告,在群聊第7-9页,群聊中包括法定代表人蒲兰贞,被告龚双凤,淑华和丹妮是我方负责跟单的。10-12页、13页、17-19页、19-21页。群聊21、22、23页2021年2月8日告知超过120天,被告在2月8日回复说有重视没忘记,2022年2月11日,告知她船公司给最后一天是2月20日,如不再处理,船公司自行处理此票货物,被告将承担此票未提货所产生的费用和责任。处置货物过程我方并不知道被告的真实姓名和联系方式,2022年3月28日,有客户电话好彩时叫郭生向我司提出以5万元价格购买涉案货物,滞期费由郭生联系的收货人承担,有转账记录。郭生本身是做食品的,他来找我们知道有一票货滞期,货物要过期了,等于他提供了一个客户资源把货卖掉了。关于货物的处理情况我们没有告知被告,我方之前已告知过被告处理货物和费用以及最后期限,但被告没有回应,所以我方认为她已经弃货了。

    方:证据1第38页,我们把到港信息告知她,她回应知道了。

现我方提交证据5。

    张:这些信息都是原告告知的,被告没有去确认这些信息,原告有说过。

    审:原告提供的聊天记录信息的内容是否刚有从手机上看到?

    张:有。

    审:原告通知到港时间你方的情况?

    张:双方只通过微信沟通,个人发货。运费在微信中有体现,我方承认92000元代理费,在与客户收货人的沟通中,庭后向当事人核实,收货人因当地治安情况比较恶劣再加上疫情的影响,所以收货人是有收货的,是因客观原因没有及时收货。聊天记录显示双方通过FOB方式交易,本约定由收货人承担。

    审:当时如何约定支付情况?如何体现?

    戴:货运代理的支付由被告承担,我方提交的证据都能体现,她也确认运费由她承担。群聊的第4-5页,明确由她承担,她说过只确认92000元,不确认400元,FOB只是交货条件,并不是支付条件。

    审:对原告刚所述的情况有何说明?

    张:被告并没有弃货,对于原告出售被告货物的行为实际上是原告在行使自己的处置权,但是货物的出售是否属实存在疑问,原告也没有提供货物出售相关手续资料,并且是在未经被告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出售货物,也没有经过公开竞买、评估导致货物价格远低于市场价格,而被告该批货物是20多万,造成被告损失,原告没有经过合理的手续处置这批货物。

    审:这票货物是否属于食品,是品有保质期限?

    张:涉案货物是植脂末属于食品,是有保质期限,这种食品类别在包装上完好的话是36个月。在证据1的第3页,原告微信中有陈述到包装明天我确认是否有问题,货物装柜是持有包装的。运输过程是有包装的,保质期一般比较长。

    审:你方所陈述保质期只剩4个月从何体现?

    戴:我们并不清楚包装情况,8月9日出厂的,按我方的理解食品保质期一般都是12个月,所以货物到港到协商处理的时间这个货物的保质期截止4月1日就4个月。

    审:关于涉案货物的费用是否有支付?

    张:没有。

    审:事实方面有无补充?

    戴:当庭提交我们处理货物收到货款5万元的微信转账记录。

    张:核实原告出售货物5万的价格。根据原告的5万元收款记录也无法证明原告是以5万元出售这批货物,而且5万元的价格也不合理。

    审:关于本案的货物运输是从汕头运往尼利日亚贝宁科托努港,具有涉外因素,关于本案的法律适用?

    戴: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张: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审:双方是否有约定承担律师费?

    戴:没有。

    张:没有。

审:请双方发表辩论意见。

戴:1.根据双方微信确定的运费无争议的部分是92000元,被告应当依照合同约定付该笔款项。2.被告与原告建立合同关系时从未出示自己的姓名,只说自己是恭小姐,使原告一直处于不安状态,货物到目的港后,长达5个月不提货,甚至处于失联状态,为了避免损失的扩大,原告及时止损,符合民法典第591条规定。3.利息和律师费的主张都是有法律依据,利息参照最高法院利息标准计算,律师费是参照民法典规定,所以请法庭判令原告的诉求。

张:原告的托运货物总共23吨左右植脂末,托运的件数高达2103件,价值约人民币20万元,目前该批货物收货人仍没有收到,被告已产生损失,若原告所述该批货物已被出售,但并没有经过公平合理的方式,也未经被告的同意,并且原告收到出售原告滞期由买售人承担,其实是变相的扩大被告的损失,压低出售价格。原告并没有给予被告充分时间在庭前被告当事人已告知代理人客户已经可以提货,目前,该批货物却无法交付,也给被告造成损失。这批货物的保质期还没到,保质期较长,原告的做法不仅使得被告损失20多万货款,还让被告承担代理费和律师费,这明显不公平。双方无约定货运代理费的时间,所以被告认为利息不应得到支持,律师费坚持庭审意见。

审:法庭要求提交的资料,原、被告在5月7日前向法庭提交。

戴:好的。

张:好的。

审:辩论意见法庭已清楚听到,各方可在庭后进一步书面提交,法庭辩论到此结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各方陈述最后意见

戴:请法庭支持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张:请求法庭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条、第九十三条的规定,本案纠纷可以在法院的主持下进行调解,现征询各方当事人的意见。各方是否同意调解?

戴:同意。

张:同意。

审:本次庭审到此结束,现在休庭。

(敲法槌,书记员起立)
    书记员:请审判员退庭。全体起立。

 

审判员签名:

 

书记员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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