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粤72民初1416号

2022-0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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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海事法院

法庭笔录

时间:202222490

地点:湛江法庭

案号:2021)粤72民初1416                      

案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合议庭:        陈振檠

                 

          人民陪审员   

承办人 :陈振檠

法官助理:杨文聪

书记员:郑丽萍

*******************************************************

到庭当事人基本情况

原告:阳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阳江市江城区创业路1号。

法定代表人:彭洪辉。(未到庭)

委托诉讼代理人:单鹏辉,北京市天铎(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到庭)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远东,北京市天铎(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到庭)

被告一:林用,男,196410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阳江市江城区九眼塘路25号。(未到庭)

被告二:敖瑞平,女,196272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阳江市江城区平冈镇沙头垅村委会叁间屋村三巷2。(未到庭)

 

(书记员宣读法庭纪律略)

审:(敲法槌)现在开庭。今天,广州海事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七条的规定,依法公开审理(2021)粤72民初1416号原告阳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林用、敖瑞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首先核对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的基本信息。

:原告阳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是否到庭?请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向法庭陈述你的身份及代理权限。(原告向庭陈述你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住所地、职业。)

原代:原告阳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彭洪辉没有到庭,我委托了北京市天铎(广州)律师事务所单鹏辉、黄远东律师为诉讼代理人,两律师均到庭,代理权限均是一般授权。

审:被告林用、敖瑞平经本院依法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拒不参与今天的庭审活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的规定,本庭依法决定缺席审理。

经核对,原告的身份、委托诉讼代理人的身份和代理权限均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参加本案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四十条的规定,今天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审理2021)粤72民初1416阳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林用、敖瑞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案由审判员陈振檠承办并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文静、人民陪审员罗心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法官助理杨文聪担任,书记员郑丽萍担任法庭记录。

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本院已在送达给各方当事人的受理案件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中告知,各方当事人是否清楚?是否申请合议庭组成人员、法官助理、书记员回避?

原代:清楚,不申请。

审:根据原告的申请,本次庭审采取互联网的方式进行,原告是否提交了书面的申请?

原代:我方之前提出了口头的申请,也同意互联网方式开庭。

审:由于两被合议庭庭成员以及法官助理由其他的公务安排,无法出席今天的庭审,今天由陈振檠法官一人主持庭审,郑丽萍担任法庭记录,原告是否同意?

原代:同意。

审:双方当事人对合议庭成员、主持庭审法官、法官助理、书记员均不申请回避,下面开始法庭调查。

法庭调查是通过双方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陈述、举证、质证,查明案件事实,重点是当事人争议的事实以及本庭认为应当调查的事实。

审:首先由原告向法庭陈述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除了起诉状载明外还有无变更或补充?

原代:诉讼请求有变更,原诉讼请求:一、请求判令被告林用偿还借款本金4600000元及利息(计至2021720日止的本金罚息491625元,复利24324.99元,2021720日起至清偿日止的利息继续按借款合同约定的贷款利率计算)给原告; 二、请求判令阳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处理被告人林用名下用于抵押担保的三艘渔船粤江城渔909019090290903【渔业船舶所有权证书:(粤江城)船登(权)(2017HY-100038号、(粤江城)船登(权)(2017HY-100047号、(粤江城)船登(权)(2017HY-100048号】处置或拍卖,所得价款对原告所确定的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请求判令被告敖瑞平对上述第一项债务费承担连带责任; 四、请求判令本案的案件受理费等一切诉讼费用(包括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公告费、律师费及实现债权所支出的其他费用等)由上述被告林用、敖瑞平共同承担。

第二项诉讼请求书面变更如下:请求判令阳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处理被告人林用名下用于抵押担保的三艘渔船粤江城渔909019090290903【渔业船舶所有权证书:(粤江城)船登(权)(2017HY-100038号、(粤江城)船登(权)(2017HY-100047号、(粤江城)船登(权)(2017HY-100048号】处置或拍卖,所得价款对原告所确定的第一项债权、第四项债权中律师费15200元享有优先受偿权。

今天第三项诉讼请求变更如下:请求判令被告敖瑞平对上述第一项债务、第四项中的律师费承担连带责任。

审:请庭后重新提交完整的书面的诉讼请求过来。

原代:好的。

审:事实与理由呢?

原代:事实与理由与诉讼请求一致。

审:你主张利息从2021.7.21日起算的依据?

原代:被告林用是从2020.9.24日是最后的一次还款,之后再也没有还过款,该日期是起诉前我方计算的利息。

审:从2020925日计算至2021.7.21日的利息是?

原代:本金罚息491625加上复利24324.99,加起来就是拖欠的利息。

审:请求复利的依据?

原代:借款合同第2条第2款的约定。

审:实际在审判实践中对复利是否支持是明确的,你方还是要主张复利吗?可以有约定,但是不一定有法律规定。

原代:我方还是坚持主张,庭后查找判例。

审:你方主张第四项诉讼请求,对船舶的处置款项享有优先受偿权的依据?

原代:船舶已经抵押给银行,办理了抵押权登记。

审:抵押担保的范围?是否包括代理费?

