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粤72民初1809号

2022-0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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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

案号:(2021)粤72民初1809号

:  航次租船合同纠纷

时间:2022年4月15日下午17时5分至18时29分

地点:本部六号庭

审判长:宋瑞秋

审判员:钟宇峰、邓非非

法官助理:刘亚洲

书记员:蔡晓琪

*******************************************************

到庭当事人基本情况:

原告广东穗丰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丰顺县汤坑镇新生路18号。

法定代表人:刘碧辉,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丽芬,广东永航律师事务所律师,职业证号:14401201311092240。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一华,广东永航律师事务所律师,职业证号:14401199710185440。

 

被告一钦州市钦州港威龙船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钦州市钦州港进港大道巨龙国际18层。

法定代表人:高兆凯,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二:高兆凯,男,1982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平潭县苏澳镇先进村土库306号。

上列两位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振海,广东海建律师事务所律师,职业证号:14401200710308940。

被告三:东海航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建分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鼓东街道五四路128-1号中旅城二期办公楼第36层02、03、04、05单元。

法定代表人:刘庆辉,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邵淇正,上海瀛泰(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职业证号:14401202110285933。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龙杰,上海瀛泰(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职业证号:14401200710841531。

第三人:王永辉,男,1967年4月2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平潭县流水镇模镜村王家低47号。

(书记员起立)

书记员:现在宣布法庭纪律。

现在请审判员入庭,全体起立。

(待审判员入席站定后)

书记员:请坐下。

(待审判员坐下后,面向审判员)报告法官,庭审准备就绪。

审:(敲法槌)现在开庭。今天,广州海事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的规定,公开审理原告广东穗丰食品有限公司与被告钦州市钦州港威龙船务有限公司、高兆凯、东海航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建分公司、第三人王永辉航次租船合同纠纷一案下面核对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身份和到庭情况。

请原告向法庭陈述原告住所地、是否到庭?以及委托代理人身份和代理权限是什么?

刘:原告广东穗丰食品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丽芬到庭、林一华未到庭,广东永航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包括参加庭审活动,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调解、和解,签收法律文书。

审:请被告一、二陈述被告住所地、是否到庭?以及委托代理人身份和代理权限是什么?

李:被告一钦州市钦州港威龙船务有限公司、被告二高兆凯,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振海到庭,广东海建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包括参加庭审活动,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调解、和解,签收法律文书。

审:请被告三陈述被告住所地、是否到庭?以及委托代理人身份和代理权限是什么?

邵:被告三东海航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建分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邵淇正、陈龙杰到庭,上海瀛泰(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包括参加庭审活动,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调解、和解,签收法律文书。

审:请第三人王永辉陈述第三人住所地、是否到庭?

王:第三人王永辉通过诉服网连线到庭。

审:原告对到庭被告、第三人诉讼代理人的身份和代理权限有无异议?

刘:没有异议。

审:被告对到庭原告、被告保险公司、第三人诉讼代理人的身份和代理权限有无异议?

李:没有异议。

邵:没有异议。

审:被告对到庭原告、被告保险公司、第三人诉讼代理人的身份和代理权限有无异议?

无异议。

审:第三人对到庭原告、被告诉讼代理人的身份和代理权限有无异议?

王:没有异议。

审:各方当事人的身份、诉讼代理人的身份和代理权限均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参加本案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本案依法由审判员宋瑞秋、钟宇峰、邓非非组成合议庭审理,宋瑞秋担任审判长,刘亚洲担任法官助理,书记员蔡晓琪担任记录。各方有无异议?

刘:没有异议。

李:没有异议。

陈:没有异议。

王:没有异议。

审: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本院已在送达给各方当事人的受理案件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中告知,原告对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是否清楚,是否申请审判人员及书记员回避?

刘:清楚,不申请回避。

审:被告对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是否清楚,是否申请审判人员及书记员回避?

李:清楚,不申请回避。

陈:清楚,不申请回避。

审:第三人对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是否清楚,是否申请审判人员及书记员回避?

