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粤72民初195号

2022-0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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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海事法院

法庭笔录

时间:2022年4月21日9时至10时30分

地点:广州海事法院珠海法庭

案号:(2022)粤72民初195号

案由:船舶租用合同纠纷

审判成员:         审  判  长:张子豪

   员:张  

人民陪审员:高慧勤

员:刘君仪

旁听人员:无

开庭审理前,经书记员查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到庭情况如下:

原告(反诉被告):安徽辉途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包河区天山路421号滨湖和园20栋1707。(到庭)

法定代表人:乔现松,该公司董事职务。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威,北京德恒(珠海)律师事务所律师。(到庭)

委托诉讼代理人:利心怡,北京德恒(珠海)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到庭)

被告一(反诉原告):珠海万盛达航运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斗门区井岸镇珠峰大道1697号8栋2单元401房。(未到庭)

法定代表人:高智均,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媚,广东诚迅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到庭)

被告二(反诉原告):高智均,住所地珠海市斗门区井岸镇珠峰大道1697号8栋2单元401房。(未到庭)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媚,广东诚迅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到庭)

(书记员宣读法庭纪律略)

书记员:请全体起立,请审判员入庭。

书记员:请坐下。

审:(敲击法槌)现在开庭。请原告和被告出庭人员分别陈述身份和代理权限是什么?

原代: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威律师已经到庭,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利心怡实习律师已经到庭,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

被代:两被告未到庭,两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媚已到庭,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审:到庭各方当事人对对方当事人的身份的身份有无异议?

原代、被代:没有异议。

审:经审核,到庭当事人和诉讼代理人的身份的身份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参加本案诉讼活动。今天,广州海事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七条的规定,公开审理2022)粤72民初195号原告安徽辉途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珠海万盛达航运有限公司、高智均船舶租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本案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的规定,由审判员张子豪担任审判长、审判员张乐、人民陪审员高慧勤,曾红伟担任法官助理,书记员刘君仪。各方对审判人员有无异议?

原代、被代:没有异议。

审: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本院已在送达给各方当事人的受理案件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中告知,各方当事人对诉讼权利和义务是否清楚?对合议庭成员、法官助理及书记员是否申请回避?

原代、被代:清楚,不申请回避。

审:各方当事人对合议庭成员、法官助理和书记员均不申请回避,下面进行法庭调查。

先由原告向法庭陈述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

原代:诉讼请求与提交书面起诉状一致:1、判令被告一向原告返还押金340000元;2、判令被告一向原告返还原告多交的15日的租金180000元;3、判令被告一向原告返还加油费用81250元;4、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14201.19元(以601250元为基数,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计算标准,自2021年5月24日起计至被告实际返还上述所有款项时止,暂计至2021年12月30日的逾期付款利息为14201.19元);5、判令被告二对被告一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6、本案诉讼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和公告费等)全部由两被告负担。以上诉讼请求暂合计:人民币615451.19元。事实理由与提交书面起诉状一致。

审:请被告对原告的诉讼请求进行答辩。

被代:与庭前会议答辩一致

审:被告珠海万盛达航运有限公司、高智均安徽辉途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提起反诉,现在先由被告向法庭陈述反诉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

被代诉讼请求与反诉状一致。一、判令被反诉人赔偿损坏船只维修费7万元二、要求原告支付最后一期的租金36万元,要求原告承担承租船舶期间因为超载被中山海事局处罚的款项一万元。事实与理由补充如下:原告所承租的船舶双方约定时间是在2021年的6月23到期。虽然原告是在2021年5月23要对船舶进行排除,危险的维修,把船舶交给交回给被告,对船舶进行排危维修,船舶维修期间,应当产生的租金,仍然由原告去承担,但告没有最后一期的租金转付给被告,被告认为原告的押金在其留置属于当时是没有催原告缴纳租金,以押金冲抵另一项的关于处罚的罚款单,被告提交了中山海事局所出具的罚款通知,以及被告方根据处罚的通知去缴纳的费用,因为该处罚由于原告的超载,才导致海事局处罚,按合同约定,该处罚的费用应该由原告承担而这个事件发生之后,原告方一直没有对这个事情处理,直到双方之间的矛盾也是积压下来

审:请原告对被告的诉讼请求进行答辩。

原代:针对被告增加的诉求,补充答辩如下:第一,案涉的船舶在2021年的5月23日就已经交接给被告,那么根据双方合同第七条第二款的约定,乙方船舶必须保证能正常作业,如果不能正常作业应该及时调配相应的船只,船舶给甲方使用,相应的产生的责任也不应当由甲方来承担,更无权要求甲方支付租金。第二点,关于违章的罚款问题,合同约定的船舶总标载是两千吨(并且标注2000吨后,如遇船舶实际载货量与船簿不符一切责任事故与甲方无关,乙方自行承担),而在航行的过程,原告一直是按载重标准进行载,如果因还造成了相应的违章,应当全部由被告来自行承担。另外在合同的第七条第三款,也约定,乙方也就是被告在航行的过程中,不得违章作业,违章作业相产生的相应责任,全部都应当由被告自行承担。案涉船舶相应的船上人员全部都是由被告配备的

审:提交了哪些证据?

