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海事法院
法庭笔录
时间:2022年2月28日09时00分
地点:湛江法庭
案号:(2022)粤72民初72号
案由: 船舶碰撞损害责任纠纷
承办人:文静
书记员:李柏漫
当事人到庭情况:
原告:阮理田。(到庭)
原告: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东海五湖渔业专业合作社。
法定代表人:谭伟东,该公司总经理。
两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尹年长,广东意合律师事务所律师。(到庭)
被告:茂名市豪江海运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林建国。
委托诉讼代理人:庄东晓、吴朝胜,广东恒福律师事务所律师。(到庭)
书记员:现在宣布法庭纪律。(略)
全体起立,请法官及合议庭成员入庭。(法官入庭)
书:请坐下。
审:(敲击法槌)现在开庭。今天,广州海事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公开审理原告阮理田、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东海五湖渔业专业合作社与被告茂名市豪江海运有限责任公司船舶碰撞损害责任纠纷一案。
审:现在核对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身份。请两原告向法庭陈述自己的具体情况。请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向法庭陈述自己的身份及代理权限。
原告:阮理田,男,1985年9月3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茂名市茂港区南海街道勤海东边村58号1。原告二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东海五湖渔业专业合作社,住所地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东海硇洲镇滨海小区C区51号一楼铺店。法定代表人谭伟东,该公司总经理。两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尹年长,广东意合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是特别授权。今天阮理田、尹年长到庭。
审:请被告向法庭陈述自己的公司名称、住所地、法定代表人身份信息。请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向法庭陈述自己的身份及代理权限。
被代:茂名市豪江海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水东镇人民路18号汇源大厦1003房。法定代表人林建国。委托诉讼代理人庄东晓,广东恒福律师事务所律师,吴朝胜,广东恒福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代理权限是特别授权。今天庄东晓、吴朝胜到庭。
审:原告对出庭人员有无异议?
原代:没有。
审:被告对出庭人员有无异议?
被代:没有。
审:经核对,各方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均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参加本案诉讼活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文静承办并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陈振檠、邓非非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法官助理杨文聪变更为张蓉,书记员李柏漫担任记录。因合议庭成员工作安排,今天由我自己主持庭审,各方是否同意?
原代:同意。
被代:同意。
审: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本院已在送达给各方当事人的受理案件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中告知。各方当事人对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是否清楚,对合议庭成员、法官助理及书记员是否申请回避?
原代:清楚,不申请回避。
被代: 清楚,不申请回避。
审:现在进行法庭调查。法庭调查是通过双方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陈述、举证、质证,查明案件事实,重点是当事人争议的事实以及本庭认为应当调查的事实。原告追加五湖合作社作为原告参加诉讼,法院已经同意,五湖是否放弃举证期?
原代:放弃举证期。
审:请原告向法庭陈述诉讼请求以及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
原告:变更诉讼请求:1.被告向原告赔偿因船舶碰撞造成原告损失291260.80元和利息(利息以291260.80元为本金,按照央行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自2020年9月15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2.原告的上述债权对“新豪江2”轮享有船舶优先权;3.被告承担案件的诉讼费、财产保全申请费、保全担保保险费用、司法评估的申请费用等(以实际发生的为准)。事实和理由:原告系“粤湛渔05025”渔船的实际所有权人,职业渔民和渔业船员,持有编号为440923198509304837渔业船员证书,职务是三级船长。被告系“新豪江2”轮的船舶所有人和经营人。2020年9月13日,“新豪江2”轮空载自广州黄埔港开往湛江,9月14日15时15分左右,“新豪江2”轮在航行途中在湛江港31#灯浮附件水域与“粤湛渔05025”渔船发生碰撞,造成渔船翻沉,“粤湛渔05025”渔船包括原告在内的3人均受伤落水,3人获救后被送往广东省农垦中心医院住院治疗。11月12日,湛江霞山海事处出具了水上交通事故报告书,认定 “粤湛渔05025”轮承担本次事故主要责任,“新豪江2”轮”承担本次事故次要责任。“粤湛渔05025”渔船系长度9.8米玻璃钢钓具渔船,是原告于2019年9月20日以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东海五湖渔业专业合作社(以下简称五湖合作社)名义委托湛江市三达船舶有限公司建造的,船舶证书等均登记在五湖合作社名下,以五湖合作社名义经营和从事渔业捕捞活动,船舶建造时总价值为199652元。碰撞发生后,“粤湛渔05025”渔船沉没,船上价值43600元网具、5000元渔获物、500元燃料油和3000元个人物品等全部损失殆尽。渔船沉没后,原告渔期损失按照每天2000元标准计算,自2020年9月15日至2021年4月30日休渔期结束共计227天的渔期损失227天×2000元/天=454000元。故原告在本次碰撞事故中总损失为199652元船舶+43600元网具+5000元渔获物+500元燃料油+3000元个人物品+454000元渔期损失=705752元。原告认为,案涉船舶碰撞事故已经由湛江霞山海事处调查处理,案涉船舶碰撞事故造成了原告705752元损失。按照被告承担40%责任标准计算,被告应向原告赔偿282300.80元损失,但被告至今置之不理,分文未赔。请求法院支持原告的诉求。
审:第三项发生了什么费用?