王:清楚,不申请回避。

审:各方当事人对审判人员和书记员均不申请回避,下面开始法庭调查。法庭调查是通过各方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陈述、举证、质证,查明案件事实,重点是当事人争议的事实以及本庭认为应当调查的事实。

请原告向法庭陈述诉讼请求以及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

刘:与庭前会议意见一致。

李:与庭前会议意见一致。

陈:与庭前会议意见一致。

王:与庭前会议意见一致。

钟:事实方面有无补充?

刘:威龙公司对王永辉使用的船章是否知悉刻有威龙公司的名称?

李:知悉,事故发生后威龙公司要求王永辉将船章交还给公司,但王永辉称事故后将该船章借给了郭国仁的儿子郭辉。并且称该船章现在还是在郭辉处,王永辉至今仍未将该船章归还,对于事故发生后用该船章补充加盖的任何文件都并非威龙公司的真实表示,应当无效。

陈:没有。

王:没有。

审:涉案货物运输进行洽谈你如何与郭国仁谈的?

王:这么久哪里记得清楚。郭国仁知道我是这条船的船东。

李:运输合同补充意见,原告的证据1经过法庭调查,威龙公司有理由相信航次租船合同是在事故发生后百盛安公司为逃避责任制作的,合同内容写着由代理人代收运费,完全违背常理,法庭调查时,原告也说未支付任何款项,约定代理人代收运费,因此合同第7条记载该合同真实也未生效。

刘:百盛安原告的代理人已向王永辉支付订金,航次租船合同已生效,该合同货物在起运港装船当时签署的,并非事故发生后签署的。

审:现归纳本案争议焦点:1.原告是与谁建立航次租船合同;2.原告主张的损失是否有依据;3.各被告以及第三人是否对原告的损失承担相关的赔偿责任或连带责任;4.各被告或第三人是否享有海事赔偿限制责任双方对上述争议焦点是否有异议或者补充?

刘:没有。

李:没有。

邵:没有。

王:没有。

审:请各方发表争议焦点一辩论意见。

刘:在航次租船合同签章处盖有威龙11的船章,威龙公司对该船章刻有该公司名称是知悉的和认可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法发201228号文件第10条在王永辉以威龙公司的名义签订航次租船合同,威龙公司也通过船章确认承运人,因此应当是承运人。 

李:原告与威龙公司不存在航次租船合同关系,原告并不能提供原件证明其提交的航次租船合同是真实的,而且根据法庭调查涉案航次租船合同首先是郭国仁与该轮实际船东王永辉口头达到协议,该航次租船关系应该发生于郭国仁和王永辉之间。当时约定的定金2000元是在2021年7月26日由郭国仁的儿子郭辉直接支付给王永辉。威龙公司并不清楚该合同当时成立的情况,也从未盖章确认过,根据最高院国内水路运输的指导意见,合同航次租船实际船东托运,所以原告主张威龙公司是合同承运人,王永辉是实际承运人并不成立。加印公章的是百盛安公司,进一步佐证本案的航次租船合同关系首先是原告与百盛安公司关系建立的,然后才是百盛安公司与王永辉成立航次租船合同关系,威龙公司并非实际承运人。

陈:同意被告一、二在本轮的辩论意见。1.王永辉以自已的名义签订协议,详见法发第201228号的指导意见。2.关于被告一二提出航次租船合同的真实性,我们认为原告并未能证明该合同的真实。3.本案的运单右上角记载水路运输规则,要明确不是国内水路运输规则,国内水路运输规则不适用,根据水路运输规则交通部1995年221号文件,规则中没有实际承运人的概念,因此本案中根据运单即王永辉作为承运人,威龙公司不应承担任何责任。

审:威龙公司是否具备水路运输资质?

李:有水路运输资质。

审:王永辉是否具备以个人的名义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王:我庭后向法庭核实提交。

王:没有。

审:原告对王永辉陈述的郭国仁知道他是船东的事实有何意见?

刘:庭后向当事人核实。

审:原告主张威龙公司是合同承运人,你是实际承运人有何意见?

王:不是,合同是假。租船合同是船舶出事后才弄的。

我除了与郭国仁订货外,没有签任何合同。

审:你是涉案货物的承运人吗?