原代:共提交了9份证据:证据1.《海上船舶检验证书薄》、《海上货船适航证书》、《海上船舶吨位证书》、《海上船舶载重线证书》、《海上船舶防止油污证书》、《海上船舶防止空气污染证书》、《海上船舶防止生活污水污染证书》、《海上船舶防污底系统证书》;证据2.《委托书》;证据3.《船舶租赁合同》;证据4.银行转账记录(押金凭证);证据5.银行转账记录(租金);证据6.《关于万祥811租金异议补充条款》;证据7.《供油凭证》;证据8.微信聊天记录、银行转账凭证(支付油费);证据9.微信聊天记录。证据名称及证明目的详见证据清单

审:被告提交了多少份证据?

被代:增加了2份证据:证据1.船舶现场监督报告;证据2.海事局罚款付款凭证。

审:各方是否提交了新的证据材料?

原代:原告提交了新的证据材料说明如下:1.《关于万翔811租金异议补充条款签订过程的情况说明》,主要是陈述这份文件主要对签订过程。附件包含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一个是临时安全管理证书,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主要是证明被告一的登记股东,然后证据就是第二项临时安全管理证书,主要是证明该证书2021年1月14日才完成办理,也就是说案涉的船舶在此时才符合试航的条件。这两份是针对本诉的2.针对反诉,补充提交了维修报价单。经过咨询,仅仅是3600元。

审:被代对情况说明认不认可?

被代:第一,关于临时安全管理证书取得的时间我们是没有异议的,但对他所解析有异议,因为在当时签订船舶租赁合同的时候,已经是告知原告,适航证尚在办理,还没正式取得,但原告说他急需船舶运作,要求第一被告还是把船先交付给他。所以在合同签订后,和拿到临时安全管理证书,被告就把船交给了原告去使用,这个责任不应该由被告来承担

审:他签订的过程认不认可

被代:事实上第二被告是与他的合作伙伴谢嘉昶,洽谈这个事情和关于付款等等,都是这两个之间进行的船舶正式去提走,和在运作的期间,原告的法定代表人乔现松是直接在是用这个船舶。中间如果发生有什么问题或者矛盾,都是通过谢嘉昶来进行的。虽然对这个船舶当时签合同,到中间出现的各方面的问题,可以从原告方提交的微信上面都有一个反应,都是由第二被告谢嘉昶来进行的

审:你对他这个情况说明里面说的补充条款,签订的过程认不认可

被代:没有异议,但是关于补充这个我们是不认可

审:就是他补充他情况说明里面说的这个情况是不是就是这样的

被代:关于补充协议的产生,当时是原告的法定代表人乔现松直接到公司去当时刚好刘在公司里面

审:反正他们确实去了

被代:和他怎么谈?谈完了以后的把这个情况反馈过去给公司的时候,公司是否定的,他说不可能,因为1月份延误的时间,那是因为原告自己提前把船开到运载货物的码头,由于没有适航证,所以不允许他们进入码头去装货也就是应该是临时安全管理证书我们理解应该是适航证

审:也就是说确实因为没有安全管理证书,所以他们就没办法使用这个船是吧

被代:无法让这个船靠近码头去装货因为他是应该有相关规定的,但这个被告告诉我是因为原告自己明知道这个证尚未拿到,还是要求把这个船开过去,他说出现了问题他自己会解决,但结果的就是因为这个没有,所以对方就不给他靠码头装货。所以导致可能就在那停留对刘单方原告所签补充协议,公司一直是拒绝接受和认可的

审:里面说是刘打电话给高智均确认过了这个事吗

被代:打电话,但是高智均是不同意但最后为什么会签下来?这个就不知道,也是因为这个事情搞的。刘高智均有矛盾然后另外一个股东也提到说这个问题,一个是法定代表,另外一个是你直接去办的事情,你这自己去些问题将的

审:如果说确实问过高智均,然后刚才你说他电话里面没同意

被代:但最后刘为什么会签下来的高智均走不能理解他也是因为这个事情导致他们两个的这产生一个很深的矛盾

审:刘按照被告的说法,刘打电话给高智均高智均说不同意,刘有没有向原告在场的人员说高智均不同意?