原代:只有案件诉讼费。其他费用暂未发生。
审:现在由被告答辩。
被代:一、1、渔船粤湛渔05025至少要承担本次事故90%的责任。对于该渔船疏忽瞭望未采取措施直接穿越主航道,严重妨碍新豪江2轮的航行。直接导致碰撞事故发生。2、渔船粤湛渔05025配员不足,根据海事局事故调查报告显示,在船三名船员仅有阮理田一人持有驾驶资格证书。阮茂礼、杨英其证书均已失效几年。该船案涉碰撞航次不适航。3、当形成碰撞危险后,粤湛渔05025轮为让路船,其碰撞局面为交叉相遇局面,根据避碰规则规定,有他船在本船右旋的船舶,应给他船让路。渔船没有尽到让路船义务,直接导致了碰撞发生。应承担至少90%的责任。4、海事局事故调查责任认定书已作出同样的认定,渔船应承担案涉事故的主要责任。 二、原告未能有效举证证明其所主张的各项损失,在依法完成举证前被告不负任何赔偿责任。三、在不影响前诉答辩情况下,原告主张的各项损失及金额没有事实依据,且明显不合理,依法应不予支持。1、船舶价值199652元,原告所主张的船舶价值并非是碰撞发生时的船舶价值。2、根据最高院关于审理碰撞和触碰损害赔偿案件的规定,船舶价值损失的计算,应依次由碰触发生地类似船舶的市价,船籍港地类似船舶的市价,没有市价的才以船舶的造价和购置价扣除折旧计算。四、1、定损意见函对渔船的船舶损失(包括渔网)的合理评估为92630元,2、网具。原告不能举证证明碰撞发生时渔船尚存在相当数量的网具。定损意见函中对于渔网的定损金额为15000元。五、原告起诉主张对新豪江2轮享有船舶优先权没有依据,本案实际上原告并未对新豪江2轮采取获得优先权的扣船措施,因此不具有享有优先权的法律依据。原告损失构成的船舶损除了依法按照相应司法解释扣除相应折旧外,同时根据原告主张,原告不能证明其所主张的建造的船舶价值199652元的实际发生。就其主张的网具、货物、燃料油等不能证明事故发生时实际在船。同时根据原告所提供的关于渔船的相应证书,该船建造完工时间是2019.10.18,而船舶建造合同签订时间是2019.9.20,合同约定的付款方式是合同签订确认图纸预付2万,建造船体支付2万,完工下水交接付清余款。原告所称的船价款除了2万元为微信转账外,且该转账时间和约定付款时间不一致。之外的其他收据均为现金是虚假证据。且相应所称的付款时间也与建造合同付款时间不一致,原告的付款依据是虚假的不应采信。根据该船的船舶证书核准的船舶生产方式为钓具,因此无论该船是否实际存在渔网均为非法配置在船上的渔业捕捞工具,不应认定为原告的合法损失。在此情况下原告采用非法捕鱼设备捕鱼货物也均构成非法损失。其主张的每天2千元标准的逾期损失除了没有提供任何相应证据外,其按照网具来核算逾期损失同样是构成原告的非法损失主张,其主张的227天逾期损失违反了船舶碰撞司法解释的规定,寻找同类船的时间是60天。根据事故发生后,原告向被告提供了损失统计清单,与原告起诉主张的统计清单有非常大的差异,我们不确认原告损失清单的合法性也说明了原告起诉主张的损失大部分是虚构的。
审:下面围绕本案争议焦点涉及的事实问题开调查。由原告对其主张向法庭提交证据并说明证明的事项,由被告进行质证。
