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 州 海 事 法 院
法 庭 笔 录
时间:2022年4月28日上午9时48分至15时40分
地点:广州海事法院第五法庭
案号:(2021)粤72民初1740号
案由:海上、通海水域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审判人员:谢辉程
法官助理:刘亮
书记员:张燕虹
书记员:现在宣布法庭纪律(略)
到庭当事人基本情况:
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
负责人:石合群,总经理。(未到庭)
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体育东路 160号 15、16、17、27、28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000890350458F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雁冰,北京大成(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到庭)
被告一:上海朗文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钱为群,执行董事(未到庭)
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长阳路 235号2404-05室。
被告二:上海朗文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
负责人:钱为群,总经理。(未到庭)
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中山六路232号1504室。
以上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晖,广东恒运律师事务所律师。(未到庭)
以上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卢秋璇,广东恒运律师事务所律师。(到庭)
被告三:元泰海空通运有限公司
(Orient Star Transport International Limited)
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新界葵涌货柜码头路88号永得利广场1号楼18层8-10室
(Room 8-1018/F,Ever Gain Plaza,Tower 188 Container Port RoadKwai ChungN.T., Hong Kong)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伟,广东恩典律师事务所律师。(到庭)
被告四:赫伯罗特股份公司
(Hapag-Lloyd Aktiengesellschaft)
住所地;德意志联邦共和国汉堡博林达姆25号
(BALLINDAMM 25 D-20095 HAMBURG Germany)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全忠,上海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未到庭)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锐,上海瀛泰(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到庭)
审:首先核对当事人信息,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法定代表人是否到庭?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任雁冰是否到庭?代理权限?
原代: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法定代表人未到庭。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任雁冰到庭,权限为一般授权。
审:被告一上海朗文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有限公司、被告二上海朗文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法定代表人是否到庭?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恒运律师事务所律师黄晖、卢秋璇是否到庭?代理权限?
被代一、二:被告一上海朗文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有限公司、被告二上海朗文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法定代表人未到庭。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恒运律师事务所律师黄晖未到庭、卢秋璇律师到庭,权限为特别授权。
审:被告三元泰海空通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是否到庭?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恩典律师事务所律师周伟是否到庭?代理权限?
被代三:被告三元泰海空通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未到庭。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恩典律师事务所律师周伟律师到庭,权限为特别授权。
审:被告四赫伯罗特股份公司法定代表人是否到庭?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徐全忠、李锐是否到庭?代理权限?
被代四:被告四赫伯罗特股份公司法定代表人未到庭。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徐全忠未到庭、李锐律师到庭,权限为特别授权。
审:原告对被告出庭人员的身份有无异议?
原代:没有。
审:被告对原告出庭人员的身份有无异议?
各被代:没有。
审:今天开庭前原告对本院提出申请,请求申请撤回被告赤多瑞船舶控股公司的起诉,本院经过审查后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申请,所以今天口头裁定准许原告提出的对被告赤多瑞船舶控股公司撤回起诉的申请,现在予以口头裁定。
审:经核对,双方当事人的身份、诉讼代理人的身份和代理权限均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参加本案诉讼。今天,广州海事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就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与被告上海朗文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有限公司、上海朗文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元泰海空通运有限公司、赫伯罗特股份公司海上、通海水域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进行公开开庭。本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谢辉程独任审理,刘亮担任法官助理,书记员张燕虹担任法庭记录。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本院已在送达给双方当事人的受理案件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中告知,原告对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是否清楚,对审判员、法官助理以及书记员是否申请回避?
原代:清楚,不申请回避。
各被代:清楚,不申请回避。
审:因为上海朗文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有限公司与上海朗文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是共同委托律师作为诉讼代理人,所以请卢秋璇律师在陈述你的意见的时候,请明确你是代表哪一个被告,如果你没有明确的话,本庭视为你代表两个公司进行发言。是否清楚?
被代一、二:清楚。
审:各方当事人对审判人员、法官助理和书记员均不申请回避。下面开始法庭调查。首先请原告向法庭陈述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原代:诉讼请求:1、判令四被告向原告连带赔偿货物损失人民币980678.5元及利息(利息从2021年9月22日起,按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被告清偿之日,暂计至2021年11月22日的利息为6293元);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补充诉讼请求第1项,判令五被告变更判令为四被告。我方的诉讼请求、事实及理由与起诉状一致。(详见起诉状)
审:原告的诉讼请求1赔偿货物损失包括了那些?
