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粤72民初1206号

2022-0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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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海事法院

开庭笔录

时间:20211141430

地点:本院深圳法庭一号法庭

案号:2021)粤72民初1206

案由: 水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承办人:谭学文

审判长:罗春

审判员:张子豪

法官助理:罗政

书记员:段进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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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基本情况

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皇岗路5001号深业上城(南区)二期60层、595901

法定代表人:林耸,该公司总经理。(未到庭)

委托代理人:邝力飞,广东鼎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伟,广东鼎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台州市安黎国际海运有限公司住所地台州市椒江区大陈镇环镇路37号。

法定代表人:倪耀飞,该公司总经理。(未到庭)

 

 

(书记员起立)

书记员:现在宣布法庭纪律。(略)

请法官入庭,全体起立。

(法官入庭)

书:请坐下。

审:(敲击法槌)现在开庭。今天,广州海事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的规定,公开审理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与被告台州市安黎国际海运有限公司水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现在核对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身份。请原告向法庭陈述到庭人员的身份和代理权限。

原代: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皇岗路5001号深业上城(南区)二期60层、595901。法定代表人:林耸,该公司总经理(未到庭)。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邝力飞律师到庭,李伟律师未到庭,均为广东鼎法律师事务所,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包括代为提起诉讼、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和解等,详见授权委托书。

审:被告台州市安黎国际海运有限公司经本院依法送达开庭传票无正当理由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4条的规定,本院决定依法缺席审理。经核对,原告诉讼代理人的身份和代理权限均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参加本案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罗春、谭学文、张子豪组成合议庭审理,罗春担任审判长,法官助理罗政,书记员段进玉担任法庭记录。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本院已在送达给双方当事人的受理、应诉、举证通知书载明,当事人对诉讼权利和义务是否清楚?各方当事人对此有无异议?是否申请合议庭组成人员、法官助理、书记员回避?

原代:清楚。无异议。不申请。

审:下面开始法庭调查,法庭调查是根据诉讼代理人的陈述、举证、质证,查明案件事实,重点是当事人争议的事实及本庭认为应当调查的事实,那么下面请原告向法庭陈述你的诉讼请求以及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

原告:讼请求以及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跟起诉状是一致的,没有变更和补充

审:诉由是以通海水域货物运输合同纠纷起诉吗?

审:主张利息起算点是具体是哪天

原代:具体按起诉书上记载日期,20201124日。但如果法庭查询我方网上立案的日期与该日期不一致的话,以网上立案日期为准。

审:第二项诉请目前只是案件受理费吗?

原代:只有案件受理费,没有保全。

审:这个保险是收货人买的是吧。

原代:对的。

审:购买险种是什么险种?

原代:是国内水路陆路货物运输综合险。

审:目前货物是已经被收货人收取了吗?

原代:是的。

审:这个货物是怎么称重的?

原代:是过磅称重的。具体在蛇口港。我询问了保险公司,要他们与客户核实具体的过磅称重方式。他们核实之后反馈给我,告诉我是在船舶卸货的时候,就直接用卸货机卸货。卸货机是直接可以称重的。

审:装货港过磅单印章不是很清楚,是锦州港哪家理货公司?

原代:是锦州中理外轮理货公司,实际上是由港口来计重的,但可能他在港口计重的证明上盖了他们的章,应该是他们在现场理货的。

审:目的港是蛇口港吗?

原代:是蛇口港。

审:请求只是货差?没有关于质量方面的问题吗。

原代:没有关于质量方面问题

审:这个发票是怎么回事?就是部分发票是吧?

原代:他这个金额不是包含买卖货物的全部货物的金额,但是它的单价都是一致的,所以它只提供部分货物给我们,作为货物单价的一个参考,当然他合同上也记载了货物单价

审:合同上是1800多,发票上是1700多,不一致啊。

代:它的是含税的。加上税率的话就是刚好是符合的,税率是9%,应该是增值税。 

审:报险大概是什么时间。

原代:是20191225日报险的。具体的赔付时间是2020113日,是汇款时间。

审:保险公司没有查勘?

原代:没有查勘,因为比较简单,金额比较少,没有照片,保险公司没有查勘记录。

审:简要陈述一下案件事实。

原代:本案的事实是比较清楚的,有装卸港的恒重计重的办单为证,也有装货港的交货证明为证。虽然说涉案货物采取的是过磅计重,但是过磅的地点都是在港口,与船舶非常近,并且过磅的时间都是在装船前和卸货当时,更重要的是船舶运单的记载,本身就是按照过磅数来进行记载。在国内的内贸运输当中,所有货物的交货和接收,基本都是按照过磅进行计量。何况本案卸货港的过磅是直接由卸货机进行过磅称重,其精准度实际上是超过随时计重,因此过磅计重完全可以代表交接货物交接的数据,陈述完毕。

审:涉案货物是由哪个公司运输的?

原代:运输公司就是被告。

审:被告有没有国内水路运输资质?

原代:有水路运输资质,他这个是比较大的一个公司,还是中船保的会员公司,但是他本案货物的额度是在中船保的免赔范围内,所以中船保当时跟他们协商过,中船保说没有超过他们的免赔,所以是由他们会员自己负责的。他这个公司是肯定有水路运输资质的,但是我们是没有他相关的一个证件。

审:现在托运人有没有说明确放弃这个请求?

原代:没有。

审:有证据显示收货人取得货物权利没有?

原代:我方证据1采购合同的第二条,交货方式、时间和地点明确记载了,交货的地点是在锦州港,并且接着记载了风险的承担,交货后所有的风险和费用由买方承担。已经是交货后了,依据合同所以它这个风险是由买方来承担的。

审:原告提供的证据与清单一致吗?

原代:与清单一致

审:今天被告未到庭,请原告发表整体意见。

原代:整体意见与起诉意见和庭审意见一致,恳请法院支持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审:因为被告缺席,今天法庭不组织质证和法庭辩论了。原告说一下最后意见。

原告:请求法庭支持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审:关于运输方面的其他的证据,结束之后五天内补交。如还有其他的相关意见,庭审结束之后通过代理词提交,今天的庭审到此结束,现在休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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