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粤72民初1805号

2022-0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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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 州 海 事 法 院

法 庭 笔 录

 

时间:2022217日上午0930分至1005

地点:广州海事法院第6号法庭

案号:(2021)粤72民初1805

案由: 海上、通海水域货运代理合同纠纷

审判人员:审判员徐春龙

书记员:赵昕宇                                   

书记员:现在宣布法庭纪律(略)

到庭当事人基本情况

原告:汇利达国际货运代理(广州)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桂园街道人民桥社区和平路3001号鸿隆世纪广场A2201ABCD单位

法定代表人:曾显昆,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建平,广东敬海律师事务所律师。(未到庭)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玉洁,广东敬海律师事务所律师。(到庭)

被告:广东祥凯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禅城区季华西路133A51505A2室。

法定代表人:周健池,该公司

审:(敲法槌)现在开庭。首先核对到庭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的基本情况。原告汇利达国际货运代理(广州)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法定代表人曾显昆是否到庭?原告委托广东敬海律师事务所李建平律师、曾玉洁律师为委托诉讼代理人,已经向法院提交授权委托书,李建平、曾玉洁律师是否到庭,代理权限?

原代:原告汇利达国际货运代理(广州)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法定代表人曾显昆未到庭。原告委托广东敬海律师事务所曾玉洁律师到庭,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 被告广东祥凯国际物流有限公司经本院两次邮寄起诉状副本及相关法律文书均拒收,现未到庭参加庭审,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审:经核对,各方当事人的身份、诉讼代理人的身份和代理权限均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参加本案诉讼。今天,广州海事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七条的规定,公开审理原告汇利达国际货运代理(广州)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与被告广东祥凯国际物流有限公司海上、通海水域货运代理合同纠纷一案。本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审判员徐春龙独任审理,法官助理为钟科,书记员赵昕宇担任法庭记录,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本院已在送达给各方当事人的受理案件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中告知,原告对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是否清楚,对审判员、法官助理及书记员是否申请回避?

原代:清楚,不申请回避。

审:原告对审判人员、法官助理和书记员均不申请回避。下面开始法庭调查。首先请原告向法庭陈述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原代:1.判令被告向原告退还渡柜押金人民币19353.3元;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3,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押金19353.3元的利息,自2021917日开始(原告明确告知被告取消订舱之日)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按照LPR计算,诉讼费用包括受理费用及保全申请费。事实与理由:2021913日,原告委托被告安排6个冰冻箱的订舱事宜,并按照被告要求提供了托运单、装箱单、特种箱信息等订舱资料。被告收到订舱资料后,要求原告支付500美元/箱的渡柜押金。原告与2021914日向被告支付3000美元(折合人民币19353.3元)押金,被告承诺如未能安排舱位,将向原告退还押金。2021916日,经原告多次催促,被告一直未能安排舱位运输特种箱,原告告知被告,如在917日中午12:00前仍未能安排舱位,将取消订舱。因被告仍未能安排舱位,原告明确告知取消订单,并要求被告退还押金。被告先是以向船公司申请为由,拖延退款。之后,明确告知押金不予退还。被告未能及时安排舱位运输特种箱,应当退还原告支付的渡柜押金。

审:货物是谁委托的?

原代:佛山市勃源经贸有限公司向我们订舱,我方是FOB指定货代。货物原本打算运送至越南,货物是煤气炉,使用框架柜运输,订舱时是6个框架柜和9个普柜。和被告取消订舱后,我们找了别的公司(深圳远恒峰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货已经运出去了,已在越南海防交接,货物交付给APEC公司。微信聊天记录中有被告公司的营业执照、开票信息可证明被告是合同的相对方,之前和被告没有合作。

审:法庭归纳本案庭审争议焦点如下:1.原被告之间成立原告诉称的货运代理合同关系。2.原告在合同项下已经向被告实际支付了3000美金的费用。3.双方达成协商或法律规定的合同解除要件,原告对已支付给被告的押金享有返还请求权。4.被告未能履行前述返还义务。

原代:没有异议。

审:下面围绕本案争议焦点涉及的事实问题展开调查。原告总共向法庭提交多少份证据?

原代:共提交1组证据。证据1.微信聊天记录及其附件。证明:1.原告与被告就原告委托被告安排6*40FR+9*40HQ+1*20GP货物的订舱事宜进行洽谈;2021910日,双方就上述货物的运输费用达成一致(证据第4页);2021913日,被告通知原告可以安排渡柜,并要求原告就6*40FR缴纳押金500美元/柜(证据第7页);同日,原告按照被告要求提供了托运单、装箱单、特种箱信息等订舱资料(证据12页);2021914日,原告按照被告要求向被告支付3000美元(折合人民币19353.3元)押金(证据第29页);2021915日,被告承诺如未能及时安排舱位,将向原告退还押金(证据31页)。2.原告按照被告要求提供订舱信息、缴纳押金后,经多次催促,被告仍未能安排舱位。3.2021916日,原告明确告知被告,如在917日中午12点不能放舱,原告将不得不取消订舱(证据32页)。4.2021917日中午12点后,因被告仍未能安排舱位,原告通知被告取消订舱,并要求被告退还押金(证据33页)。5.针对押金退还,被告先是已向船公司申请为由,拖延退款,之后明确表示押金不予退还(证据34页)。

审:请求的币种是?

原代:人民币,汇率(详见原告证据28页)按6.4511计算。6.4511是付款当天。我方与被告成立海上货运代理关系。后续有和被告联系过,但被告态度消极。

审:微信群里面的人都是什么人?

原代:HEIDI、蒲小军是被告员工,原告员工是:SERENA.WANG、心语、KATE。和被告公司认识是经过佛山市勃源经贸有限公司的推荐。越南货运代理的名称是:APEC.TRANS公司。

审:原告就诉讼请求是否还有需要向法庭补充说明的?

原代:没有。

审:现在请原告最后陈述陈述。

原代:请求法庭支持我们的诉讼请求。

审:关于本案的宣判,届时会以短信形式告知,本院不再另行制发宣判传票。

审:本次的庭审到此结束,现在休庭。(敲法槌)

 

原告:

                    

被告:

 

审判人员:

 

法官助理: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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