原代:货物的CIF价915643.46元以及保险金额加成,货物的计价是美元计价。合同价是139311.99美元。按照宏升公司开具的增值税补充发票以汇率6.806计算折合人民币915643.46元。本案保险金额是1043049.04元如果按这两个金额计算,加成比例是13.9%。买卖双方的就是CIF价,没有做出区分。宏升公司汇率是6.806,汇率对应的日期需要庭后核实。利息的起算依据是保险金支付凭证支付之日。
审:现在由被告对原告的起诉提出答辩意见。
被代一:上海朗文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有限公司答辩意见如下:1、对于原告提起的诉讼请求,驳回原告诉讼请求;2、本案诉讼费由原告承担。事实与理由:造成案涉货损的原因是船舶在航行过程中遭遇7级以上强风和大浪,根据《海商法》第53条第三款的规定。我方答辩意见与答辩状一致,(详见答辩状)
被代二:上海朗文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的答辩意见如下:1、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2、本案诉讼费由原告承担。我方答辩意见与答辩状一致。(详见答辩状)
被代三:1、答辩人从事的货物运输相关事务,是给予被告二委托被告人子公司承担运输货物,并非货物运输关系。2、答辩人与被答辩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提及被答辩人没有任何法律关系,不应承担任何法律关系。3、案涉货柜落水是因为恶劣天气造成,根据《海商法》相关规定应该免除责任。我方答辩意见与答辩状一致。(详见答辩状)
被代四:1、赫伯罗特股份公司并非涉案因素的实际承运人,实际承运人因为案外人ONE公司因此,被告起诉赫伯罗特股份公司公司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2、在坚持第1点意见的前提下,涉案船舶在航行途中突然遇到强风暴团,产生强烈的风力和巨大的浪涌,导致集装箱倒塌落水。因此涉案货损是因为天灾及海上危险造成,承运人有权主张免责;3、原告请求金额包含加成投保部分,对于该部分原告无权向承运人主张索赔。对对于原告主张的按照发票中的汇率6.806计算人民币金额建议原告对外赔偿的是美金,因此原告有权主张的金额仅为报关单上的金额乘以原告起诉状中涉及的汇率6.469;4、对于原告所主张的利息根据《保险法》的规定,原告主张的利息没有法律依据。
审:原告你是保险代位求偿,被保险人是什么公司?
原代:被保险人是广州市桐昇贸易有限公司,货物的买方是一个美国公司扎克配送公司。桐昇公司于2020年12月4日已经从扎克公司收到了全部的货款,将保单以及相关权益转让给了扎克公司,原告向扎克公司支付了保险金,桐昇公司和扎克公司共同将其享有的承运人索赔的权利转让给了原告,具体内容可以见原告证据3权益转让书。
审:原告你主张的跟各被告的是什么关系,各被告的法律地位。
原代: 桐昇公司之间联系的货代公司是被告二在完成订舱托运后,被告一签发了本案提单,本案提单为记名提单,其中载明托运人是桐昇公司收货人是扎克公司,通知方是被告一在美国的代理,因此原告与被告一之间存在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关系。在桐昇公司与被告一、二沟通过程中两被告表示其将按货物转由被告三运输,并由被告三签发了提单。被告三签发了提单,托运人是被告二,收货人是被告一在美国的代理。同时被告三有委托被告四运输本案货物,被告四签发的提单载明的托运人是被告三,收货人是被告三在美国的代理。因此被告三、四也是本案货物的承运人
审:根据各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答辩意见。法庭归纳本案庭审争议焦点如下:1、原告与各被告之间的法律关系,也就是说涉案货物运输谁是托运人、收货人、承运人、实际承运人;2、涉案集装箱落水的原因承运人是否可以免责;3、原告起诉的货物损失是否合理。
各方当事人对法庭归纳的争议焦点是否有异议?
原代:没有。
各被代:没有。
审:下面围绕本案争议焦点涉及的事实问题展开调查。原告总共向法庭提交多少份证据?