原代:打完电话完同意之后当场就签了的

审:被告有跟有跟原告的人说过吗?就打完电话之后有说高智均不同意吗

被代:对刘在打我电话如何跟原告的说辞,第二被告是不清楚的在事后对刘交回补充协议,两被告都是持反对意见

审:那意思就是说两个被告都不知道当时有没有跟原告说过高智均不同意是吧?

被代:对。因为这个是事后他拿回给公司交给被告的,所以无法跟原告那边去陈述,也是因为这个事情和刘产生这个矛盾。被告是不认可的。

审:请被告继续对原告维修报价单再发表下意见

被代:按照被告代理人所陈述的船舶维修地点是在中山附近的港口码头进行维修的,首先对广西桂平市永兴船厂出这个证明,我们是不认同作为代理人是根据被告所陈述说是在中山是否是由船厂去维修,要事后去向他核证下

审:请原告对被告今天增加的诉讼请求交的这两份证据也发表下意见。报告里面看不出超载而且处理决定03是立案调查,如果是行政处罚的话,行政机关会有处罚决定书等文书,两被告可以说明一下这两份证据吗?

被代:当时海事局就给了这个报告,然后他就根据这个把钱交到海事局的账户里面去的当事人也去海事局问过,但是海事局说当事人无权调取,我们也考虑申请法院去调。

原代:三性不予认可,没有办法证明存在被处罚的事宜,即使真的被处罚,相应的责任也应由被告自行承担。

审:关于合同,现在肯定是期限已经届满了刚才两个被告的意思就是说这合同是双方的权利义务,是因为合同期限届满而终止是吧

被代:是的。

原代:是因为被告违约才终止。在船舶交接的时候5月23日已经终止。

审:交船的时候有跟被告所要说因为他违约说要解除合同吗? 

原代:被告是说先把船交给他需要维修。跑两转货运,覆盖维修费大家都不用承担,原告就一直等着被告跑完覆盖完费用要交回这个船,但是被告就一直没有交回。后面看被告没有交还船舶,原告就一直要求被告退回相应的押金

审:这个合同期限届满之前,都没有向被告发过解除通知吗?

原代:没有。

被代:在这期间,原告的合作伙伴谢先生反复多次在微信催问船什么时候能给他们再使用

审:这个船维修是修了什么项目

被代:修了甲板,因为当时这个船需要维修哪里,第二被告再把视频也发给了谢先生的,先生就告知他就是说这个船哪里出现什么问题,主要是出现甲板有大裂缝因为这个是装卸这些货物的时候导致甲板开裂的

审:那这个甲板应该是货舱的甲板吗?

被代:不是,他上面如果有裂缝,然后那些东西就往下掉,掉到就会在下面会产生一种危险不单纯是变成超载的货舱下面不能装东西的,但是那东西如果都掉到下面去的时候增加承载的

审:这个东西是必须要维修的了是吧?原告认不认可?另外。不是必须要维修了是吧

原代:不认可,双方的共识是,甲板确实有四条裂缝,裂缝是不影响船舶本身的适航的,如果进行维修,也仅仅是加钢材然后再进行焊接即使我们不是专业的船舶维修,从常理也可以判断,四条裂缝加钢板,且焊接的费用不可能达到7万元

被代:要跟被告核实。

审:被告修甲板修了多久

被代:大概到7月。因为他中间还有台风,所以这个船舶就不能说马上修好,所以他这个时间相隔,根据他们微信所交流的,应该在7月的下旬

审:被告有没有证据能证明说这些甲板是原告故意弄坏的,或者说是因为原告的过错弄坏的

被代:实际上不能说是他故意弄坏,但在可能在装卸的时候,没有特别注意到,为什么会产生有裂缝的情况,作为被告他也不清楚,但是是船长就告诉他说船已经有这个裂缝,不能运载

审:船上的所有船员都是两个被告配的

被代:都是随船配置的

审:原告,现在林虎勇能不能找到 

原代:能找到。相当于是中介。

审:反正不是被告公司

被代:应该不是吧,我也不清楚,因为没听他讲到这个人

审:关于本案各方还有无补充?

原代:没有。

被代:作为刘他在协议上面签名,不管他是打电话,最终是如何,但他是没有获得公司也就是第一被告的特别授权委托他进行业务的

审:关于案件事实各方有没有要相互发问的?

原代:没有。

被代:没有。

审:修船修了什么项目?是只修了四个裂缝吗?