原代:一共提交了9份证据。证明内容与我方提交的证据清单一致。有原件的庭前也已供法庭核对。1.渔业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渔业船舶国籍证书、国内海洋小型渔船安全证书、渔业船舶船名核准书、渔业船网工具指标批准书、渔业捕捞许可证,拟证明“粤湛渔05025”船具有合法的营运资质,所有权登记于五湖合作社名下;2.营业执照、声明书,拟证明原告是“粤湛渔05025”船的实际所有人和经营人;3.水上交通事故结论书、水上安全管理建议书,拟证明“粤湛渔05025”船和“新豪江2”轮发生碰撞事故及事故的责任认定;4.渔业船员证书,拟证明原告的船员资质;5.玻璃钢渔船建造合同,拟证明“粤湛渔05025”船的造价;6.“粤湛渔05025”船结算收费清单、收据、微信转账凭证,拟证明原告向五湖合作社支付199652元船舶款;7.现金支出单、收据,拟证明原告购买渔船渔具的价格;8.送货单、收据,拟证明原告购买对讲机、电池、卫导?、探鱼机、太阳能板等船用物品的价格。9.事故调查表。
审:被告对原告证据发表质证意见。
被代:对证据1、2确认三性。但是提请注意,根据船舶证书记载,该船船舶类型为钓鱼船,生产方式为钓具,渔业船舶批准书核准的作业方式也是钓具。
原代:作业方式延绳钓鱼船,但是除了钓具之外还有网具,这种渔船在渔业捕捞许可证上是沿海渔船,作业类型指标来源是渔网,类型只标注了一种,但是实际作业时候除了钓具还包含网具,且2020年主管部门的违法记录处理部分没有违法记录处罚。
被代:渔业渔网工具指标批准书是被淘汰船舶的渔业指标工具为网具,不是案涉船舶。在渔业船舶许可证上只列明了钓具,对最小的渔具数量等都是斜杠,就是不允许有网具。
审:是否有相关规定对作业方式具体内容规定,是否有钓具的概念,包含哪些作业方式?
被代:关于渔业许可证的相应法规规定,庭后向法庭提供。在渔业捕捞许可证的渔具名称中已经给出。该船允许的实际是两个定制延绳针的单钩钓的渔具。原告如果主张渔网属于捕捞许可证上合法合理,该责任是原告的。
审:证据3、4在海事局调取材料中有,我们等下质证。继续举证证据5、6。
被代:对证据5、6,不足以证明案涉船舶的建造价值是199652元。原告未能提供合法的支付凭证证明,因此不确认三性。
审:原告,结合被告答辩和船舶造价款回应。
原代:1、合同中关于船体组成部分的金额项目,在被告提供的证据5中有体现,只是金额不同。该收费清单的项目都有,只是金额不同。2、在渔民交易过程中交易习惯是使用现金交易。3、合同是五湖合作社和案外人造船方订立的,且造船方出具了款项收益的收据,证明交易的完成。
审:完成造船时间和支付时间和合同约定时间的矛盾回应。
原代:阮理田是实际支付人,现实中和合同约定的不一定一致,但是款项是阮理田支付的。
审:造船船是否同意你们在船舶造好后付款?
原代:是的,他们不是严格按照合同来的。
审:两原告之间如何约定,是借五湖合作社名义还是五湖造好再买给阮理田?
原代:是借五湖合作社的名义,我们证据2中有体现。阮理田是个人,是船舶挂靠的形式。钱都是阮理田给的,五湖没有给过。
审:第21页是否是阮理田的微信代付?
原代:是的。
审:海事局调查的材料第52页的编码,海事局的询问笔录其中的9月23日的笔录中对阮理田的询问笔录,第二页说渔船所有权不是你的是什么回事?阮理田回复是向合作社购买的?
原代:原告搞不清楚。从一开始就是挂靠的,就是借用了合作社的名义建造的,他向五湖付了19万多的款项是阮理田自己支付的,根据规定需要5年后才能换他的名额,所以五湖出具证明实际船东和实际经营人都是阮理田个人。
审:关于登记可能有认识错误,交了多少钱是否有错误?
原代:他有和造船厂的谭伟东的微信的记录,先交一部分,后交一部分。收了一部分就写收据,收据是实事求是的。
阮理田:当时因为碰撞心里害怕,我也伤了头部,海事局问的时候我答得比较模糊。
审:付造船款是否开发票?
原代:只有收据没有发票。
审:当时办证是否要把船舶造价等提交登记部门?
原代:没有。
审:是否有其他印证?
