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广州海事法院海事庭徐春龙法官和周茜法官助理根据(2021)民特5号南京华海船务有限公司申请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案撰写的案例评析,发表于2022年第5期《人民司法·案例》。
海事庭在承办该案时,充分借鉴了我院历年来的裁判经验,并认真查阅了相关资料,从文义解释与立法意图两个层面对《关于不满300总吨船舶及沿海运输、沿海作业船舶海事赔偿限额的规定》第五条中的“有适用……应当同样适用”进行了合理解读,得出“同一海事事故中当事船舶的海事赔偿责任限额,有应当依照《海商法》第二百一十条第一款或者交通部《关于不满300总吨船舶及沿海运输、沿海作业船舶海事赔偿限额的规定》第三条规定计算的,其他当事船舶的海事赔偿责任限额,不适用《责任限额规定》第四条的规定”的结论。该裁定作出后,申请人南京华海船务有限公司未上诉。该案的实践做法与2021年12月31日发布的《全国法院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座谈会会议纪要》第79条规定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