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粤72民初154号

2022-04-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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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海事法院

开庭笔录

案号:(2022)粤72民初154号

案由:海上、通海水域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时间:2022年3月22日上午9:00

地点:诉讼服务中心三楼五号法庭

承办法官:张科雄

法官助理:欧阳迪

员:姜炳魁

 *************************************************

到庭当事人基本情况

原告:佛山市南海区桂城创力鞋厂

法定代表人:李三宝(到庭)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志明(到庭),广东捷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丽萍(到庭),女,汉族,1985年8月20日出生,住广西玉林市玉州区茂林镇金谷社区杨屋17号。

被告:广州市兆奢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马启兆(到庭)

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孔庆璋(到庭),广东南国德赛律师事务所律师。

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文馨(到庭),广东南国德赛律师事务所律师。

(书记员宣读法庭纪律)

张科雄:(敲击法槌)现在开庭。今天,广州海事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七条的规定,公开审理2022)粤72民初154号原告佛山市南海区桂城创力鞋厂被告杨丽萍、广州市兆奢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海上、通海水域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首先核对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的基本信息。原告向法庭陈述到庭情况及代理权限。

陈志明:原告法定代表人李三宝到庭,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捷安律师事务所陈志明律师到庭,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张科雄:两被告向法庭陈述到庭情况及代理权限。

孔庆璋:被告杨丽萍到庭,被告广州市兆奢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马启兆到庭,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南国德赛律师事务所孔庆璋律师、胡文馨律师到庭,代理权限均为特别授权。

张科雄:因孔庆璋、胡文馨律师代理两被告,庭审中如无特别说明均视为代表两被告发言,如有不同意见请特别说明。

孔庆璋:好的。

胡文馨:好的。

张科雄:各方对对方出庭人员的身份和代理权限有无异议?

陈志明:没有异议。

孔庆璋:没有异议。

张科雄:经核对,各方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均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参加本案诉讼活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本院受理本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张科雄独任审理,法官助理欧阳迪、书记员姜炳魁担任法庭记录。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已在受理、应诉、举证通知书载明,各方当事人对诉讼权利和义务是否清楚?到庭各方当事人对审判人员及书记员是否申请回避?

陈志明:清楚,不申请。

孔庆璋:清楚,不申请。

张科雄:现在进行法庭调查。首先由原告诉讼请求有没有变更。

陈志明:没有变更,诉讼请求及事实与理由和起诉状一致,详见起诉状(宣读起诉状)。

张科雄:利息从2020年2月起算依据是什么?

陈志明:到货之日开始起算。

张科雄:下面由被告对原告的起诉发表答辩意见。

孔庆璋:两被告已分别提交书面答辩状,答辩意见与提交的书面答辩状一致。

张科雄:是否有补充答辩意见?

胡文馨:没有补充,与书面答辩状一致。

张科雄:原告认为本案案由是货物运输合同还是货运代理合同更准确?本案的法律事实调查基本与1661号案一致,除了诉讼标的是否有其他区别,本次只对不同的地方进行审理各方是否同意?

孔庆璋:同意。

陈志明:同意。

张科雄:结合本案运输的事实,认为本案是货运代理纠纷不仅是海运纠纷。下面的举证,与1661号案一致的不再重复,至针对不同的部分进行调查。下面进行举证质证,先由原告进行举证,被告对原告的证据发表质证意见。

陈志明:原告提交了8份证据,证据名称及证明内容与证据清单一致。(宣读证据清单)

张科雄:两被告对原告证据发表质证意见。

胡文馨:被告一对原告证据1三性认可。证据2真实性合法性认可,关联性不认可。被告一是案外人诚壹公司员工,本案中实施所有行为均是职务行为。货损发生与其本人物任何因果关系,被告一不是本案承担责任主体,不应被列为本案被告。对证据3真实性合法性认可,关联性不认可,被告二与原告之前不存在合同上权利义务关系,不是本案承担责任主体,被告二成为被告是因为被告一错误将被告二工商信息提供给原告。被告二不应该被列为本案被告。对证据4三性认可,证明内容不认可。该收据并非被告一、二出具,是案外人诚壹公司出具,原告将货物运至诚壹公司仓库,并非委托运输,而是委托货物运输代理。证据5三性不认可,该对账单并非被告制作,是 原告单方制作,报关时未申报该批货物价值,在货损发生前,原告从未向被告披露过该批货物的价值,被告一无法确认对账单记载价值的真实性合法性 、关联性。证据 6三性认可,证明内容4、6不确认。证明内容4,被告一没有提出异议,是因为被告一代表的诚壹公司是货运代理人角色,只是配合原告向保险公司理赔;证明内容6,被告只是获得部分保险理赔并不是全部,该证据同时证明了货损发生后被告一积极联系,保险公司、船运公司、协调各方跟进索赔事宜,已切实履行了货运代理人应尽的义务。对于证据7、8均确认三性。

胡文馨:被告二对原告证据1-3主体信息真实性合法性予以确认。证据4-8,对本案上述交易文件的三性无法确认。

张科雄:原告是否有回应?