原代:如有庭后提供。
审:继续质证证据7.
被代:对证据7不确认真实性,不能认为所称的渔具实际在事故发生时装在船上,同时根据该船的渔业捕捞许可证,即便装载船上也为非法渔具。
原代:1、海事部门认定的碰撞损失为大概25万元,是船款加渔具,金额是对的。2、捕捞许可证的问题问过原告渔具吊钩钓具,沿海船舶作业时候捕捞许可证只写一种钓具的捕捞方式,但是船舶类型是沿海小型渔船,钓具和网具是不同的两个概念,只是在允许沿海作业方面,渔政也经常检查,发现违法渔政也会处罚,他们是职业渔民,如果仅靠钓具是无法生存的,所以捕捞实践中都是网具和钓具并用的,只要符合主管部门在捕捞期的规定就行。
审:该证据网的作业方式是属于哪种?
原代:是流刺网。和工具指标批准书是一致的。
审:两种作业方式是否不同,变更是否需要审批,是否钓具审批放松点?钓具作业方式是否对船舶有要求?
原代:钓具是禁海的时候可以作业,流刺网在禁渔期是不能作业的。我们改变作业方式是为了禁渔期可以作业,从网具指标中也是从刺网淘汰下来才有的。
审:继续举证证据8.
被代:不确认真实合法性,也不能证明设备发生事故时实际在船。
原代:在被告定损意见函中这些船用物品都是有的。是保险公司认可的。在被告证据第44、45页证据5中有。
审:原告购买渔具和船上设备是否有微信转账等?
原代:渔民习惯是现金,收据都不要的。发票也没有。
审:如有证据原告进一步提供。
原代:好的。
被代:合同签订时间是2019.9.20,船建造完工是2019.10.18,对讲机是购买在2019.8.18,所以为购买船就买对讲机,要注意购买时间和船舶完工时间,这些是船舶建完才买的,而没有购船就买这些是不可以理解的,因此是典型的虚假证据。
审:被告举证。
被代:一共提交了6份证据。证明内容与我方提交的证据清单一致。有原件的庭前也已供法庭核对。 1.国籍证书、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拟证明“新豪江2”轮船舶所有人为被告。2.海上船舶检验证书簿等证书,拟证明船舶经过合法检验,船舶适航,各项检验证书处于有效期内。3.水上交通事故结论书, 1、“新豪江2”与“粤湛渔05025”船在湛江水域发生碰撞。2、“粤湛渔05025”船疏忽瞭望、未履行让路船义务,未采取任何避让措施穿越主航道航行,导致案涉碰撞事故发生,3、“粤湛渔05025”轮应承担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4.新豪江2事故报告书,拟证明碰撞事故过程、碰撞事故示意图等。5.定损意见函,拟证明保险公司对“粤湛渔05025”轮损失评估为:船体56000元、船用设备21630元、渔网15000元,总计92630元。6.损失统计,拟证明被告不确认原告提供的损失金额的合理性,原告起诉损失主张系不真实的,该文件是原告提供。
审:原告对证据5发表意见。
原代:对形式真实性没有异议,但是定损的金额和内容真实性和证明事实真实性有异议。定损意见中的项目缺少了合同中的指标金额、更改驾驶楼和厨房的指标金额、还有对讲机的金额。对评估价格不认可,对其他项目认可。
审:被告估损是根据什么估损,是保险公司自己做的,还是委托公估公司?
被代:事故发生后对保险公司来说是小事故,没有委托公估公司,是保险公司所了解的同类渔船配备价值进行的和了解市场价格后的评估金额,庭后补充提交。
审:证据6质证。
原代:对形式真实性没有异议,是原告阮理田写的。人身伤亡部分被告已经支付了。
被代:被告已经支付了人身伤亡和船舶探摸费用。
审:船舶是否有打捞出来?
原代:没有。
审:关于损失部分原告提交了逾期损失鉴定的申请。现在征求被告的意见,是否同意鉴定?
被代:我们认为是原告的权利,但是不能因此免除原告的举证责任和关于原告损失必须合法的义务。就原告主张中的渔网,根据捕捞许可证是非法渔具,即便鉴定认可渔网金额,但是也不能改变属于非法渔具的相关法律规定。原告提供的船用设备和货物的依据,原告举证是自相矛盾的,事故发生的时候当天捕鱼价值是4500元,但是起诉主张是5000元,主张是虚假的也没有相应证据支持,我们认为满足原告依法提供证据的情况下,依法作出的鉴定我们是接受的。
审:关于渔船设备设施损失是否申请鉴定?
