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 州 海 事 法 院
法 庭 笔 录
时间:2022年4月29日上午10时41分至11时50分
地点:广州海事法院第五法庭
案号:(2022)粤72民初114号
案由: 船舶租用合同纠纷
审判人员:审判员徐春龙
法官助理:周茜
书记员:郑夏沐
书记员:现在宣布法庭纪律(略)
到庭当事人基本情况
原告:邓国勇,男,1976年6月1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英德市白沙镇新潭村委会背夫组。(到庭)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文方,广东浈阳律师事务所律师。(到庭)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虹,广东浈阳律师事务所律师。(未到庭)
被告一:熊卫平,男,1986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丰城市剑邑大道456号丰邑中央5栋3单元1002室。(到庭)
被告二:杨奕勤,男,1990年5月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大良街道红英路七街怡景楼9座201室。(到庭)
第三人:邓国校,男1993年6月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英德市白沙镇新潭村委会背夫组8号。(到庭)
(宣布法庭纪律略)
审:(敲法槌)现在开庭。首先核对到庭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的基本情况。原告邓国勇是否到庭?原告委托广东浈阳律师事务所李文方、刘虹律师为委托诉讼代理人,已经向法院提交授权委托书,李文方、刘虹律师是否到庭,代理权限是?
原代:原告邓国勇到庭,原告委托广东浈阳律师事务所李文方律师到庭,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审: 被告熊卫平、杨奕勤是否到庭?
熊卫平:到庭。
杨奕勤:到庭。
审:第三人邓国校是否到庭?
邓国校:到庭。
审:原告对两被告及第三人等出庭人员的身份有无异议?
原代:没有。
审:两被告及第三人对原告出庭人员的身份有无异议?
熊卫平:没有。
杨奕勤:没有。
邓国校:没有。
审:经核对,各方当事人的身份、诉讼代理人的身份和代理权限均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参加本案诉讼。今天,广州海事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七条的规定,公开审理原告邓国勇与被告熊卫平、杨奕勤船舶租用合同纠纷一案。本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徐春龙独任审理,法官助理由钟科变更为周茜,书记员由赵昕宇变更为郑夏沐担任法庭记录,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本院已在送达给各方当事人的受理案件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中告知,原告、两被告及第三人对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是否清楚,对审判员、法官助理及书记员是否申请回避?
原代、熊卫平、杨奕勤、邓国校:清楚,不申请回避。
审:各方当事人对审判人员、法官助理和书记员均不申请回避。
审:原告申请证人石文修出庭作证,法庭予以准许,现在请证人石文修出庭。(证人出庭)
审:请证人陈述你的基本情况。
石文修:我叫石文修,男,汉族,1996年3月10日出生,住广东省英德市西牛镇赤米村委会石屋四组,电话号码13750133347。
审:你与原被告、第三人认识吗?
石文修:与原告、第三人认识,与两被告没见过,只是跟姓熊的电话、微信联系。
原代:你有无帮邓国勇介绍过粤英德货8613船租出去?
石文修:有。介绍给李东,他再介绍给姓熊的。是按月租的。有代收过租金。
审:被告、第三人有什么要询问证人的?
熊卫平:没有。
杨奕勤:没有。
邓国校:没有。
审:你为什么帮邓国勇介绍?
石文修:我跟邓是朋友,就帮他介绍。也帮他管理船。邓国校是负责跟船的,我是负责找承租方的。
审:你代收租金的时间?
石文修:收过一个月租金,一个月14万,不休息就补5000,大概是在2021年过完年后,三四月份。熊先生给过我,阿华也有,分了三四次打过来的,一共是打了14万5元。阿华的全名我也不晓得,是李东介绍我认识的,李东是他们的合伙人。
审:你认为熊卫平、李东、曾振华是合伙的?
石文修:我也不太清楚,我感觉应当是一起合伙的。
审:租金是跟谁说的?有合同吗?船员工资呢?
石文修:跟李东,没有合同都是电话联系。船员工资是邓国校负责的。加油是李东负责的。
(证人退庭)
审:原告申请证人曾振华出庭作证,法庭予以准许,现在请证人曾振华出庭。(证人出庭)
审:请证人陈述你的基本情况。
曾振华:我叫曾振华,男,汉族,1977年4月5日出生,住广州市黄埔区开发区东区春晖四街康慧苑137号,手机号13825069148。
审:你认识原告和第三人吗?
曾振华:不认识,我只认识两被告。
审:请被告先提问证人。
两被告:没有。
原代:你有无租赁过粤英德货8613船?
曾振华:有人委托我租过。
原代:你有无跟熊卫平合伙租过?
曾振华:没有,我有支付过该船的租金。但不是我租的,是当时码头跟工地说缺船让我去找,
审:李东是什么人?你是怎么跟他说租船的事宜。
曾振华:具体我不清楚,他是文冲码头那边的人。 我让他介绍船给我的,他就介绍了8613给我。
审:你跟8613的谁谈的?
曾振华:最开始跟石文修谈的,大概是2021年三四月份的时候,当时没有签合同,我们先给他打钱,14万一个月,半个月一交,当时约定超过12个航次补1500或者是2000。
审:租金由谁付给石文修的?