原代:共提交14组证据。证据1.保单。证据2.保险金支付凭证。证据3.权益转让书。证明:原告承保了涉案货物,并按保单于 2021年9月22日支付了货物损失保险金151589.58 美元,按当日汇率折合人民币980678.5 元,依法取得了代位求偿权。证据4.货代提单。证明:被告一为涉案货物承运人,该提单由被告二代为签发。证据5.提单。证明:被告三为涉案货物承运人。证据6.提单。证明:被告四为涉案货物承运人。证据7.船舶信息。证明:被告五为涉案承运船舶“万欧珀斯”(ONE APUS)轮所有人和实际承运人。证据8.事故通知。证明:涉案集装箱货物在运输途中落海失踪。证据9. 证明:涉案集装箱货物价值。证据10. 证明:买卖合同。证据11.增值税普通发票。证据12.装箱单和重量证明单。证明:涉案货物买卖情况。证据13.费用确认书通知书。证据14. 增值税普通发票。 证明:被告一和被告二向原告收取了运费。我方证据名称、证明内容与证据清单一致。(详见证据清单)
审:现在由被告一、二发表一质证意见。
被代一、二:对于证据1-3真实性由法院审查,关联性不予认可,原告主张的货物损失已经超出了案涉货物的实际价值,对于超过部分的金额原告不享有代位求偿权;对于证据4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认可,关联性有异议,该提单不是上海朗文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签发的朗文分公司不是案涉货物的承运人,是上海朗文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有限公司签发的。证据5三性予以认可。证据6提单由于被告不是该组证据的签发人,因此三性由法院依法审查。证据7船舶信息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认可,关联性有异议。登记船舶是赤多瑞船舶控股公司但是根据我方的了解,案涉承运船舶存在登记的。因此案涉的船舶实际承运人不是赤多瑞船舶控股公司。证据8三性予以认可。证据9真实性、合法性不予认可,应该该报关单没有海关的盖章确认,真实性存疑,而且对于关联性该报关单上显示,案涉货物是采用CIF贸易术语。因此报关单所记载的货物价格已经包含了货物的运费以及保费。因此原告主张的货物损失应当以该报关单记载的价格为限。证据10真实性、合法性由法院依法审查,但是我方向提醒法庭注意的是该合同未经买方美国公司的盖章,而且合同下买方代表的签名与保险转移转让书中代表买方的签名是不一致的。对关联性予以认可。证据11由于该发票没有原件,真实性、合法性由法院审查,证明内容我方认可该发票记载的汇率不应当适用与本案。证据12三性不予认可,该证据是桐昇贸易公司单方制作的不具有证明力。证据13、14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认可,对关联性有异议。上海朗文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只是代上海朗文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有限公司收取运费,而且这个运费的费用是包含了两个货柜的运费,而案涉货柜对应的运费应当为4200元美元。
被代三:证据1真实性、合法性无异议,对关联性及证明目的有异议。该保单没有保险责任以及理赔等相关条款,并未关联涉案货物的详细信息和价值,不符合《海商法》第219条和第220条的要求,无法确认。证据2三性均不认可,该支付凭证中,载明的受益人英文名称与被告保险人广州市桐昇贸易有限公司的英文名称不相符。证据3三性均以异议。该证据不能结合完整的保险合同条款进行确认,保险公司向被保险人之外的第三人、第三方赔付保险金应附说明。对的事实情况以及理由进行描述,该转让书中均无法体现。证据4真实性无异议,但是被告一、二为原告签发的单证并非由元泰海空通运有限公司出具,并且提单内容显示货物两个货柜其中TCNU1947210货柜并未受损。证据5三性不予认可,该提单中载明的托运人为上海朗文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有限公司收货人为瀛通快递集团,与原告及其被保险人没有关联。提单中载明的为HBL载明的货柜编号为TCNU1947210该货柜以安全运营目的港,并非落水集装箱。证据6三性予以认可。元泰海空通运有限公司接受被告二的委托后,将该单页交于被告四实际承运人,该提单中载明的货柜编号为TCNU1947210已安全运营目的港。证据7该证据来源无法确认,三性无法确认。元泰海空通运有限公司的货运代理业务向未联系本案的被告方被告四,船舶的所有人是谁不清楚,但是经过查询得知,发生事故的英文是ONE公司管理。证据8三性予以认可,元泰海空通运有限公司确实在2021年3月收到了被告四发出的船舶事故通知,并及时告知被告二。证据9三性无法确认,元泰海空通运有限公司接受被告二的委托办理的是两个集装箱的货运代理业务,该报关单内容不能证实原告主张损失的具体项目和金额,不能区分现损失情况。证据10三性不予确认,买方签的人员身份无法确认,该合同中所显示的货物是否与落水损失货物一致,不能确认。证据11三性无法确认发票显示货币为人民币与原告主张的结算货币并不一致,假设桐昇公司已经收取货款,国外收货方原告未充分核实损失的真实情况,以及现有的货物到港情况,原告主张全损以事实不符。证据12三性不予确认,该装箱单和重量证明单系利害关系人,桐昇公司单方出具无第三方确认。并且案涉货物并非全损,该组证据不能证明原告的诉讼主张。证据13三性不予确认,该证据无任何签章确认,元泰海空通运有限公司无法确认被告一、二与桐昇的法律关系被告二系以自己的名义与元泰海空通运有限公司发生货运代理关系。证据14真实性无法确认,该证据能够显示被告一或被告二接受桐昇公司的付款系经济代理服务费,国际货物运输代理运费,应认定为货运代理关系与原告主张的法律关系不符。