原代:不需要,我们已经提供了船舶及渔具价值的初步证据,如果被告有意见可以被告申请鉴定。
审:如果鉴定,对于机构选择双方意见?
原代:法院摇珠。
被代:法院摇珠。
审:下面对碰撞责任相关证据质证。原告碰撞证据是海事事故调查表和海事局调取材料。原告诉讼中向本院申请向湛江海事局调取涉案事故的有关材料,本院准许原告的申请,向湛江海事局调取了如下证据:1.水上交通事故结论书;2.湛江9.14“新豪江2”轮与“粤湛渔05025”轮碰撞事故调查报告(以下简称事故调查报告);3.对林文华、原告、纪华彬的水上交通事故调查询问笔录;4.水上交通事故报告书;5.“新豪江2”轮船舶国籍证书、海上货船适航证书、海上船舶检验证书簿、海上船舶载重线证书、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海上船舶防止油污证书、海船船员适任证书;6.“粤湛渔05025”渔船渔业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渔业船舶国籍证书、国内海洋小型渔船安全证书、渔业船舶航行签证簿、渔业捕捞许可证、海洋渔业职务船员证书;7.“新豪江2”轮与“粤湛渔05025”渔船航行轨迹、计划航行线路图;8.授权委托书;9.玻璃钢渔船建造合同。各方对证据1、2意见。
原代:对三性没有异议。但对事故调查报告中认定渔船为让路船,与事实不符。且被告所称的交叉相遇也与事实不符。碰撞水域系船舶进出港水域,渔船虽然穿越该水域,但行驶方向和位置均和货船有较大差别。渔船的航速仅仅在四节左右,且位于货船的前方水域,货船船速在8.4节,从碰撞位置来看,渔船被撞击的位置船尾右侧,货船是船鼻艏,货船是追越船舶,追越角度是30度,双方船舶系同向行驶。
被代:确认三性,提请注意事故调查报告第10页的图,该图看出渔船是斜穿航道,除了作为让路船没有遵守让路船义务外,还违法了避碰规则,横穿必须垂直横穿的规定。
审:对证据3询问笔录质证。
原代:对三性没有异议。1、货船没有瞭望。2、对紧迫局面的形成负有责任,没有采取有效的避碰措施。3、碰撞发生后,没有采取积极有效的施救,而是逃离现场,后虽然返回也没有进行施救。
被代:对三性确认。海事局对原告阮理田的询问笔录中的内容,即第51、52页,海事局问碰撞事故发生后无论向有关部门报告,还提向新豪江2轮提供的预收款单据上均为硇洲05025的船名,你做何解释?请法庭比较原告提供证据中的收据,这些收据没有一张是记载硇洲05025的船名,相反记载的是粤湛渔05025和阮理田。进一步说明原告起诉证据的收据均为伪造的证据。
审:原告是否有预收款单据?
原代:是手写的医疗费用收据,受伤住院是预收款单据,不是关于船造价的费用。关于阮理田在笔录中所签名确认的一些事实,和他的认知有关。和原告提供的网具收据与船舶款收据不同,网具收据的付款方是阮理田,也是购买方,船舶款收据是造船方根据船名和付款人出具的,代理人也发现原告阮理田在碰撞后所陈述的事实比较混乱,与他受伤与其教育程度及语言习惯有关。具体以事实为准。
审:被告出具给你们的预收款单据,你们是否有?
被代:刚找到了,但是我们没有作为本案的证据,会作为另案证据提交。
原代:硇洲是船的船籍港。
审:对证据4,和结合原告证据9海事事故调查表,和被告证据4事故报告书一并质证。
原告:对形式真实性没有异议,对内容真实性以海事部门调查的为准。
被代:形式真实性没有异议,本案如果同时存在粤硇洲05025船,该案主体也有问题。关于碰撞责任的事实以海事局的事故调查报告为准。同时建议法院排除粤硇洲05025船舶存在。现在沉下去的船海事局没有证据,但是原告陈述有出入。
阮理田:是没有粤硇洲05025的船,没有粤硇洲开头命名的船舶,都是以粤湛渔开头的。
审:哪方提交申请调查?