陈志明:对被告一说证据4收据是诚壹公司出具,但是证据中没有显示诚壹公司名称在入仓单中,与事实不符。证据5被告一不确认三性与事实不符,我方在2021年3月16日微信聊天记录中(原告证据17页右下方),向被告一发出过这两张对账单。对账单中有说明“经核对上述金额如有误,敬请两天内回传,谢谢配合,以上对账单请回签与确认,如不回签我厂视为默认”说明我方告知被告一货物价值并且告知如果存在错误的话,请核对更正。

张科雄:被告一确认吗?

胡文馨:确认,货损发生后发的。

张科雄:原告发送的目的是什么?

陈志明:被告说要理赔需要报价,我们就发送了。

胡文馨:确认,为了保险理赔,需要货物价值。

张科雄:两份对账单是否有提供给保险理赔?

孔庆璋:是的。

张科雄:本案货物目前理赔了多少款项?

孔庆璋:整个货柜赔付了69000美元。

张科雄:1661案和本案损失是否有区分?

杨丽萍:有。

张科雄:原告提供的证据最后一页,这个表我们上次1661案应该也有相似,杨小姐你是确认说是由你们把这个表格最后一页,这个是发送给对方给原告。在本案原告现在出示的表格里面,底下也是有这么一句话,由于长期合作,考虑到客户最近自己周资金周转困难,我我是先用保险的,赔付款的25%,也就是人民币65000元,先垫付部分的运费,剩余3076元,在提取L102的货物支付完毕后方可放货,你再发给原告的这个表格当中所比较付的这句话,这个内容是你写的,你们提供给他了是吗?

杨丽萍:是的。

张科雄:货值是否为65000元的四倍即26万元是吗?

杨丽萍:是的。

张科雄:两被告对涉案货物价值损失是否有异议?

马启兆:25%是向保险公司索赔180万人民币,保险公司预赔付6.9万美金,与180万大概是25%比例,我们向所有客户说保险公司预付了6.9万,后续赔付在落实。

张科雄:1661号案包括今天这个案,你们关于向保险公司索赔,和保险公司已经理赔的相关的证据,你们是没有提交给法庭的,因为你目前你这些都是你自己的一个单方主张。

杨丽萍:是的。

张科雄:保险公司预赔付,按照保险法赔付是有期限的,货损发生一年还没有赔付完吗?

马启兆:已经委托律师在进行理赔。

张科雄:下面由两被告进行举证。

孔庆璋:。被告二没有提交证据。被告一提交了16份证据,证据名称及证明内容与证据清单一致。(宣读证据清单)

张科雄:原告对被告一证据发表质证意见。

陈志明:对被告一证据1-5真实性认可。证据6真实性不认可。对证据1-6证明内容不认可,被告一从未披露是诚壹公司员工。证据7,证明内容不认可,被告一要求我方转账时私人账户不是公司账户,无法认定是公司行为。证据8真实性认可,证明内容不认可,因果关系不能无限延长处理。证据9证明内容不认可,无关联性,只证明发货人。证据10 真实性认可,证明内容不认可,保险单只是证明投保人是联合贸易公司,不能证明诚壹公司委托联合贸易公司。证据11真实性认可,证明内容不认可。证据12与入仓单不相符,入仓单应该有地方商号和行业,该证据没有,真实性不认可。证据13-14无关联性。证据15对真实性认可,证明内容不认可,证明货物被海水浸泡,货物全损。对被告一补充证据真实性认可,但与被告一其他证据存在矛盾

孔庆璋:本案中有关系的主体,被告多次向原告披露案涉仓库是诚壹公司仓库,庭前也提交诚壹公司与被告一的劳动合同及社保记录,证明诚壹公司本身是货运代理公司,法定代表人是被告二法人马启兆,为弄清楚主体才有各方交易主体关系,被告二法人也是我们申请追加被告诚壹公司的法人,两个公司为同一法人并没有逃避责任的想法,请法庭追加被告。原告不是第一次委托我们,上一个案子也是原告法人介绍的业务。我认为本案应该先搞清楚被告主体。追加诚壹公司进行答辩就会很清楚的进行说明,被告一是诚壹公司员工,所做行为就是代表诚壹公司。本案被告二没有委托托运没有投保,成为被告是因为被告一错误提供了被告二工商登记信息。