被代四: 对于证据1-3真实性由法院审查,关联性不予认可,原告主张的货物损失已经超出了案涉货物的实际价值,对于超过部分的金额原告不享有代位求偿权;根据证据形式要求权益转让书为境外需要办理公证认证手续,另外提醒法庭注意一下银行流水的受益人,受益人的名称后面的结尾是INC。提单中显示的收货人的名称结尾是LLC,我们不知道这是一个公司书写不同还是不同公司的主体。证据4、5由于赫伯罗特股份公司并非提单签发方,因此该两份证据由法院裁量。证据6真实性认可,不认可证明目的。在赫伯罗特股份公司签署的提单下托运人为本案的被告三,收货人为案外其他方,因此赫伯罗特股份公司与本案中原告的被保险人不存在提单合同关系。同时赫伯罗特股份公司也并非实际承运人。证据7船舶信息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认可,关联性有异议。登记船舶是赤多瑞船舶控股公司但是根据我方的了解,案涉承运船舶存在登记的。因此案涉的船舶实际承运人不是赤多瑞船舶控股公司。根据原告的证据内容原告已经自认,实际承运人为案外其他方。另外船舶信息中显示涉案船舶的建造时间为2019年,距离事故发生才一年多。由此可以说明当时事故发生的时候,船舶的性能是完好的。证据8三性予以认可。证据9真实性、合法性不予认可,应该该报关单没有海关的盖章确认,真实性存疑,而且对于关联性该报关单上显示,案涉货物是采用CIF贸易术语。因此报关单所记载的货物价格已经包含了货物的运费以及保费。因此原告主张的货物损失应当以该报关单记载的价格为限。证据10真实性、合法性由法院依法审查,但是我方向提醒法庭注意的是该合同未经买方美国公司的盖章,而且合同下买方代表的签名与保险转移转让书中代表买方的签名是不一致的。对关联性予以认可。证据11由于该发票没有原件,真实性、合法性由法院审查,证明内容我方认可该发票记载的汇率不应当适用与本案。证据12三性不予认可,该证据是桐昇贸易公司单方制作的不具有证明力。证据13、14由法庭裁量。
审:被告一向法庭提交多少组证据?
被代一:上海朗文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有限公司共提交2组证据。证据1.电放提单(编号:GZLGB20B0079)。证明:被告一托运案涉货物(HLXU8484027号集装箱)交付给被告三运输。证据2. 情况说明一(2020年12月1日)。证明:案涉货损是由于承运船舶“One Apus”轮在航行过程中遭遇 7级以上强风和大浪的恶劣海况而造成的。我方证据名称、证明内容与证据清单一致。(详见证据清单)被告二上海朗文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不提交证据。
审:下面由原告对上海朗文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有限公司的证据进行质证。
原代:证据1三性无异议。证据2三性有异议,该证据并非法律规定的任何证据形式,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从其内容看只是涉案船舶管理公司的单方陈述,没有相关的证据支持,对其证明内容不予认可。
审:上海朗文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有限公司你提交的这两份材料是英文材料请提交中文译本。
被代一:我们庭后提交翻译件。
被代三:证据1真实性、合法性无异议。关联性有异议该电放提单是在元泰海空通运有限公司接受被告二委托时出具的货代提单仅仅作为其中货运代理业务的流程单,元泰海空通运有限公司并非承运人,而是被告二的货运代理人,后因承运人英文是HPL公司更新提单,该货代提单已经作废。证据2三性均无异议。该证据能够验证案涉货物损失确实是因为船舶遭受恶劣天气导致,应当认定为天灾。
被代四:证据1由法院裁量。证据2三性认可。能够证明涉案货损是由于海上危险导致。
审:下面对元泰海空通运有限公司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
被代三:共提交6组证据。证据1.元泰广州公司与朗文广州公司先后签订的《货运代理协议》、国际货运代理费发票。证明:证明元泰公司与被告二之 间系货运代理关系,元泰公司不应承担法律责任。根据双方协议约定:第一条第1项,双方之间系货物运输代理业务;第三条第10项和第12项,非元泰公司过错不承担责任,即便元泰公司作为承运人亦享有法定免责和赔偿责任限制的权利;第六条第1项和第7项,元泰公司有权就相关业务转委托,由于承运人等造成货物灭失的,元泰公司不承担责任;第九条第2项,双方合作期一年,期满后无反对意见合同持续有效,至今双方仍存在货运代理合同关系。被告二据此合同,为本案所涉两单货运代理业务分两笔支付了国际货运代理费,并非承运人运费。证据2. ONE公司关于货物落水的通知及中文译本。证明:本案ONE APUS号船舶的实际管理人为ONE公司,其于2020年12月1日便发出通知,告知航船事故因恶劣天气导致,案涉落水货柜号为HLXU8484027。证据3. 元泰广州公司工作人员与被告二工作人员2020年12月3日的电子邮件。证明:在元泰广州公司得知案涉船舶事故后,第一时间向委托人告知了相关情况,并将证据2:ONE公司的通知作为附件(邮件中英文名 Customer Advisory),发给被告二,同时告知被告二查询事故情况的网站。