原代:我们只要原告确认下如有两船是要承担法律责任的。船舶证书是写了粤湛渔05025,但是沉没后就注销了。登记机关是广东省渔政总队东海大队。
被代:如果原告不愿意就被告提交申请吧。
审:对证据5和被告证据1、2质证。
原代:三性没有异议。
被代:三性没有异议。
审:对证据6和原告证据4质证。
原代:对三性没有异议。
被代:对三性没有异议,但是核准的渔具是钓具。
审:对证据7质证。
原代:对三性没有异议。
被代:对三性没有异议。
审:对证据8、9质证。
原代:对三性没有异议。
被代:授权委托书确认真实性,建造合同同原告证据5的质证意见。
审:事实部分是否有陈述或发问?
原代:没有。
被代:没有。
审:法庭调查结束。下面进行法庭辩论法庭辩论。围绕以下争议焦点进行:1、原告和被告在本案事故的责任划分,2、原告是否享有优先权,3、原告损失金额。原被告对争议焦点是否有补充和变更?
原代:没有。
被代:没有。
审:首先由原告发表辩论意见。
原代:一、被告至少承担碰撞责任的40%,理由如下:1、被告对碰撞紧迫局面的形成负主要责任。虽然其直航船舶,但其雷达系统及瞭望设施完备,由于其船员疏忽瞭望,且船速过快造成船舶碰撞的紧迫局面。2、碰撞发生时和发生后未采取任何的避碰和施救措施,特别是碰撞发生后现场驶离,至渔船及船上人员于危险境地。二、原告诉求的财产损失系法定的船舶优先权范围,虽然原告没有行使扣押船舶,但其优先权在法定期限内是存在的。三、原告损失是有法律和事实依据的。原告损失明细:船舶是199652元,网具43600元,燃油500元,渔货物损失5000元,船上和人员物品3000元,逾期损失45400元,增加船用用品卫星导航和探鱼机、太阳能板、起网机、打氧机共计22400元。总计损失728152元,被告按照40%承担,应承担金额为291260.80元。依据:船舶损失在证据6,网具在证据7,卫导在证据8,其余损失在被告证据5。渔期损失具体详见鉴定。
审:现在由被告发表辩论意见。
被代: 关于碰撞责任,渔船至少承担90%的责任,理由如下:1、交叉相遇局面,实际是认定让路船要承担70%以上责任为基准,考虑两船事故过程的过失,如果大船事故过程中具有明显避碰规定过失,就朝60%,如果让路船有明显避碰规则过失,直航船过失不明显,就是让路船要朝80%责任调整。本案中关于我方船舶海事局事故认定的过失为瞭望过失,渔船也同样具备该过失,就瞭望过失渔船和大船是共同具有的,渔船在大船外具有的过失包括,渔船斜穿航道,同时在考虑到根据海事局事故调查报告中认定的事故水域痕迹,当时新豪江2轮过往时有多艘作业渔船,即通航环境较复杂水域,结合上述因素,被告认为应将让路船责任调整为让路船承担90%以上是合适的。2、关于优先权,我国海商法关于主张优先权条件作出明确规定,优先权通过扣押船舶作为取得优先权的前置条件,本案原告不符合该条件,不应支持该主张。3、关于损失部分,将被告关于损失的证据意见纳入即可,原告损失证据自相矛盾。
审:原告确认关于船舶优先权是否在法定期限内行使?
原代:没有。
审:你们申请鉴定送检材料范围?
原代:我方证据1、4,海事局的调取证据6,被告证据6,还有原告部分渔业收入庭后提供。
被代:关于渔期损失的鉴定,我们认为海事局的调取证据6、但是所有以仅以收据形式体现的证据都不适合作为送检证据。据被告证据6明确说明被告是不认可该损失统计的,只不过是原告损失前后矛盾和虚假的,所以不认为可以作为鉴定的证据。船舶使用钓具能得到多少渔货物,参照同类船的鉴定是没有意见的,但是把自己主张的损失和收据作为鉴定材料是不同意的。
原代:具体鉴定材料范围书面提交,包括补充证据。
审:双方当事人庭后补充提交的材料,请10日内提交,各方是否是否书面质证?
原代:申请书面质证。
被代:申请书面质证。
审:法庭辩论终结。现在由当事人最后陈述。首先由原告陈述。
原代: 请法院支持原告全部请求。
审:现在由被告陈述。
被代:依法判决。
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条、第九十六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根据自愿合法原则,在查清事实,分清是非的基础上进行调解。各方当事人是否愿意调解?
原代:同意。
被代:同意。
审:现在休庭。(敲击法槌)
书记员宣布:请法官退庭,全体起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