陈志明:对被告一代理人理清诉讼主体问题,虽然每次是被告让我方运到白云江高仓库,仓库主体原告无法确认,我方每次将货物交给被告一,被告一都是发回联合贸易公司的入仓单。四方在尼日利亚货损聊天群中,被告二并未对被告一发出的营业执照提出异议,因此原告认为被告一、二就是本案主体。

孔庆璋:原告可能没看清楚入仓单,入仓单抬头是联合货物公司不是联合贸易公司,仓库是谁向谁承租其实不重要,重要的是诚壹公司向原告披露要求其将货物送至本案案涉仓库,原告并未提出异议,因此可以视为原告接受仓库为诚壹公司管控的仓库,货物交付至该仓库就是交付给诚壹公司。入仓单联合货物只是仓库名称,我们将仓库命名为联合货物仓库而已,为了方便交易。

张科雄:被告证据第35页证明书在香港注册中文名称是联合贸易(广州)有限公司,马启兆为董事,2021年10月29日马启兆变更为谭联谊。被告证据32页被告提供的预付赔款协议,下面盖章联合贸易有限公司,主张办理保险是联合贸易公司出面的,6.9万美金是联合贸易广州有限公司作为收款人。被告证据28页,涉案提单在发货人栏英文记载也是联合贸易有限公司,29页翻译件把发货人翻译为联合贸易(广州)有限公司。在1661号案中当时向法庭追加被告也向法庭提交了涉案提单,当时英文名称也是联合贸易有限公司,中文译本翻译为被告二,通过上述事实两被告把联合贸易有限公司、联合贸易(广州)有限公司混在一起,联合贸易(广州)有限公司是香港公司,联合贸易有限公司目前无法证明是否存在。被告明确一下对诚壹公司是否有外文名称?证据中是否有显示?

马启兆:有外文名称。

胡文馨:被告证据25页,邮箱地址有显示诚壹公司外文名称。

张科雄:外文名称是否有工商登记?

马启兆:外汇管理局有备案,工商没有登记。

张科雄:从被告提供的证据,诚壹公司和被告二登记工商地址是同一地址是吗?

马启兆:是的。

张科雄:被告证据第32页,联合贸易有限公司是否是真实存在的商事主体?是否有工商登记注册?

马启兆:没有注册。

张科雄:你以联合贸易有限公司进行经营时该公司对外宣称地址是什么?

马启兆:是诚壹公司和兆奢公司的地址,广州市越秀区中山五路193号2023房。

张科雄:原告证据5、6页,货物的入仓单,联合贸易字样,两被告主张是代表诚壹公司收货,明确解释一下,如何体现关联性?

马启兆:联合货物是我在尼日利亚注册的公司,上面号码是被告一电话。

杨丽萍:是的。

马启兆:联合贸易有限公司和联合贸易(广州)有限公司,我们向马士基订仓没有写广州两个字。是几年前的事,后来发现这个问题,名字已经录入系统中就不好改,我们一直以联合贸易有限公司向马士基订仓。

孔庆璋:仓单地址是诚壹公司的仓库地址。

胡文馨:具体见我方提交的2020年5月21日微信聊天,原告提交的聊天记录中也有显示,原告证据18页。2020年5月21日,7月9日。9月5日、9月14日。

张科雄:这个证据还没有提交的是吗?

胡文馨:是的

张科雄:与原告微信聊天中,在本案货损发生前是否将被告一与诚壹公司签订的合同提供给原告?

杨丽萍:没有,我与原告刚合作时发了合同,合同写的是诚壹公司,他叫我老板娘,我明确说我是打工的,只是诚壹公司员工。

张科雄:涉案货损发生前有合作是吗?合作模式一样吗?

杨丽萍:是的,模式一样。

李三宝:是的,一样的。

张科雄:货损群中将被告一身份证和被告二登记信息发在群里是什么意思?

杨丽萍:我认为是被告二是代表,所以就发出去了。 出口报关手续也是原告委托被告的。

张科雄:按你们这种合作模式,从原告把货物交到广州白云区的江高镇,到货物正常到目的港,原告付清相关费用,向你们提取货物止之日止,这个期间你们就为涉案货物的运输安排运输,所产生的单证包括提单,是否需要提供给原告?

马启兆:不需要。

张科雄:具体到涉案货物运输为什么前后要用到联合贸易有限公司、联合贸易(广州)有限公司、还有联合货物?