元泰公司在履行货运代理业务过程中,勤勉尽职无过错。证据4.元泰广州公司及元泰国际货运(中国)有限公司《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 证明:证明元泰广州公司系元泰海空通运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其对外业务由元泰海空通运有限公司按照内部流程处理,元泰广州公司货运代理业务主体身份及于元泰海空通运有限公司。同时证明,元泰公司资质完备,符合货运代理合同要求,无任何违法或过错。证据5.腾讯新闻关于oneapus号船舶事故的新闻报道以及国际船舶网关于该事故的新闻报道。 证明:证明本案所涉事故发生后,国际、国内大量媒体对于事故进行报道,均确认ONEAPUS号船舶的事故源于强风、大浪恶劣天气,故本案事故应认定为天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承运人应当免责。证据6. 目的港提货的单证及元泰公司与目的港货代和HPL公司沟通确认的相关电子邮件(附中文译本)证明:证明元泰公司出具单证的为TCNU1947210号货柜,该批货物已经安全运抵目的港并被提取,不能据此要求元泰公司承担承运人责任。同时证明原告提交的证据不能推定货物全损,其主张的金额与实际损失不符。我方证据名称、证明内容与证据清单一致。(详见证据清单)
原代:证据1原告不是该代理协议的当事人,对该证据相关情况不清楚。证据2三性有异议,可以证明本案货物在运输途中落海全损,但是不能证明本案货物损失原因,该证据所述内容没有任何证据支持。证据3三性有异议,具体意见同证据2一致。证据4真实性无异议,但对其关联性有异议,本案中被告三签发了涉案货物提单。证据5为新闻报道不属于法律规定的证据形式,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证据三性无法确认,其中提到的已交付集装箱与本案无关。
被代一、二:上海朗文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有限公司与上海朗文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共同发言:证据1其中编号后缀为2018076的货运代理协议,对于真实性、合法性不予认可,该协议也我方存档在案合同文本不符,因此无法确认真实性。关联性不予认可该协议的受托方是元泰国际货运(中国)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并非被告三,被告三实际是香港注册的企业法人,协议中的受托方是相互独立的法人主体,因此该协议对被告三不不由约束力,与本案没有关系。编号后缀为2021030的协议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认可,关联性不予认可。被告三不是该协议的签订主体且该协议是在案涉货物落海后才签订的,该协议不适用于案涉货物纠纷,与本案没有关联性。证据2三性予以认可。证据3、4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认可,关联性不予认可。元泰国际货运公司是被告三的子公司,二者是独立的民事主体,因此元泰广州分公司的行为对被告三在案涉提单的法律关系不产生影响。证据5三性予以认可。证据6真实性、合法性由法院审查,关联性予以认可。
被代四:证据1赫伯罗特股份公司并非合同双方,对于协议的履行情况和签署情况不知情。证据2真实性认可,能够证明涉案事故是由于恶劣天气导致,同时该份证据也能证明涉案船舶的实际经营人为案外人ONE公司。证据3、4三性以及证明目的由法院裁量。证据5真实性认可,其他质证意见同证据2一致。证据6对于目的港提货的单证,以及元泰的电子邮件,真实性由法院裁定,对于赫伯罗特股份公司之间的邮件三性认可,也认可尾号7210号集装箱以及安全运到目的港。
审:下面对赫伯罗特股份公司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
被代四:除了提交的书面证据材料,补充涉案事故是至今起集装箱特别严重的事故之一,事故发生之后航运界以及其他新闻媒体进行了报道,相关报道具有客观公正性。能够反映事故当时的情况,通过该新闻报告可以看出涉案船舶在航行途中突然遇到强风暴团遭遇16米高巨浪袭击,由此才引发涉案货损,该起事故符合天灾,属于天灾及海上危险。另外在事故发生之后案外人ONE公司花费了大量时间进行了卸货,卸货检验。赫伯罗特股份公司也一直要求ONE公司提供相应的有关事故发生航行情况的相关材料,但由于客观原因,赫伯罗特股份公司至本案开庭之日才取得相关材料,该等材料对事故原因的证明以及查明案件事实至关重要,因此赫伯罗特股份公司在庭后会继续提供相关证据材料。
原代:证据1的两份新闻报道三性有异议,其不属于法律规定的证据形式,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也不能达到其证明目的。在被告四证据第6页,第1段有提到,这是ONE公司在不到两年的时间内发生的第3起类似事故,可以证明由于船方管控不当所造成的。
被代一、二:对证据1三性无异议。
被代三:对证据1三性均认可。
审:现在休庭,下午14:15分继续开庭。
审:现在继续开庭,上午对各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了举证和质证。下面法庭补充调查。
审:原告你的货物你们是委托了谁?