原代:包括代理费,抵押担保合同第2条有约定范围。

审:要求被告敖瑞平对林用所有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依据?

原代:敖瑞平是作为共同借款人,承担夫妻共同债务,所以主张连带清偿。借款合同中敖瑞平也签署了。

审:敖瑞平是借款人还是担保人?还是夫妻债务?

原代:是借款人,共同债务。

审:是什么的共同债务?请明确。

原代: 是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审:敖瑞平是否是共同借款人?

原代:没有列为共同借款人,现在明确是夫妻共同债务。

审:原告为支持自己的诉求,提交了多少份证据?

原代:共提交了11份证据,证据1.被告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2.借款申请书;3.借款合同;4.抵押担保合同;5.渔船所有权登记证书,渔业船舶抵押权登记证书;6.借款借据。以上证据证明内容与证据清单一致。

审:总的借款金额?

原代:一开始是借款490万,还了30万。

审:签订合同后,支付给被告490万的证据是?

原代:证据借款借据。

审:偿还本金30万的证据?

原代:还款明细,对账贷款明细。2019.1.8日还了一次本金30万,其他的都是还的利息。

审:2020.9.24日之后至2021.1.27日计算出来的本金罚息是491625元的依据?

原代:证据6,是系统计算出来。证据6中贷款利息未还款明细。庭后补充一份清晰的。每一项利息和罚息都可以找到相应的日期。

审:账户贷款明细中是否有显示?

原代:账户贷款明细是每一期欠息的情况。

审:诉讼请求第一项,2021.7.21日起到清偿之日起的利息继续按借款合同的贷款利率计算,合同约定的利率是?

原代:8.55%,罚息是上浮50%。即12.825%。所以2021.7.21日起至清偿之日止的利息是按照12.825%计算,庭后我将一并在书面的诉讼请求中一并列明。

审:调查的林用的债务问题中,拖欠的本金,还有拖欠的利息、罚息、复利,关于利用债务的证据是否还有?

原代:证据清单上的证据外,还补充了两组证据,贷款未还款明细,2022.2.21日调查出来的贷款明细。证明从起诉之日起至今没有还本金和利息。

审:敖瑞平承担责任的证据?

原代:借款合同中作为借款人配偶签字、结婚证。

审:主张船舶抵押优先权的证据?

原代:证据4抵押担保合同、证据5办理抵押登记的抵押登记证书。

审:涉案抵押物是?

原代:三艘船,已经全部办理抵押登记手续。

审:抵押登记证书,都有终止日期是到2020.9.20日,你的意见?

原代:这是登记部门要求的,但是根据法律规定和民法典,该日期是没有效力的,应当以主债务的诉讼时效为准。根据民法典第419条,抵押权应在诉讼时效内行使。

审:还有其他证据需要补充吗?

原代:7逾期贷款机读资料;8.还款明细;9.原告主体资料;10.专项法律服务合同;11.律师服务费发票。以上证据证明内容与证据清单一致。

审:为何合同中律师费是41800元?

原代:这是三个案件(1416,1417,1419号案)总的律师费,合同的附件中有附一个清单列明哪个案件的律师费是多少。

审:在事实部分还有无补充?

原代:没有。

审:法庭调查结束。由于被告没有到庭,无法进行法庭辩论,需要当事人发表法律依据的问题是:1.本案借款合同、担保合同效力问题;2.原告与两被告的法律关系;3.借款本金、已还本金、拖欠本金、拖欠利息、拖欠的罚息具体的金额;4.原告主张的复利是否应当支持;5.敖瑞平在本案的责任问题;6.原告主张对抵押物优先受偿的问题。原告对本庭总结的争议焦点是否有异议,是否有补充或变更?

原代:无异议,无补充变更。

审:请原告发表意见。

原代: 1.借款合同和抵押合同是双方自愿签订,没有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借款合同和抵押合同合法有效,且已经办理了抵押权登记;2.原告与林用形成借款法律关系,敖瑞平作为林用的夫妻,有义务承担夫妻共同连带清偿责任;3.借款本金是490万,已还30万,尚欠460万,截止至2021.7.20日拖欠本金罚息491625元,复利24324.99元。还拖欠2021.7.21日之后的利息。4.对于复利,法律没有规定不予支持,且没有超过民间借贷的上限。5.敖瑞平的责任,我方主张敖瑞平是作为夫妻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6.对于优先受偿,根据抵押担保合同且办理了抵押登记,根据法律规定我方享受优先受偿权。

审:请原告陈述最后意见。

原代:按照我方的诉讼请求和庭审意见为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条、第九十三条的规定,本案纠纷可以在法院的主持下进行调解,因为被告没有到庭,无法进行庭审的调解。原告是否能找到被告。

原代:根据银行的反馈,两被告一直在国外,无法联系。

:如果两被告有消息,也请原告及时联系他们。

原代:好的。

审:庭审结束,现在休庭。(敲击法槌)

书记员:请审判长和合议庭成员退庭。

书记员:请旁听人员退庭,当事人及诉讼代理人审签法庭笔录。

(以下无正文)

审判人员(签名)   

书记员(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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