王:是。

刘:在航次租船合同运输过程中,航次租船合同及运单,运单盖章是代理人一栏。

审:请各方发表争议焦点二辩论意见。

刘: 货物损失我方已提交证据及庭后会补强,根据民法典,货物的打捞责任由威龙公司承担,打捞费威龙公司承担。

李:与庭前会议发表意见一致。

陈:与庭前会议一致。根据购销合同记载是卖方开发票,原告无权索赔对税款损失。 值税条例及细则。如果没开发票,根据买卖要求卖方可以要求开发票。

王:与庭前会议发表意见一致。

审:请各方发表争议焦点三辩论意见。

刘:与庭前会议发表意见一致。

李:与庭前会议发表意见一致。

陈:我方认为原告无权向被告三提出诉讼请求,保险法第65条第2款本案被告一的赔偿未确认,原告无权提出诉讼,本案保险合同不成立,根据海商法第244条第1款的规定,除合同约定外,船舶不适航,导致损失不承担责任,根据威龙公司知晓船员配员不足的情况,保险条款约定因不适航导致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根据海商法的规定应当先适用保险款的约定。

审:原告对涉案货物投保的险是否向当事人询问清楚?

刘:庭后提交。

王:与庭前会议发表意见一致。

审:请各方发表争议焦点四辩论意见。

刘:原告在庭前提供4个参考案例,当船员配员不足,无证驾驶、无办理签订航行等情形,导致损失,丧失海上赔偿责任人限制,本案中威龙公司严重配员不足,威龙公司是船舶所有人,王永辉为实际承运人,均有义务为船舶配员,配员不足存在因果关系,因此威龙公司和王永辉无权享受海事赔偿限制。

李:与庭前会议发表意见上补充。原告提到的案例虽威龙公司无看到,无办理签证,与本案不具可比性,本案都是依法签证,不存在不办理签证。威龙公司在本案中唯一过错是船舶挂靠在威龙公司名下,不能以挂靠在威龙公司名下故意轻率作为或不作为,不能因为船舶挂靠威龙公司丧失限制,本案有以下证据可以证明威龙公司尽到因有责任,至少不是轻率作为或不作为,已委托有资质公司管理,并支付5万元费用。诚锋公司通过视频上船检查并未发现该轮配员不足。威龙公司与诚锋公司密切联系,诚锋公司未反映配员不足。威龙11在事故发生前从未收到行政处罚,包括船舶配员,从未有海事部门相应警告,保险人称进出港并没有排除海事部门要抽检船舶这个安全责任,海事部门没有监管到该轮配员不足,不能对威龙公司加大责任,不能以此认定威龙公司是具有轻率作为或不作为,原告并不能按最高院海事赔偿责任进行区分,假设威龙公司需承担赔偿责任也有权享受海事赔偿责任。我方主张享受海事赔偿责任金额是240146特别提款权,折合人民币约两百二十万,参照事故发生之日。

王:同意威龙公司上述问题海事赔偿责任提出的陈述意见。

陈:与庭前会议发表意见一致。

刘:本案中王永辉本人通过租用他人船员证书进行进出港申报,逃避监管,其行为与上述答辩意见的过错相当,对于威龙公司提出的特别提款权原告需庭后核实,永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险种是水路陆路综合险。

审:威龙公司主张享受海事赔偿限制,若要赔最多需赔两百二十万,你是否认为若你要赔最多赔两百二十万?

王:应该是吧。

审:补充证据在4月22日前向法庭提庭。

审:辩论意见法庭已清楚听到,各方可在庭后进一步书面提交,法庭辩论到此结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各方陈述最后意见

刘:王:请求法院依法判决。

李:王:请求法院依法判决。

邵:请求驳回对被告三的全部诉讼请求。

王:请求法院依法判决。

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条、第九十三条的规定,本案纠纷可以在法院的主持下进行调解,现征询各方当事人的意见。各方是否同意调解?

刘:与庭前会议发表意见一致。

李:与庭前会议发表意见一致。

陈:与庭前会议发表意见一致。

王:与庭前会议发表意见一致。

审:本次庭审到此结束,现在休庭。

(敲法槌,书记员起立)
 书记员:请审判员退庭。全体起立。

 

审判员签名:

 

书记员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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