原代:是被告一。
审:是上海朗文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有限公司吗?
原代:对的。
审:你们是委托人,上海朗文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有限公司是受托人吗?
原代:桐昇公司。
审:你们签发的提单是谁签发的提单?
原代:是被告一签发的提单。
被代一:是的。
审:上海朗文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有限公司你签发的提单你是交给了提单记载的托运人吗?
被代一:是交给了桐昇公司。
审:上海朗文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有限公司接受原告的货物之后,你们是委托了谁?
被代一:我们是委托了元泰公司。原告提交的证据以及我方提交的证据1。原告提交的证据是更新之后的,原告提交的证据不涉及本案的落海货柜,所以我方提交了证据证明是我们运输的。
原代:原告提交的提单不包括本案的货物。桐昇公司签发的提单只有这一份,因为桐昇公司没有直接跟订舱委托的。
原代:我们提交的证据5的提单是继续运输的货柜提单。
审:上海朗文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有限公司你提交的提单,是本案的提单?
被代一:是涉案落海的提单。
审:元泰公司是这样的吗?
被代三:是的。
审:上海朗文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有限公司涉案货物的话,你提交的证据1其中的一个柜掉海里的吗?
被代一:一个是落海里了。
审:元泰公司你接到提单之后,又委托了谁?
被代三:委托了本案的被告四。
审:赫伯罗特股份公司涉案货物有没有签发提单?
被代三:有的。
审:赫伯罗特股份公司是这样的吗?
被代四:是的。
审:赫伯罗特股份公司你接受货物之后,你又委托了谁?
被代四:实际运输是由ONE公司运输的。ONE公司对于这两个箱子没有签发提单。
审:现在本案所涉货物的提单原告证据4、上海朗文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有限公司提交的证据1以及原告提交的证据6,这3份提单都是谁的手上?
原代:证据4已经交回上海朗文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有限公司,上海朗文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有限公司提交的证据1及原告证据6原告手上都不掌握正本。只看到复印件,了解相关信息。
被代一:我们提交的提单是电放提单,他是没有正本的。元泰向上海朗文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签发的提单也就是我方的证据1,是做了电放提单,没有做正本。
审:原告提交的证据6,赫伯罗特股份公司签发的提单现在在哪里?
被代一:我不清楚。
被代三:代理人不清楚。
审:赫伯罗特股份公司你们签发的提单在哪里?
被代四:有可能也是电房的,但是代理人需要核实。
审:对原告提交的证据4提单所记载的货物信息,原告跟上海朗文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有限公司你们两个公司确认吗?
原代:确认。
被代一:确认。
审:对被告上海朗文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有限公司提交的证据1,原告提交的证据5这个提单记载的货物信息和运输信息,元泰海空通运有限公司和上海朗文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有限公司知道吗?
被代一:确认。
被代三:确认。
审:赫伯罗特股份公司签发的也就是原告提交的证据6这提单的运输信息赫伯罗特股份公司是元泰海空通运有限公司你们确认吗?