被代:它主要是针对甲板这一块来维修,然后对船舱下面的一个清理

审:下面就先请各方对庭前会议的争议焦点发表下辩论意见(1.被告万圣达公司需不需要向原告承担返还押金34万元、15日的租金18万元,还有邮费81250元,以及支付一期付款利息。2. 被告高智均是不是应该对万圣达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承担连带责任;3.原告是否应该向两被告赔偿维修费以及海事局的罚款以及支付6月份的租金),如果说书面意见或者庭前会议要刚才庭审里面已经说到了,就不用再重复了,当然如果说你们需要强调的意见,可以简要的强调一下。请原告先发表下辩论意见。

原代:1.关于押金,双方的船舶已经在2021年5月23日就已经完成交接了,无论合同是基于到期终止,还是被告违约而终止,被告都应当向原告退还押金2.关于18万元多交的租金,在庭审中可以确定的是,关于该部分免租的补充条款,确实是由被告一的股东所签订,而且也证明原告也曾经到过被告一的办公地点,和刘进行当面的沟通,应当认为就是代表被告一与原告进行洽谈的,而在原告的认知中,被告一对于该补充条款是认可的,并且补充条款的签订确实是有相应的背景,即使被告一在事后不认可签订补充条款,那么根据补充条款的签订的过程,以及双方的陈述,也可以认定签订该条款的行为已经构成表现代理。被告一对于该行为也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3.关于关于油费,根据原告提交的相应的微信聊天记录,船舶交接是有加油的情况,是得到了船上人员王胜卫的认可的。而后续船舶的使用都是被告,原告在已经扣除相应使用的油量后被告应当向原告返还油费4.关于被告二是否应当承担连带责任,我们认为被告二是被告一的法定代表人,并且船舶相关的费用的收取,都是由被告二代为收取的,被告二的财产跟被告一产生了混同,应当承担连带责任5.关于船舶的维修责任以及相应的罚款。根据双方合同的约定,都应当由被告来承担,并且被告在本案中主张的维修和罚款的相应事实,都不能完全的证明,因此关于该部分的诉讼请求,应当予以驳回6.关于2021年6月份租金,船舶在2021年的5月23日已交还给被告,原告多次催促被告返还船舶,被告均不理会。该期间原告并未实际使用船舶,并且根据合同的约定,如果船舶因为维修或者其他原因导致原告无法使用的话,相应的责任也应当是由被告承担。因此关于2021年6月份的租金,被告无权向原告收取。综上恳请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驳回被告的全部反诉请求

审:下面请被告发表下辩论意见。

被代:1.关于押金返还,押金是合同期满,依法应返还,但被告之所以没有将押金返还,是由于原告尚有一个月的租金尚未缴纳。被告单方的押金冲抵了租金2.关于15天的租金18万的问题,对于该补充协议,两被告都不认可该协议。该协议签订的时候,刘是没有获得第一被告的授权,虽然原告是去到被告的公司,当时是回公司处理其他事物而碰上这个事情,刘原告方在恰处这些事务的时候虽然曾经与第二被告电话报告,但第二被告是不认同其所陈述的内容,这从事后将该协议书交回第一被告时,两被告是否定协议的有效性,这个可以从后面两被告拒绝支付款项和承认这个事实是互相印证的3.关于油料费的问题,从原告自己认为在交船的时候,在经过船上的工作人员认可,才加这个油,由此可以佐证了其交还船舶的时候,船舶已经是没有足够的油料促使船舶正常的停靠到被告所指定的地方,而作为原告也知道该次船舶的交接是因为需要对船舶的修理而交船的再有一个问题船舶的油箱核载量是多少,而原告这次所加的油料的量数,是否油箱荷载的上限量,因此他加的油品是按照当时合同交船的时候船舶里有油品的延续4.关于第二被告是否应该承担连带责任的问题。第二被告是第一被告的法定代表人,虽然他用个人的账户收取了不管是租金还是押金,他只是代表了第一被告对外所进行的法律行为,非属于他个人来承担。其他就按照庭前会议以及今天的庭审所质证过程中的辩解意见一致

审:法庭调查法庭辩论到此结束,下面征求一下各方最后意见。

原代:请求法院支持原告诉讼请求驳回被告的反诉请求。

被代:请法院驳回原告诉讼请求,支持被告的反诉请求。

审:首先是没有证据证明刘当时已经明确向原告表示过,自己没有得到授权。然后第二个就是说海事局行政处罚方面的证据。第三个就是说船舶损坏是不是因为原告的故意或者过错造成的第四,船舶维修的项目,修了什么项目。第五,还有刚才也说到由可能超过油箱的油量这方面也不限于以上这些问题,双方对其他问题还有证据的话请在5月7日前提交证据,逾期未提交视为没有。

原代、被代:好的。

审:根据法律规定,在案件审理期间可在当事人同意的情况下组织各方当事人进行调解,现征询各方当事人调解意向。各方是否愿意调解?

原代:愿意调解。

被代:不同意调解。

审:法庭将根据各方的调解意愿于庭后不组织各方调解,今天庭审到此结束,现在休庭。(敲击法槌)

书记员:请全体起立,请审判员退庭。

书记员:请坐下。

原告方签名:

 

被告方签名:

 

审判员签名:

 

法官助理签名:

 

书记员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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