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 州 海 事 法 院
开 庭 笔 录
案号:(2022)粤72民初331号
案由:海上人身损害责任纠纷
时间:2022年4月28日14时30分
地点:汕头2号法庭
审判长:宋瑞秋
审判员:钟宇峰
人民陪审员:谢昭阳
书记员:谢淑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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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庭当事人基本情况:
原告:梁玉梅,女,1988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海丰县小漠镇大沃村委会沃仔沟村19号。
原告:陈美兴,男,1952年6月2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海丰县小漠镇大沃村委会沃仔沟村19号。
原告:傅秀莲,女,1962年4月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海丰县小漠镇大沃村委会沃仔沟村19号。
原告:陈安达,男,2009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海丰县小漠镇大沃村委会沃仔沟村19号。
原告:陈安强,男,2011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海丰县小漠镇大沃村委会沃仔沟村19号。
上列五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骆术君,广东归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徐好忠,男,1972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海丰县小漠镇旺渔村委会旺渔四巷12号。
被告:徐朝阳,男,1993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海丰县小漠镇旺渔村委会旺渔四巷12号。
被告:徐惠彪,男,1990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海丰县小漠镇旺渔村委会旺渔十巷6号。
被告:徐同,男,1972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海丰县小漠镇旺渔村委会旺渔九巷47号。
上列四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袁远峰,广东思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苏健,男,1960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海丰县小漠镇旺渔七巷10号。
第三人:徐响泉,男,1981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海丰县小漠镇旺渔六巷96号。
(书记员起立)
书记员:现在宣布法庭纪律。
现在请审判员入庭,全体起立。
(待审判员入席站定后)
书记员:请坐下。
(待审判员坐下后,面向审判员)报告法官,庭审准备就绪。
审:(敲法槌)现在开庭。今天,广州海事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的规定,公开审理原告梁玉梅、陈美兴、傅秀莲、陈安达、陈安强与被告徐好忠、徐朝阳、徐惠彪、徐同、第三人苏健、徐响泉海上人身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下面核对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身份和到庭情况。
请原告向法庭陈述原告住所地、是否到庭?以及委托代理人身份和代理权限是什么?
原代:原告梁玉梅、陈美兴、傅秀莲、陈安达、陈安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骆术君到庭,广东归藏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包括参加庭审活动,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调解、和解,签收法律文书。
审:请被告陈述被告住所地、是否到庭?以及委托代理人身份和代理权限是什么?
被代:被告徐好忠、徐朝阳、徐惠彪、徐同,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袁远峰到庭,广东思汇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包括参加庭审活动,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调解、和解,签收法律文书。
审:请第三人陈述你方住所地、是否到庭?以及委托代理人身份和代理权限是什么?
苏健:苏健本人到庭。
徐响泉:徐响泉本人到庭。
审:五原告对到庭四被告诉讼代理人、第三人本人的身份和代理权限有无异议?
原代:没有异议。
审:四被告对到庭五原告诉讼代理人、第三人本人的身份和代理权限有无异议?
被代:没有异议。
审:第三人对到庭原被告诉讼代理人的身份和代理权限有无异议?
苏健:没有异议。
徐响泉:没有异议。
审:各方当事人的身份、诉讼代理人的身份和代理权限均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参加本案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本案依法由审判员宋瑞秋、钟宇峰、人民陪审员谢昭阳组成合议庭审理,宋瑞秋担任审判长,书记员谢淑玲担任记录。各方有无异议?
原代:没有异议。
被代:没有异议。
苏健:没有异议。
徐响泉:没有异议。
审: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本院已在送达给各方当事人的受理案件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中告知,原告对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是否清楚,是否申请审判人员及书记员回避?
原代:清楚,不申请。
审:被告、第三人对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是否清楚,是否申请审判人员及书记员回避?
被代:清楚,不申请。
苏健:清楚,不申请。
徐响泉:清楚,不申请。
审:各方当事人对审判人员和书记员均不申请回避,下面开始法庭调查。法庭调查是通过各方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陈述、举证、质证,查明案件事实,重点是当事人争议的事实以及本庭认为应当调查的事实。
请原告向法庭陈述诉讼请求以及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
原代:变更诉讼请求如下:1、判令四被告向五原告共同支付各项损失:死亡赔偿金904624元、丧葬费25128.5元、被扶养人生活费300000元、办理丧葬事宜的其他支出50000元、精神抚慰金100000元。以上共计1379752.5元。2、判令四被告共同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即案件受理费17218元。
事实和理由与起诉状一致。
审:请被告对原告的起诉提出答辩意见。
被代:与上午庭前会议发表的意见一致。
审:请第三人陈述意见。
苏健:与上午庭前会议发表的意见一致。
徐响泉:与上午庭前会议发表的意见一致。
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原告对自己的诉讼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被告对原告的诉讼主张反驳和抗辩的,也应当提供证据或说明理由。
审:证据交换时各方已进行举证质证,现是否还有新的证据需补充提交或新的质证意见需补充发表?
