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海事法院
开庭笔录
时间:2021年12月6日09时10分
地点:湛江法庭
案号:(2020)粤72民初1123号
案由: 船舶碰撞损害责任纠纷
承办人:邓非非
书记员:李柏漫
当事人到庭情况:
原告:广西昱洋船务有限公司。(下称“原1”)
法定代表人:林友宝,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振海,广东海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航运保险运营中心。(下称“原2”)
主要负责人:周奇,该中心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志宇,上海市汇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小华。(下称“被1”)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灼,广东正大联合事务所律师。(不到庭)
委托诉讼代理人:龙丽欣,广东正大联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小明。(下称“被2”)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晓梅,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书记员:现在宣布法庭纪律。(略)
全体起立,请法官入庭。(法官入庭)
书:请坐下。
审:(敲击法槌)现在开始庭前会议。今天,广州海事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的规定,公开审理原告广西昱洋船务有限公司、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航运保险运营中心与被告张小华、张小明船舶碰撞损害责任纠纷一案。
审:现在核对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身份。请原告向法庭陈述自己的名称,法定代表人职务及住所地。请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向法庭陈述自己的身份及代理权限。
原1:原告广西昱洋船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合作路6号五洲国际H栋101号房。法定代表人林友宝,该公司经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振海,广东海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志宇,上海市汇盛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李振海律师到庭。
原2: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航运保险运营中心,住所地上海市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峨山路91弄130号8楼。主要负责人周奇,该中心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志宇,上海市汇盛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是特别授权。今天到庭的是郭志宇律师。
审:请被告向法庭陈述自己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住所地。请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向法庭陈述自己的身份及代理权限。
被1:张小华,男,1973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电白县博贺镇新村三路50号。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灼,龙丽欣,广东正大联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是特别授权。今天到庭的是龙丽欣律师。
被2:张小明,男,1968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电白县博贺镇新村三路50号。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晓梅,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是特别授权。吴晓梅律师到庭。
审:经核对,各方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均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参加本案诉讼活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本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陈振檠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邓非非、人民陪审员罗心组成合议庭,书记员由杨文聪代李柏漫担任记录。因合议庭成员工作安排,今天由我自己主持庭审,各方是否同意?
原代:同意。
被1:同意。
被2:同意。
审: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本院已在送达给各方当事人的受理案件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中告知。各方当事人对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是否清楚,对合议庭组成人员及书记员是否申请回避?
原1:清楚,不申请回避。
原2:清楚,不申请回避。
被1:清楚,不申请回避。
被2:清楚,不申请回避。
审:现在进行法庭调查。法庭调查是通过双方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陈述、举证、质证,查明案件事实,重点是当事人争议的事实以及本庭认为应当调查的事实。请原告向法庭陈述诉讼请求以及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
原1:诉讼请求与书面起诉状一致。第一项诉讼请求变更为:1判令两被告连带赔偿原告经济损失307170元(大写贰仟肆玖拾柒万伍仟贰佰伍拾叁元整)及其利息(利息以本金307170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事实与理由详见起诉状。
原2:请求两被告赔偿3988083元,利息起算点从每一笔款的实际支付之日起计算,请求对渔船的优先受偿权。
审:被告进行答辩。
张小明代:两原告主张优先权超过了一年期限,虽然两原告申请扣船但是没有主张优先权,超过了一年行使期限,优先权消灭了,两原告没有证据证明被告存在故意或明知可能造成损失,我们有权限制,我方责任限额是166500元。
张小华代: 两被告签订协议,船转给张小华,由张小明管理,我方责任限额是166500元。
原1:我方2020年10月13号,已经请求对船舶优先权,并一年以内申请扣船,因此我方有优先权;责任限制,涉案渔船配员不齐,人员不齐是本案主要原因,所以被告没有责任限制权利。
原2:已经请求船舶优先权,并一年以内申请扣船,我们有优先权;被告人员配员不齐,被告存在过错,被告没有责任限制权利。
审:下面围绕本案争议焦点涉及的事实问题开调查。由原告对其主张向法庭提交证据并说明证明的事项。之前的庭前交换证据就不再质证,今天就补充证据进行质证。
原1:补充提交4份。证明目的和内容与清单一致。
原2:一共提交了3份证据。证明内容与我方提交的证据清单一致。有原件的庭前也已供法庭核对。
原2:我方对原1的证据没有新的意见。
张小明代:原1补充的证据一,证明目的不认可,病历不能证明损失劳动能力,聊天记录可以反映被告当时没有参与协议签署,协议不能约束被告的,不能证明被告同意赔偿金额,证据4没有异议。三份判决书,我没有异议。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也没有意见。被抚养人生活费,有异议,伤残等级按人损级别来计算,最高8级,家属处理费用不合理,没有必要性。原2的证据没有异议。
张小华代:我方意见和张小明意见一样。
原1:被抚养人生活费只是算了配偶一个人,三级残疾,年龄52岁,达到退休年龄,应该按损失劳动能力来计算,也应该按赔偿协议来赔偿。
审:本案被告是否提交证据?