被代三:确认。
被代四:确认。
审:基于刚才对委托关系、运输关系、货物关系的调查,现在由你们四方说一下原告以及三被告的法律地位。
原代: 桐昇公司和扎克公司与被告一之间是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关系,其中被告一是直接的合同承运人,被告三、被告四是间接的合同承运人。从现有的信息如果是按照最终签发提单的看,被告四是实际承运人。
被代一:我们认为上海朗文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有限公司与桐昇公司是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关系,上海朗文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与桐昇公司不成立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关系,而上海朗文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有限公司与元泰海空通运有限公司之间成立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关系。元泰海空通运有限公司和赫伯罗特股份公司跟原告之间不成立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关系。我们认为实际承运人是船东,但是船舶可能存在关乎人所以实际承运人还不能确定。
被代三:元泰海空通运有限公司与上海朗文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有限公司之间签订的货运代理协议,双方并未是运输合同关系,和本案的实际承运人我方认为是船舶公司ONE公司。
审:你叫赫伯罗特股份公司订舱的时候,赫伯罗特股份公司签发订舱的承运人是谁?
被代三:是我方元泰海空通运有限公司。
审:那你向赫伯罗特股份公司订舱的时候,有没有明确你是代理人真正的货主、托运人是上海朗文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有限公司或者是原告?
被代三:代目前现在不清楚,要回去核实,但是现有的证据里面没有这方面的证据。
审:赫伯罗特股份公司你说一下本案的法律关系和各方的法律地位。
被代四:我们的意见跟上海朗文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有限公司是一样的。涉案船舶是ONE公司光租的。
审:赫伯罗特股份公司你说交给了ONE公司,但是这条船的船舶所有人是谁?
被代四:船舶所有人是原告撤掉的被告五,原告提交的证据7中船东的信息。
审:赫伯罗特股份公司你庭后要提交船舶所有人的证据材料。
被代四:清楚。
审:三个被告都提出来,涉案货物在运输当中遭遇了天灾,认为可以免责,有关天灾或者恶劣天气的证据。
被代一:上海朗文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有限公司这个提交了证据2船舶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
被代三:我方提交的证据是证据2、3、5。
被代四:证据1鉴于上午开庭我们所陈述的客观困难,我们会后续补充本案是因为天灾导致的一系列材料。
审:关于天灾的调查到此结束,关于货物价值也就是原告请求的损失是否合理的问题,原告你说一下。
原代:本案掉落海中的集装箱就是证据4显示的第1个集装箱,集装箱号是8484027,对于事实原告的证据8与予以证明(证据19页)。货物价值是在原告证据9报关单上记明集装箱号码是8484027,(第21页)在报关单第7行显示这份报关单只有一个集装箱,集装箱号就是落海的集装箱。一共是23项货物,总额加起来就是买卖合同约定的139311.99美元。同时在报关单第1页(证据第21页第4行)有载明合同协议号17284-1,这份协议是原告的证据10买卖合同。这份合同约定的货物名称及规格与报关单是一致的。合同号码也是一致的。另外原告的证据11也证明本案落海集装箱内的货物价值是139311.99美元。另外一个柜的货物价值我们没有收集报关的材料。保单里面对应的发票号17285-1和记明的运输工具是本案的船舶,被保险货物是包括627件,本案买卖合同约定的金额是一样的。
审:你理赔的时候的理赔金额和货物的价值怎么相对应看。
原代:原告证据14页,是落海集装箱内的货物,数量是627件。
审:落海集装箱刚才调查的货物价值有报关单,那你理赔的金额是怎么跟货物价值一起来?
原代:理赔金额是(证据2第1行)151589.58美元。
审:这里跟货物价值不对应,这个怎么看?
原代:他是有保险的加成。是在139311.99美元上的加成。
审:加成是多少?
原代:上午按照发票上面的人民币价格和保单约定的人民币保险金额计算的加成是13.9%,但是按照美元计算的话加成是大概是10%。
审:你赔付的是美金?
原代:是的。
审:上午也说了你请求的价格是CIF价,你提交的那一方是CIF价。
原代: CIF价139311.99美元。
审:那这个价里面能不能分出来货物价是多少,保险价是多少?
原代:在报关单上有一个区分,(原告证据第21页)其中载明运费是31575.2人民币,保费是938.74人民币。我们保单上没有载明保险费的金额。
审:对上面调查的这部分事实三个被告什么意见。
被代一:我方认为原告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涉案货物实际价值,首先报关单只有报关公司的盖章,没有海关的盖章确认并不是完美的报关单,只能证明报关公司填报了该单据,不能证明桐昇公司确实提交了该报关单,而且报关单上所载明了运费并不是真实的情况。我方在质证意见中已经提出实际案涉货物对应的运费是4200美元,无论以那个汇率计算都不是报关单所记载的运费。因此报关单不能证明涉案货物的价值,其次关于原告提交的合同买方并没有盖章确认,且代表买方的身份不明,所以该合同实际上只是桐昇公司单方的确认。而且桐昇公司出具的发票并没有银行流水作为支撑,不能证明买方实际已支付了货款。因此我方认为原告的证据不能证明涉案货物的实际价值,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被代三:原告依据证据9、10在庭审过程当中被告、被告三也进行了质证对该证据的三性均不认可。因此该证据并不能证明原告资金损失,其中的同被告一一致。
被代四:我们同上海朗文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有限公司意见一致。
审:上海朗文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有限公司回答一下原告提交的证据13、14你要求他给你多少钱?