原代:没有。
被代:没有。
苏健:没有。
徐响泉:没有。
审:庭前会议发表的意见将作为本案审理的依据,各方是否清楚?
原代:清楚。
被代:清楚。
苏健:清楚。
徐响泉:清楚。
审:请各方围绕庭前会议归纳的3个争议焦点发表辩论意见。
原代:第1个争议焦点:本案中四被告应承担陈志升死亡的90%的责任。本案事故的原因是两船相撞,根本原因是被告驾驶的船舶没有开灯,船速过快,因此,被告应承担本案的主要责任。关于四被告承担连带责任的理由,四被告系共同承担成本、共享收益的个人合伙组织,其四人之间的成本负担、利润分配明确具体,应当认为其四人是共同的侵权方。陈志升一方确实存在过错,我方认为应承担不超过10%的责任。两位第三人的责任请法院依法认定。
被代:第1个争议焦点:1、我方认为事故发生的过错在于陈志升,陈志升自身没有船员资格,其驾驶的船舶属于违法拼接的泡沫小船,而徐好忠具备船员资格,其驾驶的涉案船舶虽然尚未办理登记,但徐好忠具有船户,仅是因为涉案船舶在事发时是刚刚购买,没有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手续。2、从航行的线路可见,被告的船舶是正常回港,而陈志升是逆行,因此我方认为本案的事故责任在于陈志升一方,我方不需要承担责任。3、至于第三人是否承担责任,由法院依法认定。
审:被告主张陈志升船舶逆行,需要提供相关的证据。
被代:从事故调查报告、公安卷宗可以证实我方船舶当时是返回小漠港,而陈志升的船舶是往相反方向回去其居住的大澳村沙滩,这一事实可以证实我方船舶正常回港,是往正常的方向,而陈志升与我方船舶相反方向,返回沙滩,属于逆行。
苏健:第1个争议焦点:1、我们的船从大澳村沙滩出发,就一定是返回沙滩,所以我们当时的船并没有逆行,只是正常返回。船在大海上是可以随意跑的,不存在逆行的问题。2、我认为我们的船没有责任,是徐好忠的船开得太快,撞到我们,责任在于他们。
徐响泉:第1个争议焦点:我同意苏健的意见。
原代:第2个争议焦点:我方船上的三个人只是亲戚关系,相约出海钓鱿鱼,回来吃宵夜。
被代:我方对对方船舶上人员的关系以及出海目的不清楚,请法院依法认定。
补充事实:事故发生时四被告一起出海钓鱿鱼是由徐好忠临时组织,雇请了三被告出海。四被告是第一次一起出海,之前从未有合作出海捕鱼或者其他合伙经营的先例。
第2个争议焦点:徐好忠与另外3被告是雇佣关系。1、合伙是指合伙人之间达成意思表示的法律关系。而本案,是由徐好忠自行组织,其仅与三个被告中的每个被告达成意思表示,即出海的报酬是由徐好忠提供,三被告之间不存在一致的意思表示。2、合伙一般是书面的协议,而雇佣者多以口头为主,本案亦是。3、合伙关系的物资基础是合伙人之间共同出资,合伙人之间达成稳定的合伙模式,而雇佣关系则是由雇主提供条件、报酬,受雇者仅仅提供劳务。四被告一起出海钓鱿鱼的船舶是由徐好忠个人提供,报酬亦由徐好忠个人提供。另外三被告不仅没有出资,也没有其他的经营成本,仅是提供劳务。上述特点可见徐好忠仅与三被告的每个被告形成雇佣关系,而不是原告所认为的四被告共同合伙。
审:被告船舶当时是谁驾驶?