张小华代:没有。
张小明代:没有。
审:事实部分是否有陈述?
原1:没有。
原2:没有。
张小华代:我要求原告出示变更诉讼申请,主张优先权的申请,请法庭核实。
张小明代:没有。
审:法庭调查结束。下面进行法庭辩论法庭辩论。围绕以下争议焦点进行:1、两被告谁应该承担责任?2、各船员人身伤亡赔偿金额?3、责任限制问题,是否有权利,额度?镇政府垫付 100万是否在被告责任限制金额里面扣除?4、是否有优先权?5、两原告之间对追偿分摊。原被告对争议焦点是否有补充和变更?
原1:没有。
原2:没有。
张小华代:没有。
张小明代:没有。
审:首先由原告发表辩论意见。
原1:1、两被告应当承担连带责任,两被告是船舶所有人,对责任主体问题,原告已经另案提起上诉,对于人身伤亡赔偿,原告主张1242800元依据充分,低于法定赔偿标准,责任限制问题,本案事故发生根本原因是因为两被告配员不足,该渔船只有船长一名驾驶员,该船长疲劳驾驶,没有看到我方停泊船舶,两被告明知配员不足会导致涉案发生仍然没有配齐船员,无权限制,即使有权责任限制,镇政府垫付的100万元不应该扣除,责任金额算法没有异议;原告已经在一年内主张船舶优先权并申请扣押 ,有优先权;从被告处追偿款项,两原告之间债权是平等的,如果金额不足,应当按比例受偿,我方是7.15%,原告二是92.85%。
原2: 1、尽管渔船登记在张小华名下,但该船舶由被告双方出资购买的,应当由他们赔偿,船舶登记所有人和实际所有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2、赔偿金额按生效判决进行,被告在事故处理过程中没有对赔偿金额没有提异议,和解协议赔偿金额合情合理;3、责任限制,同意原告1的意见,没有证据证明政府是为被告垫付的,渔船方未设立责任限制基金,对金额算法没有异议;4、优先权,原告1先法院申请过的了,5、追偿分摊,同意原告1的意见,我方是92.85%,原告一是7.15%
审:现在由被告发表辩论意见。
张小明代:1、责任主体按生效判决;2,金额按生效判决;3、责任限制,我坚持庭审意见,政府垫付100万根据原告提交的和解协议第8条,原告补充证据4中的用途写明了是代两被告垫付的,责任限制意义是在责任限制在一定范围内,如果不将100万扣除就是失去了意义,没有设置责任限制基金不影响被告享有责任限制的权利;4、优先权由法院核实。
张小华代:1、张小华只是登记人,船舶已经交给张小明使用,张小华无过错;2、金额由生效判决认定,生活费和处理费不确认;3、责任限制,船舶经营人、管理人是张小明,张小华不是赔偿主体,原告方也存在过错导致事故,100万元是政府代被告垫付的,应当在责任金额扣除。
审:各方还有补充吗?
均答:庭后以书面形式提交。
审:法庭辩论终结。现在由当事人最后陈述。首先由原告陈述。
原1: 请法院支持原告全部请求。
原2:请法院支持原告全部请求。
审:现在由被告陈述。
被1:请法院依法审理。
被2:请法院依法审理。
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条、第九十三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根据自愿合法原则,在查清事实,分清是非的基础上进行调解。各方当事人是否愿意调解?
原1:同意。
原2:依法判决。
张小明代:调解可能性不大。
张小华代:要问当事人。
审:庭上要求双方当事人补充提交的材料,请7日内提交,各方是否是否书面质证?
原1:申请书面质证。
原1:申请书面质证。
被1:申请书面质证。
被2:申请书面质证。
审:现在休庭。(敲击法槌)
书记员宣布:请法官退庭,全体起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