被代一:证据13两个货柜是8400元。他付的两个柜体现在证据14付的是两个柜。原告证据14发票金额55373.64人民币,是原告支付给上海朗文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有限公司两个柜的运费。
审:就事实方面各方还有没有补充或者需要向他们各方询问的。
原代:原告补充一下:我们当庭提交发票号17285-1的发票。原告证据1保单所显示的发票、发票号17285-1我们作为一项补充证据。这个证据所显示的发票价是人民币计价的,金额为943144元。如果是用保单上记名的保险金额加成正好是10%。收货人的正式名称最后3个字母是INC,我们把他们正是的登记证书也补充提交给法庭。
被代一:我们对补充提交的证据三性不予认可,我方认为这个证据只有桐昇公司单方制作的,不能证明案涉货物的实际价值。
被代三:同被告一质证意见一致。
被代四:真实性认可,但是我们认为确定货物价值最直接的是报关单,如果原告能提供报关单的最好。
审:元泰海空通运有限公司有没有收到赫伯罗特股份公司签发的提单?
被代三:这个代理人不清楚,庭后核实。
审:各方还有没有补充?
原代:我们刚才有提到,收货人正式的登记证书我们交一下。
被代一:这个登记证书是境外,这份证据应当要做认证的手续,所以真实性无法确认。
被代三:根据内容显示是纯英文,我们当庭无法核实。
被代四:前面的字母都是一样的,但是后缀不太一样。上海朗文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有限公司签发的提单显示收货人名字的最后3个字母是LLC,原告提交的收货人的登记信息显示名字的后缀是INC。
原代:庭后了解。
审:所有是英文的材料都要提交中文译本,各方是否清楚?
原代:清楚。
各被告:清楚。
审:各方还有没有补充?
原代:没有。
各被代:没有。
审:这个事故落海的时间地点在哪里?
原代:原告不清楚集装箱落海的地点,我们只只能是在运输的过程中落海。
被代四:上海朗文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有限公司提交的情况说明,这份说明是ONE公司对外公布的说明时间是2020年,夏威夷西北1600海里。
审:关于本案的法律使用的问题,应为货物的目的港是国外,集装箱落水的地点也是在国外,本案具有涉外因素以及本案当事人也有国外的。适用于哪国的法律?
原代:适用中国法。
被代一:适用中国法。
被代三:适用中国法。
被代四:适用中国法
审:法庭调查结束,下面进行法庭辩论。
审:原告先发表辩论意见。
原代:与庭审意见一致,庭后提交代理词。
审:被告发表辩论意见。
被代一: 坚持庭审意见,详细的庭后提交代理词。
被代三:补充1点元泰海空通运有限公司作为货运代理,经过第三方的指示过失承担责任,但是元泰海空通运有限公司并无任何过时,故不应当承担本案的法律责任。
被代四:同答辩意见以及庭审意见一致。
审:关于被告上海朗文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有限公司提交的证据1元泰海空通运有限公司这个证据所记载的承运人是谁?
被代三:元泰海空通运有限公司并不知情的一个实际的托运人。
审:请你明确一下,这个上海朗文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有限公司提交的证据1的托运人、承运人是谁?
被代三:托运人是被告一,承运人是被告四。我们实际委托的是被告四。
被代一:提单上记载的承运人是被告三。
审:法庭辩论终结。法庭提交的证据以及证据的中文译本、代理词请在庭后15天之内向法庭提交,各方是否清楚。
原代:清楚。
各被代:清楚。
审:现在由当事人最后陈述。首先由原告陈述。
原代:请求法庭支持我们的诉讼请求。
审:现在由被告陈述。
被代一:与庭审意见一致,没有补充。
被代三:依法驳回原告的对被告三的诉讼请求。
被代四: 依法驳回原告的对被告四的诉讼请求。
审:根据民事诉讼法,原被告是否同意调解?
原代:同意调解。
各被代:同意调解。
审:本次的庭审到此结束,现在休庭。(敲法槌)
原告:
被告:
审判人员: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