被代:徐好忠。
原代:根据笔录,是徐好忠驾驶。
苏健:碰撞时我看不清楚对方船舶是谁驾驶的,他们的船开回来救人时,我看到徐好忠在船头和我说话,说我们的船没有开灯。他们船的操纵装置在船尾。
徐响泉:碰撞时我没看清对方船舶的驾驶员,后来我看到的和苏健一样。
被代:事发时是徐好忠驾驶船舶,后来站在船头和苏健对话的人是谁,代理人不清楚,不排除是停船后徐好忠才跑到船头和苏健说话。
原代:第3个争议焦点:1、死亡赔偿金适用广东省2021年人身损害赔偿标准,按照受诉地法院广州的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50257元每年计算20年。2、丧葬费适用2020年一般地区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按照6个月工资计算,总金额是25128.5元。3、被扶养人生活费适用2020年度城镇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标准,按照34424元每年,计算至陈安达、陈安强年满18周岁,两个扶养人,其中陈安达计算7年11个月,陈安强计算11年3个月。以及另两位原告陈美兴、傅秀莲以4个扶养人分别计算12年、20年。4、办理丧葬事宜的其他支出以及精神抚慰金由法院认定,请法院考虑陈志升尚未火化,仍停在殡仪馆的事实,支持我方请求。
被代:第3个争议焦点:与庭前会议的意见一致,各项金额由法院依法核实。1、死亡赔偿金应按照农村标准计算,原告主张过高。2、丧葬费没有异议。3、被扶养人生活费,应按照农村标准计算,其次,不能直接按照20年计算,应当按照各个被扶养人的实际扶养年限,当年度所有人的抚养费不得超过人均农村居民生活消费支出。4、办理丧葬事宜的其他支出,和丧葬费属于重复主张,不应支持。5、精神损害抚慰金,原告主张过高,应按照当地的司法判例为5万元。
苏健:赔偿标准我不懂,由法院依法认定。
徐响泉:和苏健的意见一样。
审:请各方发表第二轮辩论意见。
原代:关于被告徐好忠称其没有责任的意见,我方不认同。首先,徐好忠没有驾驶船舶的资格,其次,徐好忠驾驶的船舶属于三无船舶,没有任何证书。最后,徐好忠并未在航道行驶,其主张陈志升驾驶船舶属于逆行,没有依据。
审:被告,假设本案事故被告船舶需要承担责任,被告认为你方责任应如何划分?
被代:徐好忠个人承担,因其他三被告是受其雇请乘坐其驾驶的涉案船舶,且涉案船舶也是徐好忠个人所有。
补充事实:两船现在被小漠镇政府扣押在小漠港口。
没有其他辩论意见。
原代:小漠镇政府的刘书记,联系方式13500086648。
补充:如果法院需要去现场勘察,可以联系当地的派出所所长刘锦波,13536474888。不排除是派出所扣押的情况。
苏健:没有其他补充意见。
徐响泉:没有其他补充意见。
原代:再补充一个事实:根据司法鉴定意见,被告驾驶的船舶马力为40匹,而原告驾驶的船舶马力仅为8匹,被告在被告的船舶碰撞后,立即驶出了20米远,如此可以推测被告驾驶船舶的速度极快,请法院在认定责任时予以考虑。
被代:回应:根据原告所述的船舶马力的问题,我方认为可以证实陈志升驾驶的拼接泡沫小筏是不适合在海上航行的,也是造成本案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之一。
审:辩论意见法庭已清楚听到,各方可在庭后进一步书面提交,法庭辩论到此结束。
审:被告,你们船上当时有谁有船舶驾驶经验?
被代:只知道徐好忠有,其他人是否有,代理人不清楚,庭后核实。
苏健:据我了解,四被告平时都是出海捕鱼的,不是在外务工的。
徐响泉:我同意苏健的意见。
审:被告船上有船员证书的是谁?
被代:四被告都有。
审:持有船员证书是否可以驾驶船舶?
被代:庭后书面回复。
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请各方陈述最后意见。
原代:坚持庭审意见。
被代:坚持庭审意见。
苏健:坚持庭审意见。
徐响泉:坚持庭审意见。
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条、第九十三条的规定,本案纠纷可以在法院的主持下进行调解,现征询各方当事人的意见。各方是否同意调解?
原代:同意,请求法院给予15天的调解时间。
被代:同意,请求法院给予15天的调解时间。
苏健:同意,请求法院给予15天的调解时间。
徐响泉:同意,请求法院给予15天的调解时间。
审:本次庭审到此结束,现在休庭。
(敲法槌,书记员起立)
书记员:请审判员退庭。全体起立。
合议庭签名:
书记员签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