马启兆:联合贸易有限公司和联合贸易(广州)有限公司只是订仓时候的笔误,广州诚壹公司是在广州注册的货运代理公司,兆奢公司也是在广州注册的公司,我们非洲运输有特殊性,不同客户需求不一样,原告在申报海关不需要增值税发票,我们以市场采购方式,海关1039模式申报,有些客户需要申报退税,我们以广州兆奢公司有进出口权的去申报。联合贸易(广州)有限公司是在香港注册的,主要用于向船公司订仓,一般船公司不接受货代订仓,作为发货人,所以在非洲拼箱运输,需要几个身份应付客户不同需求。我们几家公司名字并没有通过这种变换公司名字欺骗客户或瞒报等目的。从原告货物受损开始,被告一直在积极配合理赔,把损失降到最低。我没有逃避承担责任。我认为我们是货运代理公司承担货物分拨、仓储、海运、陆运整个过程,我们承担是国际货运代理的责任。我们是向船公司实际承运人索赔,得到的赔偿再给托运人的。

张科雄:被告结合现有证据明确一下,原告委托涉案货物后受托人为诚壹公司的证据是什么?

孔庆璋:在2020年5月20日向原告法人李三宝发出了运输协议,协议没有签订,但协议记载甲方是诚壹公司,我们一开始就将协议发给原告是诚壹公司。因为没有签字所以我们没有提交。

张科雄:李三宝是否确认?

李三宝:当时我们收到没有签。没有发送过word。

孔庆璋:我们庭后提交。

杨丽萍:在我与原告法人及其妻子的群,给原告法人私人微信也发了,后来当面打印出来到原告工厂签,原告不同意里面的条款所以没有签订。

陈志明:被告一证据第25页,主张诚壹公司是本案当事人不符合事实,这个群不是与我当事人一个群,也未向原告披露过,因此诚壹公司不是本案当事人。

张科雄:法庭调查结束。下面进行法庭辩论,具体辩论意见庭后提交书面代理词。原告先发表辩论意见。

陈志明:与庭审意见一致。

张科雄:请被告发表辩论意见。

孔庆璋:与庭审意见一致。1661案与本案都是相同的,诚壹公司做被告或本案被告做被告对原告没有差别,但是谁承担责任会影响到被告向保险和船公司索赔的依据,因此主体不能搞错,所以申请追加被告

张科雄:对本案追加被告问题,原告明确世恒合同之诉,谁与原告成立合同关系,起诉谁是原告的权利,是否追加被告是原告的权利,被告没有权利追加案外人作为被告。目前的证据所谓唯一能显示的这个公司在收保险款的时候作为收款人的身份,案外人收保险赔款也是常有的事。本案原告也在庭后7日内确认是否追加被告。作为原告他现在是没有权力没有办法去告海运承运人,因为提单上记载的托运人并非原告,是你们自己写的一个所谓联合贸易公司,并且现在这个公司你们也承认不是一个经过工商注册登记的公司。

孔庆璋:交易怎么做的,我们全部都确认的,但问题是谁来做这个事,有必要讨论的。因为从本案的证据上来说,没有任何一个证据直接指向召车公司的,除了杨丽萍把召车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给了原告,仅此而已。赵是公司从头到尾都是说我没有参与过任何事情的,那么如果任何一个人将任何其他公司的营业执照发出去,都可以成为被告或者省审判让他承担责任,这一点是不符合逻辑的。

张科雄:后面你们四人组的尼日利亚货损群,联合前后内容看原告是要提起诉讼的表示。被告一发送被告二营业执照的意图是什么?

孔庆璋:杨丽萍搞错了,就不能够因为杨一平的错误传递信息,全部传递营业执照,让赵司来承担责任的。

杨丽萍:原告的律师有给我打个电话,他有问过我之间的关系,我很清楚的把这个关系告诉对方的律师了,但后来我才知道他换了律师,所以换了律师没有过来再跟我确认的,他当时忘了贵姓了,他打过来问我们之间的关系。他问了一下你兆奢是什么公司,我说我还好奇,为什么她知道兆奢的,应该他是按照我们英文名去查的,因为当时候还没有提供兆奢营业执照给他们的时候,我有说了一下我们诚壹公司跟兆奢这个关系,后来他们应该是换了律师,然后之后没有跟我再联系了,所以我认为他们也是知道我们诚壹公司的存在性的

张科雄:各方如需提交书面代理词的在庭审后10日内向法庭提交,根据法律规定,在案件审理期间可在当事人同意的情况下组织当事人进行调解。各方当事人是否愿意在法庭主持下进行调解?

陈志明:愿意。

马启兆:不愿意

张科雄:今天的庭审到此结束,休庭。(敲击法槌)

书记员:请法官退庭。

书记员:请旁听人员退庭,到庭当事人及诉讼代理人审签法庭笔录。

(以下无正文)

审判人员:

 

法官助理:

 

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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