曾振华:一开始是按月跑的,最开始的两航没有收到钱。后来是由熊具体去谈的,我跟李东、熊不存在合伙关系。我有跟邓国校讲让他去跟熊卫平联系。
邓国校:熊加我微信,租金也是他打的。
审:原被告第三人还有要问的吗?
原被告第三人:没有。
(证人退庭)
审:原告提交了几组证据?
原代:6组证据。今日提交的光盘作为证据4的补充。
熊卫平:对证据的真实性确认,但是我只是卸货方,是码头这头的,曾振华是欠了我的钱把船拿来抵债的,我不是租船的意思。
审:加油不合格的事?
熊卫平:确实有这事但是我是让别人代加的。
杨奕勤:对真实性确认。
邓国校:对真实性确认。
审:被告熊卫平提交几组证据?
熊卫平:2组证据,证据1:2021年4月7日与曾振华的聊天记录,证明8613不是我承租的,是曾振华租的,是东洲码头的。
证据2:9月28日聊天记录。证明船是因不可抵抗的原因,中央巡视组下来巡视,不管合法和不合法都停工了。
审:按月租14万5000元你确认?
熊卫平:确认,但是这钱是曾和码头的事。
原代:对证据真实性没有异议。证据1关联性不确认,租赁是从4月底才开始的,聊天记录是4月7日的。证据2所说9月份不算钱说不过去,船没有卸下来为什么不计租金不合理。
杨奕勤:真实性确认。4月份的事我知道,9月的我不清楚。
邓国校:真实性确认。对证明目的不确认。
审:杨奕勤和邓国校有证据提供吗?
杨奕勤、邓国校:没有。
审:由原告对证人证言发表意见。
原代:没有。
审:由被告、第三人对证人证言发表意见。
熊卫平:没有异议,原代所说4月7日的事不对。
杨奕勤:没有异议。
邓国校:没有异议。
审:原被告、第三人对本案事实问题还有需要询问的吗?
原代、熊卫平、杨奕勤、邓国校:没有。
审:租金原告总共收到多少?
原代:从2021年4月29日开始到2021年8月24日,一共收到495500元。具体是第一笔钱是石文修支付的65000,之后主要是熊卫平支付的。5月至6月24日是熊卫平将钱打给石文修转的。7月3日之后的都是由熊卫平通过熊金平,以及杨奕勤支付的。
熊卫平:他是帮我跑的所以我给钱,但是码头一直没有给我钱。7月20日至8月2日在佛山海舟水道滞港12天,是因为他们在那边换船长。8月25日至8月31应当是可以卸货的,但是没有卸货。9月1日至9月25日中央督察组巡视,所有的船都没法开工,包括合法的都不能开工。扣除这43天之后剩余的租金是14万,按天算的。2000块的罚金倒是小事,我认。
杨奕勤:我只是在熊卫平船不用的时候用船,按趟算钱,我也给过钱了,不是合伙关系。关于7月20日的事,卸货的时候船长打电话问我卸货的事,我说可以找人带进去但是船长觉得自己不会开就不肯进去,我也问了熊卫平,熊说让他们停在海舟水道口,过了2天船长打电话给我要卸货我就问他为什么要卸,船长说要回老家,要换船长,所以就开到了海舟水道里。
熊卫平:当时水道有船撞了,塞住所以船出不来了。
审:9月中央巡视组来导致船停工是?
邓国校:不是所有的停,但是检查比较严的时候停了。
审:合同何时解除?
原代:2021年9月25日。
熊卫平:2021年9月25日。
杨奕勤:法院依法认定。
邓国校:2021年9月25日。
审:根据各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答辩意见以及证据交换情况,法庭归纳本案庭审争议焦点如下:1、原告与两被告是否成立船舶租赁关系,如果成立船舶租赁关系,是定期租船还是航次租船;2、船舶租用的租金是如何计算的;3、船是否存在欠收租金的情形,若存在欠收租金的情形,欠收租金的时间从何时起算。
各方当事人对法庭归纳的争议焦点是否有异议?
原代:没有。
熊卫平:没有。
杨奕勤:没有。
邓国校:没有。
审:法庭调查结束,下面进行法庭辩论,主要围绕法庭归纳的争议焦点。
审:原告先发表辩论意见。
原代:庭后提交书面代理词。
审:两被告发表辩论意见。
熊卫平:我是跟邓国校租船的,跟邓国勇没有关系,租金计算方式、罚款4000我都可以确认,但是43天的租金按照行规不应该由我来给。
杨奕勤:没有意见。
邓国校:没有意见,关于熊卫平跟我说的租金结算的问题,他一直没有跟我商量过。
审:法庭辩论终结。现在由当事人最后陈述。首先由原告陈述。
原代:请求法庭作出公正判决。
审:现在由被告陈述。
熊卫平:请求法庭作出公正判决。
杨奕勤:请求法庭作出公正判决。
邓国校:请求法庭作出公正判决。
审:根据民事诉讼法,原被告是否同意调解?
原代:不同意调解。
审:各方的书面代理意见,5月9日提交法庭。本次的庭审到此结束,现在休庭。(敲法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